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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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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長期從事民事、知識產權審判和民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結晶。我國民法、知識產權學者關於如何對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進行規制存在著許多不同觀點。本書的新穎性在於緊密聯系我國民事、知識產權審判的實踐,細細梳理了我國學者所提出的各種觀點,並詳細比較分析了世界各國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提出我國應在人格權內實現對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法律規制,並具體分析了人格權法如何對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進行法律規制。

本書從分析界定人格要素、人格要素標識、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等概念入手,首先運用「形象經濟」理論和現實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論證了研究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法律規制問題的重要性;接著從理論角度探討了在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中保護人格權人經濟利益的合理性,從比較法的角度探討了不同的保護模式;最後,文章在分析研究我國有關立法、司法實務、學者觀點、民法典建議稿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論主張立法建議。
 

目錄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概念與意義
一、人格要素概念的界定
二、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概念
三、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意義
第二節 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經濟根源與學說
一、形象經濟
二、形象的經濟學效應及其推動作用
第三節 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對人格權保護提出的要求
一、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推動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民法保護
二、對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進行保護是人格權發展的新表現
第四節 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基本原則
一、自願原則
二、有償原則
三、利益平衡原則
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二章 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法律規制與保護之實證分析
第一節 從幾起典型案例看對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進行規制與保護的必要性
一、從實踐上看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糾紛產生的社會影響
二、從審理此類案件遇到的障礙看規制的必要性
第二節 從司法實踐看傳統人格權法處理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糾紛的先天不足
一、傳統民法人身權與財產權的二元對立
二、傳統人身權法的功能——保護自然人的精神利益
三、傳統人格權法產生的語境及價值取向
第三節 從個案處理過程看處理有關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保護問題的不利因素
一、觀念問題
二、賠償問題
第三章 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規制和保護之理論分析
第四章 兩大法系及國際社會對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之保護提供的制度借鑒
第五章 對我國大陸有關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法律規制與保護學說和制度設計模式之評價與思考
中外文參考文獻
後記
 

人格標識商業化利用是隨着社會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嶄新現象,如何對人格標識商業化利用給予法律規制,是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課題。我注意到,目前我國大陸法學界在如何以法律的視角看待此問題上,存在很多觀點。許多知識產權學者提出,為了較好地調整人格標識的商業化利用關系,應在立法上創設商品化權或形象權制度。而關於何為商品化權或形象權調整的對象,一些學者認為是真實人物的形象,包括他(她)的姓名、聲音、肖像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不僅包括真實人物的形象,還包括虛構角色的形象,比如動漫中虛構角色的圖案、名稱等。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商品化權的調整對象還應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標志性建築、地理特征或其他「指示性要素」綜合而成的整體形象。因為上述爭議的存在,以致在就如何給商品化權定性的問題上,亦存在着分歧。如有主張屬於知識產權的,有主張屬於無形財產權的,還有主張屬於不正當競爭權利( 權益)的,等等,不一而足。民法學界多數人則主張人格標識的商業化利用問題應在人格權制度框架內來解決,因為人格權法律制度也調整人格經濟利益問題。

鑒於理論界對人格標識商業化利用問題尚無統一的認識,祝建軍博士根本他長期從事民事和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實踐經驗體會和學習研究心得,對該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祝建軍博士的《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法律規制》這本專著,與以往的研究成果相比,我認為其創新之處有以下幾點:

一是對人格要素、人格要素標識、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概念進行了較為准確的界定和分析。

人格是人作為法律上的主體資格,人格要素是自然人、法人獲得民事主體資格應具有的構成要素,這些要素是人置身於社會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自然人之人格要素中的物質要素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等,精神要素則包括名譽、榮譽、隱私、自由、姓名、肖像、聲音等。法人的人格要素包括名稱、名譽、榮譽和法人形象等。人格權法為保護這些要素,規定了自然人、法人因這些人格要素而享有的人格利益。自然人的肖像可以通過照片、雕塑、繪畫,姓名可以通過文字,聲音可以通過錄音等符號表現出來,法人的名稱(商號)可以通過文字,形象可以通過文字、圖形等符號表現住來。這些用以指代人格要素的符號就是我們所說的「人格要素標識」,簡稱「人格標識」。人格要素標識的商業化利用是指將上述自然人的姓名、肖像、聲音等人格要素標識,以及法人的名稱(商號)、形象等人格要素標識進行的以實現商業上詈夷為目的的利用,包括人格權人自然利用或許可他人利用。

二是揭示並分析了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價值。

當今世界是以計算機網絡為基礎的信息社會,網絡、報紙、電影、電視、廣告牌等各類形式的信息媒體已融入了人們的生活,人們每天接觸有關經濟、商品方面的海量信息,信息技術的發達導致信息部再是一種稀缺的資源,而是相對過剩的資源,如何讓人們注意這些信息倒變成了稀缺資源,於是出現了一個有意思的現象——「隨着信息的發展,有價值的不是信息,而是人們的注意力」。注意力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日漸凸顯。人格要素標識所具有的有用性、形象性和生動性便成為形象經濟中稀缺的注意力資源,因此也就產生了可被商業化利用的經濟價值。

三是正確總結歸納了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基本原則。

文章歸納的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的基本原則主要有自願原則、有償原則、利益平衡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

四是發現並分析了傳統人格權法在保護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方面的不足。

文章采用歷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論述了傳統的人格權法的功能在於保護自然人的精神利益,關注自然人精神利益受到上海時的精神損害賠償,而人格要素標識商業化利用一般僅涉及經濟利益的分配問題,由此產生的糾紛也主要是經濟利益的糾紛,這表明自然人的肖像權、姓名權、聲音權等人格權,法人的名稱(商號)等人格權在其標識被商業化利用的結果,就會演變成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由此,民法僅關注自然人人格權遭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已存在明顯的不足。民法應將侵害人格權產生的精神尊還賠償或其他非物質損害賠償,與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人格要素標識而產生的經濟利益賠償區別開來,並根據造成損害的具體性質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

……
 

詳細資料

  • ISBN:9787503693960
  • 規格:278頁 / 21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 出版地: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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