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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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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基於美國傳聞法治與對質條款之相關發展,指出在保障對質詰問權之規範目的下,傳聞法則之適用應以是否有保障對質詰問權之必要為核心議題。由於在不涉及對質詰問權保障之情形中,本無排除審判外陳述之必要,因此,現行司法實務有關傳聞例外如何適用之主張,即有檢討之空間。本書在分別探討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之法理基礎與適用疑義後,提出相關的澄清,期能為司法實務提供有意義的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明偉


  現職
  輔大學士後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英美傳聞法則與對質條款的歷史考察
壹、前 言/1
貳、傳聞法則的規範意義/1
參、中世紀之發展/7
一、帶有控訴主義色彩的羅馬法/7
二、羅馬法之背離/10
三、兩造主義與控訴模式之再現/12
肆、對質條款與傳聞法則在近代之發展/15
一、序 論/15
二、十八世紀與十九世紀之傳聞法則/17
三、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在馬踏斯案作成前之實踐/23
四、在對質條款下所發展之傳聞法則/25
伍、現代傳聞法則/32
一、序 論/32
二、美國法上之傳聞定義及其疑義/34
三、傳聞例外之確認/37
陸、結 論/39

第二章 傳聞法則之比較研究:以美國法為基礎
壹、導 論/41
貳、以直接審理為中心之舊刑事審判實務/42
參、以對質權保障為核心之傳聞法則/43
肆、與美國傳聞法則之比較分析/44
一、傳聞定義/45
二、傳聞例外/49
伍、結 論/79

第三章 試探傳聞例外之法理基礎
──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為中心
壹、前 言/81
貳、以陳述任意性作為傳聞陳述證據能力基礎之法制與困境/84
一、實務見解之遞嬗/84
二、現行立法之困境/87
參、職權主義下傳聞陳述之證據能力/89
一、直接與言詞審理之傳統/90
二、審判結構之差異:陪審審判與證據法之關聯/92
三、法官之角色功能/95
四、審判制度之定位:發現真實與賽局/96
五、上訴制度之差異/98
六、實體刑法之規定/99
肆、美國傳聞法則之發展/101
一、傳聞法則在對質條款下之發展/101
二、證據能力之爭議/105
三、小 結/113
伍、我國傳聞例外之法理探討/114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英美傳聞法則之修正/115
二、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修正英美傳聞法則之疑義/121
三、我國傳聞法則與真實發現/122
四、職權主義模式之傳聞例外/140
陸、我國法制困境之分析檢討/145
一、實務困境之解構/145
二、實務疑義之釐清/148
柒、結 論/152

第四章 先前不一致陳述與傳聞例外
壹、前 言/157
貳、我國實務觀點/158
一、陳述之任意性要件/158
二、陳述之可信性要件/159
三、陳述之必要性要件/164
四、實質證據使用之目的/166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先不一致陳述/168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定位/168
二、傳聞豁免與傳聞例外之比較分析/169
三、證據能力之要件/171
四、彈劾目的之例外/172
肆、以先前不一致陳述限制對質詰問權之檢討/174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真實性基礎/174
二、拒絕證言前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176
三、對質詰問限制之層級化發展與法院說理義務之關聯性分析/179
四、舉證責任之分析/183
伍、結 論/185

第五章 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之傳聞法則適用
壹、前 言/187
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檢視/188
一、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空洞化之立法背景/188
二、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之衝擊/191
三、全面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疑義/195
參、美國法制下之傳聞法則/198
一、對質詰問權之保障與限制/198
二、證明性傳聞之判斷/201
三、間接證人與多重傳聞之證據能力/203
四、傳聞法則於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之適用/207
五、當事人同意放棄對質詰問權/210
肆、排除非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陳述證據能力之規範檢討/213
一、概 說/213
二、有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214
三、無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221
四、間接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224
五、針對組織犯罪類型案件另訂傳聞法則之檢討/230
伍、結 論/239

第六章 傳聞例外與境外文書
壹、前 言/241
貳、我國實務立場/245
一、職權主義傳統觀點/245
二、以傳聞例外為中心之轉向/246
三、小 結/253
參、美國法制發展/255
一、憲法第4條之完全信賴與尊重條款/255
二、憲法第六修正案之對質條款/259
三、聯邦證據法/261
四、聯邦(刑事)法典/265
肆、比較分析/270
一、陳述不能/271
二、文書類型/274
三、取證程序/277
伍、結 論/283

第七章 論傳聞證據之同意
壹、前 言/287
貳、我國實務發展/289
一、明示同意/289
二、擬制同意/295
三、適用限制/298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傳聞補遺法則/300
一、傳聞陳述之定義與範圍/300
二、補遺例外之必要性與真實性要件/303
三、事先通知/305
肆、美國證據異議制度/306
一、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基礎/306
二、原判決撤銷標準/309
伍、比較法分析檢討/310
一、審判模式與法院發現真實義務的差異分析/311
二、傳聞陳述範圍與作用之比較分析/316
三、我國實務見解之檢討/318
陸、結 論/341

第八章 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
──以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為中心
壹、前 言/343
貳、以對質詰問權保障為中心之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346
一、共犯自白不屬證人供述之舊最高法院判例/346
二、肯認共犯自白應經對質詰問程序始具證據能力/347
三、質疑共犯自白證據地位與功能價值之協同意見書/349
四、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所衍生之疑義/355
參、共犯自白於美國證據法制之功能定位/356
一、聯邦證據規則有關共犯於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規定/356
二、共謀者陳述之證據能力要件/360
三、傳聞例外於共犯自白之適用限制/364
四、小  結/368
肆、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疑義/369
一、被告之證人適格性/369
二、共犯自白於合併審判中之證據能力限制/373
三、共犯審判外不利他人自白於分離審判中之證據能力/376
伍、以補強證據擔保共犯自白之必要性檢討/384
一、以司法實務為基礎之立法/384
二、補強證據之規範目的探討/386
三、共犯自白欠缺補強必要性/389
陸、以傳聞法則檢驗共犯自白之證據能力/392
一、解釋標的之釐清:以共犯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類型為對象/392
二、是否以陳述不能為前提之判斷標準/394
三、共犯自白補強證據要件之功能檢討/397
柒、結 論/401
 

自序

  自從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首次肯認對質詰問權為刑事被告憲法上之權利開始,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即開始擺脫過去仰賴筆錄審判的司法實務,並真正地朝逐步落實言詞審理以及直接審理的方向邁進。特別是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制定以後,不僅學說上開始出現警訊筆錄在審判中應全面性地不具證據能力的主張,司法實務也相對應地開始逐步質疑與限縮警訊筆錄於刑事審判程序中之證據能力。其間雖然宥於傳統判例見解之拘束,以至於是否應該援用傳聞法理探討警訊筆錄之證據能力曾衍生爭議,但至少在民國九十二年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後,相關爭議即已失其附麗。惟因現行傳聞法制並非濫觴於本土司法實踐之經驗,復以其規範內容未臻大備,究應如何正確適用傳聞法則,卻也在後續司法實務運作上,出現了新的戰場。
  
  為能究明傳聞法制之梗概,釐清我國傳聞實務之盲點,筆者自回國任教以來,即嘗試分別針對傳聞法則之法制沿革、基礎法理、以及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傳聞例外,進行與美國法制經驗的比較研究與分析探討。然宥於未深學植,從第一篇有關傳聞法制於英美等國沿革的發表、迄於初步完成對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各種傳聞例外之法理探討,倏忽竟已橫跨十年。本書針對傳聞法則適用上之針砭,雖無「十年磨一劍,霜刃未曾試」之慨,在澄清與闡明刑事傳聞法理係以對質保障為核心議題後,深盼日後刑事司法之斷案折獄,在面對證人審判外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亦即究竟應以何種法理限制被告對質詰問權之爭議時,法院能於個案判決中善盡其說理義務,融合國外法制學理與本土法制特徵,秉持「今日把示君,誰有不平事?」的初衷,曲直平亭,以伸張司法正義。
  
  最後,要感謝曾引領我進入法學研究之門的王兆鵬老師。老師不僅曾為暮氣沈沈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開啟了新的視角,其選擇在學術高峰上急流勇退地放下,轉身探索人生與佛學玄妙之身影,不僅印驗了老師不求聞達於諸侯的學術自許,也突顯出其對人生大智慧的孺慕與追求。雖老師已寄身方外,無欲紅塵俗事,然其洙泗高風,至今仍絃歌不輟,令人感懷。
謹以本書之作,以為師徒之誌。

張明偉  
2016.03.21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557440
  • 叢書系列:刑事程序法
  • 規格:平裝 / 416頁 / 15 x 21 x 2.0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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