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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言
許多研究者認為,在華南,單姓村不僅普遍,而且是當地農村社會的主要秩序。莫里斯‧費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把這個秩序形容為“宗族”(lineage),從此,“宗族”這個辭彙就家喻戶曉了。但費里德曼的“宗族”說,並非獨創,而可說是其來有自。別的不說,十八世紀的清朝政府,就留意到村落械鬥的各方,往往都是源於同一祖先、居住於同一地點的人羣,清朝政府稱這樣的人羣為“族”。社會學家陳翰笙,根據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一個調查,把這些人羣描繪為集體地主。日本歷史學家清水盛光、王劉惠珍(音Hui—chen Wang Liu)、奧爾加‧朗(Olga Lang)研究了宗族的規條。到了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當中國共產黨進行土改時,就把宗族列為特別關注對象。1關於宗族的研究,著作浩繁,但費里德曼分別於1958年及1966年出版的兩本著作,堪稱宗族研究的轉捩點。2 費里德曼的影響究竟何在?一言以蔽之,在他這兩本書出版之前,宗族研究只局限於譜牒的文字規條;在他這兩本書出版之後,宗族研究遂進入這些文字規條所賴以產生的社區。誠然,“宗族可以是一個社區”這個觀點,也非費里德曼的獨創。日本的漢學研究,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出發,就認為“自然村落”產生社區,而社區產生宗族。但是,費里德曼的貢獻,在於特別指出,宗族劃定其領土邊界,靠的不是執行譜牒規條,而是追溯共同祖先。為了證明這個觀點,費里德曼為宗族研究引進了“宗族其實是法人(corporation)”這種看法,也就是說,宗族作為一個集體,有明確的成員制度,並能夠擁有財產。根據這種看法,在華南,宗族就是控股公司,能否成為該宗族的成員,取決於能否追溯到共同的祖先。而宗族成員的身份,必須以參與宗族祭祀、確立宗族譜系而展現出來。但是,即使同屬某個祖先的子孫,卻並不意味着人人都可平均享有宗族的財產。宗族的財產,控制於個別祖先的名義之下,因此,隨着子孫繁衍,在世的宗族成員可以是眾多的、不盡相同的宗族“信托基金”的成員。費里德曼進一步指出,宗族這種“控股公司”,有其地域基礎,宗族之間的結盟,形成了村落及村落聯盟。因此,我們可以從宗族之間的互動、宗族與政府之間的互動這個角度,來把握華南鄉村的歷史。費里德曼的這套觀點,對於魏裴德(Frederic Wakeman)及孔飛力(Philip Kuhn)產生了影響,魏、孔有關中國鄉村社會的非常重要的著作,基本上是對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蕭公權的主流觀點的修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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