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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求人:生活法律79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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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以真實的生活時事案例及常見之生活法律議題為素材,探討這些生活時事案例背後的法律問題。每則案例下,問題與解析之內容,除詳細引用相關法律條文外,並大量援用司法院、各級法院及相關單位之實務見解,以讓讀者能清楚了解目前法院對於相關法律的解讀為何,而非僅探究法律學理,使讀者能藉由探討這些生活時事案例涉及之法律議題,增長法律知識。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泓鑫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通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遠東法律事務所律師

  現職/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張明宏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士

  經歷/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現職/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目錄


壹 男女情愛篇  1
談師生戀,坐愛的牢?  2
火車「性愛趴」,犯什麼罪?  7
小三墮胎就不告,元配反悔卻告贏!  14
性交易專區,娼嫖都不罰?  18
越南女子將男友「斷根」,法院輕判「免囚」?  22
市議員遭設局偷拍性愛光碟,恐嚇?強盜?  27
仙人跳?醫生遭逼簽本票  31

貳 離婚篇  35
誆出家、騙離婚,無效?  36
長期深夜傳簡訊辱罵,虐待判離婚?  41
夫債妻還?妻債夫還?  45
換工作、沒養家,惡意遺棄判離婚?  49
不能「嘿咻」,判離婚?  53

參 勞工權益篇  57
壓榨外勞洗屍體,觸犯人口販運罪?  58
一年一聘有效嗎?  62
勞工休假有那些?  67
特休(年假)怎麼算?  71
上班被砍算職災?  75
勞動檢查,公司可以拒絕嗎?  78
大陸人士、外國人、外籍勞工遭禁止入境怎麼辦?  82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86

肆 不動產篇  91
買到海砂屋怎麼辦?  92
工業住宅合法嗎?  96
劉媽媽、攤商爭菜市場,攤商有優先承購權獲勝?  99
越界建築,免拆!  103
工地鄰損的求償權利  109
共有地出租、出借,毋庸全體共有人同意?  112
房屋坪數短少怎麼辦?  115
徵收土地不用,百姓可買回?  119

伍 公寓大廈及房東篇  123
什麼,管委會也會被告?  124
房屋漏水,管委會來賠?  128
房東遇到壞房客怎麼辦(上)?  132
房東遇到壞房客怎麼辦(下)?  135

陸 小股東篇  139
股東會,通過?  140
少數股東自己召開股東會?  145
什麼,我的股份沒有表決權?  149
利害關係人聲請臨時管理人管理公司?  153
公司帳務不清,小股東聲請法院檢查?  157

柒 經濟秩序管制篇  161
三大鮮奶業者聯合漲價,公平會重罰3000萬!  162
建案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依公平法重罰?  166
網拍保險套、臉書賣隱形眼鏡,要處罰?  171
網路購物要發票,沒有鑑賞期?  175
商標沒有識別性,不能註冊?  180

捌 企業營運篇  185
牙醫拔牙未歸還,病患告「業務侵占」?  186
醫療糾紛,到底誰對誰錯?  190
公司將錢借給別人,違法嗎?  194
董事會決議無效,土地無法過戶?  197
「掏空公司」,犯什麼罪?  201
合夥作生意,沒問題?  206

玖 公務員犯罪篇  211
污點證人,免刑?  212
議員亮票,誰來管?  216
侵占彩金7億元,二審確定;貪污1元,卻可上訴第三審?  220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224
偽證罪判刑,遭解除市議員職務!  228
罵公務員「沒讀書」,判刑50天!  233

壹拾 假扣押篇  237
臺鐵太魯閣號車禍,砂石車公司脫產?  238
員工詐領款項,聲請假扣押?  242
提存容易,取回難:取回擔保金之程序  246

壹拾壹 家庭法律篇  251
父母禁女兒約會,妨害自由?  252
「爸爸」非生父,女告母詐欺!  256
現代奴隸,劉老「使人為奴」犯啥罪?  260
母贈子屋,子得手後棄養,法院判還!  264
窩藏人犯?犯啥罪!  268
監護宣告人財產,誰來處分、誰來管?  272

壹拾貳 商務貿易篇  277
「懲罰性」違約金怎麼約定?  278
違約金太高,可以要求減少嗎?  282
備忘錄(MOU)有法律效力嗎?  287
臺灣商業契約,以大陸法、外國法當準據法?  291
契約爭議,仲裁解決?  296
臺灣商業糾紛,大陸、外國法院管轄?  301
討債公司合法嗎?  306

壹拾參 刑事重案篇  311
重毆司機,重傷害未遂?遺棄?  312
一度死刑定讞,再審卻無罪?  317
案件8年未結案,擄人勒贖犯釋放?  322
死刑判決確定,非常上訴來翻案?  327
吸毒犯人?吸毒病人?  332
不在場證明?被告如何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335

壹拾肆 政府採購、稅法及保險篇  339
政府採購怎麼救濟?  340
奢侈稅上路,投資客難逃?  344
意外險理賠?是意外還是疾病?  347
 



  生活中的時事新聞涉及法律議題者所在多有,但因時事新聞所著重的面向及媒體報導的觀察角度不同,有時新聞報導的標題聳動、報導內容也會讓一般視聽大眾對於這些時事案例的某些法律觀念僅有模糊的認知,對於這些時事新聞的法律議題可能「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甚至產生錯誤的認知。而這些時事新聞事件所涉之法律問題,事實上也極具討論價值,可作為一般大眾增長法律常識的起點。

  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鮮奶聯合漲價案」判決業者敗訴。此案乃於2011年10月間三大鮮乳廠商統一、味全及光泉,幾乎在同一時間調漲鮮乳價格,造成民怨沸騰,業者遭公平會認定構成「聯合行為」,共罰款3000萬元,創下公平會開罰以來的最高紀錄。業者提出行政訴訟,深覺委屈的地方在於並無明確證據證實三大廠商曾「協議」一起漲價,共同漲價純屬巧合。然而,所謂「聯合行為」是否以參與聯合行為之業者曾有共同「協議」為要件?或僅須有客觀事實即足認定?(參見本書,「三大鮮奶業者聯合漲價,公平會重罰3000萬!」乙文)

  再如,前一陣子新聞報導當時尚任某市政府要職之蕭姓副市長,他剛滿18歲的小兒子與某英文補習班的40歲阮姓女老師傳出師生戀。而師生戀常常引發外界議論紛紛,有修成正果而傳為美談者,也有遭法院判刑而惡名昭彰者。師生戀除了道德爭議之外,有違法嗎?(參見本書,「談師生戀,坐愛的牢?」乙文)

  又如,報載彰化縣黃姓夫婦的成年女兒在深夜想出門與泰籍男友約會,父母竟聯手阻擋並將女兒強行拉入屋內,令女兒在神桌前下跪懺悔,女兒卻反控父母親「妨害自由」。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緩起訴,此乃考量黃姓父母並無前科而是出於管教女兒的初衷。而所謂「妨害自由」之定義為何?父母管教子女,不准子女出門,比比皆是,難道都犯罪嗎?(可參見本書,「父母禁女兒約會,妨害自由?」乙文)

  另如,涉嫌在夜店迷姦女模、女藝人之李姓富少在逃亡24日後,最後主動投案。而這段期間窩藏李姓富少之陳姓女士也在同一時間自首,坦承這段期間確實收留李姓富少。而藏匿人犯有犯法嗎?何謂藏匿人犯呢?如果是爸、媽藏匿犯罪的兒子也犯法嗎?(可參見本書,「窩藏人犯?犯啥罪!」乙文)

  本書以真實的生活時事案例及常見之生活法律議題為素材,探討這些生活時事案件背後的法律問題。每則案件之內容,除引用相關法律條文外,並大量援用司法院、各級法院及相關單位之實務見解,以讓讀者能清楚了解目前法院對於相關法律的解讀為何,而非僅法律學理之探討。本書可作為一般高中職學校之公民教育課程教材及一般大學或社區大學生活法律課程之教材。

王泓鑫、張明宏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59769
  • 叢書系列:Life
  • 規格:平裝 / 364頁 / 25k正 / 14.8 x 21 x 1.8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壹 男女情愛篇

談師生戀,坐愛的牢?

事件

大蕭剛滿18歲的小兒子小蕭與英文補習班的40歲阮姓女老師傳出師生戀。消息傳出後,大蕭十分震驚,但並未責怪小蕭,而是以輔導的立場與小蕭談論此事。師生戀常常引發外界議論紛紛,有修成正果而傳為美談者,也有遭法院判刑而惡名昭彰者。師生戀除了道德爭議之外,有違法嗎?

問題與解析

→老師與未滿18歲之學生談師生戀,犯什麼法?

師生戀泛指老師與學生間的戀愛行為。如果是小學、國中或高中等學校之學生應該都未滿18歲,而中小學之老師如與未滿18歲之學生談戀愛而發生性行為,或與未滿16歲之學生談戀愛而發生猥褻行為者,依據刑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規定,最高將可處10年以下不等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如學生已年滿18歲者,則不會構成上開犯罪。

→滿18歲之學生與老師發生師生戀,有犯罪嗎?

雖然大學老師與年滿18歲的大學生發生性行為,原則上並非法律處罰的行為,但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依據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本條之構成必須有特定關係而「受監督、扶助或照護」,並「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性交行為。

而「所謂監督,係有權命其行為、不行為,或對其行止加以規律警告。所謂權勢,係可使人之地位、職務、事業、資格有所威脅影響或與此相當之情形。」(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290號判決參照)。且「刑法第228條之罪,除監督服從之關係以外,尚須以利用監督關係之權勢而為姦淫或猥褻之行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484號判決參照)。即必須有此種特定之監督、扶助或照護關係,且利用此等權勢而為性交者,兩者皆具備,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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