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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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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優惠期限:2024年05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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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法令繁多,常令一般大眾難窺其全貌以致無所適從,又因時代變遷致有不少不合時宜之法令亟待修改,卻迭有緩不濟急之憾。尤其不動產登記攸關人民財產權益,常受現有法令限制致無法符合時代需求。加以公務人員過分拘泥於依法行政,造成一些個案無法順利依法完成,形成疑難雜症懸案,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幸賴作者不畏艱難,秉持豐富的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一一為人民解惑。

  本書列舉諸多疑難雜症案例,內涵亦頗為感人,其中部分當事人因規劃錯誤所付出之龐大代價,實令人惋惜。作者在書中諄諄提醒,以免讀者重蹈覆轍,權益受損,用心可貴,洵屬難得。為家庭理財、從業節稅的實用工具書。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事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著作:
.不動產產權調查DIY
.遺產稅DIY
.贈與稅DIY
.抵押權實務解析
.如何辦妥產權登記與過戶
.如何辦理繼承與規劃遺產稅、贈與稅(CD光碟片同步發行)
.生活法律百科──贈與繼承篇
.遺產稅節稅規劃
.贈與稅節稅祕訣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7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經作者多次請益,終被財政部採納,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目錄

江序(現任海基會董事長)
林序(現任行政院秘書長)
吳序(現任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
宋序(現任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副主任委員)
黃序(中華民國地政士全國聯合會黃名譽理事長志偉)
修訂版自序
自序

第壹篇 遺產與贈與稅法新修正分析

第一章  修法內容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修正前後對照表
三、遺產稅、贈與稅修正前後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對照簡表
第二章  修正有那些特點?
第三章  修正後對財產規劃有何影響?

第貳篇 疑難雜症

繼承篇

第一章  聯合國之繼承∕98
第二章  日據時期遺失所有權狀之繼承
第三章  非婚生大陸人士繼承之疑惑
第四章  代筆遺囑之遺贈
第五章  代筆遺囑之遺贈
第六章  配偶與先夫認領子女之繼承
第七章  配偶與先夫前妻所生子女之繼承
第八章  在台賴以居住之繼承
第九章  同時死亡如何申報遺產稅最有利
第十章  被當人頭身負巨額債務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第十一章  拋棄繼承應「當機立斷」切勿「優柔寡斷」
第十二章  何以繼承會從「恨」變成「感恩」?
第十三章  何以生存配偶財產遠比被繼承人遺產還多,又要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十四章  死亡已近六十年,尚無死亡記事,應如何申辦繼承登記?
第十五章  被繼承人所有權狀被其他繼承人竊占執意不配合繼承,該如何申辦?
第十六章  拋棄繼承權一定得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嗎?
第十七章  父親生前將財產登記在一兒子名義,該兒子又亡故,其他兄弟如何取回其應繼分?
第十八章  奉勸有大陸繼承人者,被繼承人生前應妥善安排
第十九章  配偶切勿輕言拋棄

贈與篇

第一章  我為贈與人減少逾二千三百多萬元之贈與稅
第二章  何以捐贈不能成立?
第三章  父子關係親等買賣承買人在國外應如何辦理?
第四章  我為何到美國在台協會(AIT)作證?
第五章  因有三七五租約耕地解約,領有七千萬元佃農補償費,應如何處理?
第六章  何以二歲小女孩能擁有三千多萬元財產?
第七章  不動產應否預先登記給子女?
第八章  贈與「徵收土地」或「重劃土地」有何利多?

綜合篇

第一章  被冒用身分證做奸犯科,應如何處理?
第二章  電話詐騙不斷,仍有不少人上當,應如何處理?
第三章  如果您中三億元樂透,應如何處理?
第四章  人在國外不動產竟被高額抵押設定怎麼辦?
第五章  兩份不同契約書惹來的禍
第六章  產權已移轉卻被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七章  不是問題的問題
第八章  傻瓜停車位惹的禍
第九章  已簽訂買賣契約書未辦過戶所帶來之麻煩
第十章  土地增值稅額核定錯誤應如何處理?
第十一章  信用卡刷爆不動產為何不保?
第十二章  信用卡刷爆如何保全不動產?

第參篇 您不可不知

第一章  生前贈與錯誤規劃被課二億多元贈與稅
第二章  斡旋金糾紛
第三章  認識土地增值稅
第四章  優先購買權之效力為何?
第五章  逾核課期間
第六章  為何我不受理夫代妻出售不動產或夫在大陸妻代夫出售不動產?
第七章  對事不對人
第八章  不為利誘不屈服惡勢力
第九章  受理案件之委託書不可便宜行事

第肆篇 神明篇

保生大帝提存款之疑案正義乎?

第伍篇 受邀演講即席作答

附 錄

一、中華民國各縣市地政事務所地址、電話、傳真一覽表
二、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暨各分局、稽徵所地址、電話及傳真機一覽表
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暨所屬各稽徵所地址、電話及傳真機一覽表
四、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地址、電話及傳真機一覽表
五、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地址、電話及傳真機一覽表
六、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地址、電話及傳真機一覽表
七、清朝時期年號與民國年號、公元年號對照表
八、日據時期年號與民國年號、公元年號對照表
九、庚寅年(虎)百歲年齡生相對照表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6535581
  • 叢書系列:法律財經叢書
  • 規格:軟精裝 / 632頁 / 16k菊 / 14.8 x 21 x 3.1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十章  被當人頭身負巨額債務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一、案由
(一)一位廖太太經某銀行經理推荐來找筆者,訴說幾年前因親戚需要借她人頭成立一營造公司。起初還好一切正常,後來該親戚野心愈來愈大,到處投資不惜向銀行巨額借貸,當然身為負責人的人頭不得不配合銀行貸款簽約用印。然長此下去已顯現業務不正常,不無危機。正擔心的事果然發生,更令廖太太不解的是該親戚是重大經濟犯,卻不告而逃至國外。不時接到法院傳票,甚至調查局約談,正陷入五里霧,不知如何是好?

(二)稍後先生又突然過世(如附件39繼承系統表),與操心被借人頭衍生案情不無關係。惟留下約四千多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動產,不知以何方式申辦繼承才能保障其他繼承人權益,為此有如火上加油,正陷入無頭緒,乃經友人介紹來找筆者。

二、申辦過程
(一)經分析本件是兩案不同案情,一案為被借人頭掛營造公司負責人,該親戚經商失敗東窗事發,丟下國內巨額債務,卻往國外逃之夭夭。然被告訴訟不斷,被借人頭廖太太不時接獲法院傳票,甚至調查局傳訊。每當出庭或被傳訊,有如驚弓之鳥食不知味,生活忐忑難安度日如年。求助筆者是否應請律師代為出庭或調查局應訊?筆者坦然告訴她,一切不應再隱瞞,凡事實話直說,不要再虛應敷衍,以免被疑為共犯。也不必委請律師,以免被法院誤為有意為自己脫罪。終被認定確屬掛人頭不管事負責人,但仍被約束如有需要應隨傳隨到出庭作證。

(二)另案是繼承登記,既有前案在身,又是營造公司負責人,當公司向銀行告貸不免需其出面簽約或作保之事實,公司債務掛名負責人亦逃難其責。乃授權筆者趕緊為其申辦繼承案,以免被債權銀行查覺速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三)筆者也認為依本案確應火速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上策,乃受託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拋棄備查,也確保其他繼承人權益。
(四)本案遺產中有筆價值約四千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又屬新莊捷運用地,已有捷運局來函開會協調議價,以便造冊發放土地徵收補償費。因廖太太拋棄,乃建議遺產宜由三名子女均分,不失為一節稅規劃。並受託代撰子女同意書,同意土地徵收補償費應悉數交由媽媽管理使用,也可盡孝道。

(五)當辦妥繼承登記不出二個月,四千萬元土地徵收補償費正核發,不但廖太太應繼分已由其他三名子女繼承,也不再擔心債權銀行代位繼承,憂慮解除,徵收補償費又核發到手,有如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承蒙老天厚愛之感。

三、分析
(一)被借人頭掛營造公司負責人,被法院或調查局傳訊難脫其責,但務必把握時機坦然以告,切勿心存僥倖有所隱瞞,以免被疑為共犯之嫌,事後要再翻供恐為時已晚。慶幸廖太太能接受筆者忠告,把握傳訊時機據實以告,終被確定顯屬不在位被掛名之負責人,核予證人身分但需應法院需要隨傳隨到以協助釐清案情,而不以被告或共犯身分認定,可說逃過牢獄之災。

(二)當機立斷毫不猶豫授權筆者為其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附件40),該是明智之舉,亦逃過債權銀行得以債權人代位繼承之機會。
(三)由三名子女共同依應繼分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亦是很好節稅規劃,也藉此分散資金,免得由其中一人或二人繼承,反而有將來贈與之困擾。

(四)慶幸三名子女體恤媽媽用心,悉數將應得徵收補償費交由媽媽管理使用,除能盡孝道又可安撫媽媽喪偶之痛及安養晚年。事後筆者眼見受託處理那麼圓滿,無形也分享其家庭美滿氣氛。

四、參考法令
(一)土地登記規則。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土地徵收條例。
(四)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
(五)大眾捷運法。
(六)非訟事件法。
(七)其他捷運徵收相關法令、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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