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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海域執法制度(上下)

各國海域執法制度(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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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全世界首部詳述151個國家海域執法制度的巨著!本書就全世界各國的海域執法制度作一完整周詳並精要的論述,彙整各沿海國海域執法的特徵,呈現組織型態及各項特徵的分布、發現及詮釋,更進一步應用敘述性統計作兩變項間的關係測量;本書除可作為國內外大學及研究所相關科系之教材外,此時適逢我國行政院改造,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新制度的建立,更可作為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邊子光

  浙江省諸暨縣人,民國29年次,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士,美國羅斯福大學公共行政碩士,美國佛州州立大學犯罪學院博士班肄業。曾任警察分局長、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及水上警察學系主任、縣警局副局長、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副局長、行政院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副總局長。

  現為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水上警察研究所兼任教師,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常務理事、海洋事務及政策評論編輯委員。

  著有《警察專題論叢》(台北:三鋒,1992.6)、《兩岸偷渡問題之研究》(桃園:警察大學,1994)、《海洋巡防理論與實務》(桃園:警察大學,2005.2)。

 

目錄

推薦序 iii
自序 v
導 論
第 1 章 導言──架構、方法、特徵及議題 3
第 2 章 海域執法的源起、定義、性質、內涵、特性及制度詮釋 15

亞洲篇
亞洲海域執法制度 29
第 3 章 日本海域執法制度 36
第 4 章 中華民國(台灣)海域執法制度 51
第 5 章 南韓海域執法制度 66
第 6 章 北韓海域執法制度 83
第 7 章 中國海域執法制度 92
第 8 章 香港海域執法制度 108
第 9 章 澳門海域執法制度 117
第 10 章 泰國海域執法制度 127
第 11 章 柬埔寨海域執法制度 137
第 12 章 汶萊海域執法制度 144
第 13 章 緬甸海域執法制度 151
第 14 章 越南海域執法制度 159
第 15 章 馬來西亞海域執法制度 168
第 16 章 新加坡海域執法制度 178
第 17 章 印尼海域執法制度 188
第 18 章 菲律賓海域執法制度 196
第 19 章 東帝汶海域執法制度 209
第 20 章 俄羅斯海域執法制度 214
第 21 章 哈薩克海域執法制度 224
第 22 章 土庫曼海域執法制度 231
第 23 章 印度海域執法制度 237
第 24 章 孟加拉海域執法制度 248
第 25 章 巴基斯坦海域執法制度 257
第 26 章 馬爾地夫海域執法制度 265
第 27 章 斯里蘭卡海域執法制度 271
第 28 章 伊朗海域執法制度 279
第 29 章 伊拉克海域執法制度 286
第 30 章 科威特海域執法制度 292
第 31 章 卡達海域執法制度 298
第 32 章 巴林海域執法制度 304
第 33 章 阿聯酋海域執法制度 309
第 34 章 沙烏地阿拉伯海域執法制度 314
第 35 章 葉門海域執法制 323
第 36 章 阿曼海域執法制 329
第 37 章 敘利亞海域執法制度 336
第 38 章 黎巴嫩海域執法制度 341
第 39 章 約旦海域執法制度 349
第 40 章 以色列海域執法制度 354
第 41 章 塞浦勒斯海域執法制度 364
第 42 章 土耳其海域執法制度 370
第 43 章 喬治亞海域執法制度 379
第 44 章 亞塞拜然海域執法制度 387
亞洲篇結論:分布、發現與詮釋 394

歐洲篇
歐洲各國海域執法制度 407
第 45 章 丹麥海域執法制度 414
第 46 章 瑞典海域執法制度 425
第 47 章 芬蘭海域執法制度 437
第 48 章 冰島海域執法制度 445
第 49 章 挪威海域執法制度 453
第 50 章 拉托維亞海域執法制度 462
第 51 章 斯洛維尼亞海域執法制度 471
第 52 章 愛沙尼亞海域執法制度 476
第 53 章 荷蘭海域執法制度 483
第 54 章 愛爾蘭海域執法制度 497
第 55 章 波蘭海域執法制度 505
第 56 章 烏克蘭海域執法制度 511
第 57 章 比利時海域執法制度 519
第 58 章 英國海域執法制度 526
第 59 章 法國海域執法制度 541
第 60 章 克羅埃西亞海域執法制度 552
第 61 章 希臘海域執法制度 560
第 62 章 羅馬尼亞海域執法制度 570
第 63 章 德國海域執法制度 577
第 64 章 西班牙海域執法制度 591
第 65 章 義大利海域執法制度 604
第 66 章 葡萄牙海域執法制度 615
第 67 章 保加利亞海域執法制度 626
第 68 章 蒙特內哥羅海域執法制度 632
第 69 章 阿爾巴尼亞海域執法制度 636
第 70 章 馬爾他海域執法制度 642
第 71 章 立陶宛海域執法制度 648
第 72 章 格陵蘭海域執法制度 655
歐洲結論:分布、發現與詮釋 659

 

推薦序

  民國九十四年冬,邊子光先生出版「海洋巡防理論與實務」一書,余作序並勉以繼續為豐富海域執法領域而努力。今天子光先生近六十萬字的大作「各國海域執法制度」出版。

  在介紹各國海域執法制度方面,此書是臺灣獨一的一部書,也是全世界的經典大作。考諸各國有關制度方面的探討,由於分析科技的進步,先進國家都採眾多國方法,期能獲得客觀而科學性較高的結論,作為制度變革的重要參考。目前各國國家政策目標之釐定特別重視國際觀,邊氏一書,實有開闊國際視野,邁向地球村的功能。

  邊氏大作對各國海域執法制度之介紹已近完善。深望日後能以比較研究法作更深一層的研討。藉異同對比的研究,見其優劣,獲得理想的結論,作為各國立法的參考;終使各國制度漸趨一致,以減少各國海域執法之衝突,而有助國際海域和平之建立。

李元簇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219676
  • 叢書系列:Viewpoint
  • 規格:平裝 / 1358頁 / 16k / 19 x 26 x 6.79 cm / 普通級 / 部份全彩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1章 導言:架構、方法、特徵及議題】

全世界154 個沿海國,本書完成151國及10個地區探討,(見表1-1)國家數完成百分比高達99,地區數完成百分比為17,本書以國家探討為主,地區部分僅擇其要者。

不論是國家或地區,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之一,始為探討的對象。其一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以聯合國會員國為必要,如中華民國(台灣)。其二必須實存海域執法機制。因此,沿海國(Coast State)固然為研探的主要對象,一面靠閉鎖海─裏海的內陸國,也是探討的對象。其三為地區(regions)。此處地區,即不是區域主義(regionalism)2的定義與範圍,亦非超國家主義(supranationalism)的界定,而是具有部份主權的區域,如庫克群島(Cook Islands)、美屬薩摩亞(America Samoa)、香港(Hong Kong)等六十個地區。(見表1-2、表1-3)

各國海域執法制度的探討或研究,採用「眾多國間比較法」是最理想的型式,否則無法建構通則化的理論,此乃本書採「眾多國間比較法」的原由。其次,本書對組織的探討,採系統研究途徑(systems approach),以整體(wholeness)及次系統(subsystems)的概念及環境因素(政治、經濟、社會等)衝擊來剖析,並重視其部份與部份間的互動及互賴關係。猶如比較行政制度「生態研究途徑」(ecological approach)重視環境因素。進而言之,

海域執法組織結構分為內圍系統(internal system),以集中制為一個單位,如美國;分散制者為數個單位,如中國。同時,擇選與內圍系統關係強者設計外圍系統(external system),如外交、環保、漁政、國防、交通等體系,在各國海域執法組織圖中均有呈現。至於制度及制度主義(institutionalism)與海域執法制度的關係,容後述之。

以宏觀(macro level)的角度探討各國海域執法制度,並以特徵(characteristics)做為結語;如此,各區域(洲)、次區域(如西歐)以及國家均呈現其特徵,必可發現海域執法領域的真相。另外,海域執法即成為一個領域,必定有探討之議題(issues),除了特徵均可作議題外,議題的範圍較廣,且隨著時間變化而產生新議題。茲分述特徵及議題如下:

壹、集中制(專職)與分散制

在組織的類別(types of organization)中,集中(權)制與分散(權)制雖較古老及傳統,但仍然是最基本與重要的類別。由於各種角度的切入,產生各種組織的類別,故一個國家既是警察型,也是集中制;既是大英國協制,也是分散制,甚者,集三種類型於一個國家,如加拿大是。在海域執法制度中,集中制即是專職的,如美國、日本、台灣、新加坡等國家;至於分散制,如中國、荷蘭、德國等是。另外,海軍型及海關型不能算是集中制,因為海軍型是以國防或軍事任務為主,海域執法任務為次;海關型是以海域緝私為主,其他各類海域執法如偷渡執法、環保執法等均非海關任務,故不納入集中制的範圍。

貳、海軍型與海關型

一般而言,各國先有海軍或先有警察均而有之,然後視需要再決定是否要成立海域執法機制。因此,某些沿海國家多由海軍兼掌海域執法工作,較合成本效益。進而言之,決定成立集中而專職的海域執法機制,其因素有二:其一,海域治安狀況惡劣。馬來西亞因麻六甲海峽海盜猖獗,故而成立馬來西亞海域執法署(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再看新加坡,由於其海域治安單純,其不但只有巡防艇沒有廵防艦,其組織隸屬僅於警政署下的四級制而已。其二,海域軍事國防狀況若何?有無敵國外患?如有,為了避免擦槍走火,需要成立集中且專職的非軍事屬性的海域執法機制,如我國海巡署是。

至於海關型,早期大英國協會員國大多沿襲英國設置完善的海關制度,其它國家效法者亦眾。且海關型以緝私為主要任務之一,無法像集中而專職的海域執法機制一般周全,故海關型不能歸類為集中制。

參、海域防衛型與大英國協型

海域防衛型(Coast Guard Model)即是集中而專職的海域執法機制之一,又重視國家防衛的職責,美國乃是此類型的首要代表,也是許多國家模仿的典範。至於大英國協型,以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為主,這些國家雖以“Coast Guard”為名,實際上卻以海難搜救及海污處理為主要工作,與美國的海域防衛型大相逕庭。

肆、委外制與部份委外制

大洋洲各國及地區,除了澳洲與紐西蘭外,多數島國及群島國均是二戰後獨立的小國家,因此除內政外,國防及外交均委託鄰近大國或過去宗主國處理,甚者有連同內政亦有委外者,主權形同虛設的委外制。至於部份委外制,即是部份主權委外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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