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我國自從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省縣自治法(已廢止)與直轄市自治法(已廢止),正式開始實施地方自治,迄今已經將近30年。地方自治在90年代以後分權化潮流下,依法分擔全國人民人權保障之事務權責規模不斷擴大,若以地方政府歲出淨額規模觀之,由1993年6,733億元,成長為2018年12,474億元,成長將近一倍左右。同一期間,地方歲入中之自有稅課收入,卻由1993年4,682億元,反向減少為2018年3,549億元,減少大約24.2%。這種歲出大幅增加與自有稅課收入減少之嚴重乖離,造成地方財政自主健全愈加困難,完全與憲法上強化並落實地方自治之本旨背道而馳。如此荒謬之地方財政問題成因,主要在於地方自有稅課收入分配,在中央長期集權集錢之財政法制下,地方應有之財政權未受到應有之重視與尊重,地方應有之稅課收入受到中央嚴重侵奪,導致所有地方政府不論財政能力強弱,皆淪為大規模仰賴中央統籌分配款及中央補助款之均貧狀態,地方完全無法自主確保其財政健全性。針對如此法制問題,我國法學界尚未建構明確有效之地方財政權保障法律基準,以至於地方政府長期面對中央財源侵奪,年年陷入財政困難也不敢挺直腰桿,與中央對簿公堂請求中央還給地方應有之財政正義。
本書有鑑於此,特從憲法第二章體系解釋之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均衡原則導出之歲出與歲入均衡原則之財政法學基本原理原則,檢視目前地方財政法制有關稅課收入分配、統籌分配、補助款、基本財政收支基準及地方公債等之法制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這些法制問題之明確法律基準,俾供地方政府向中央爭取應有財政權利之論理基礎。期待本書出版後,中央在本書提示之法律基準指引下,財政法制上能一改以往集權集錢心態,公平對待地方財政應有之權利地位。地方也能善用本書提示之地方財政權法律基準,勇於向中央主張自己應有之地方財政權,徹底擺脫仰賴中央裁量式或恩惠式補助款支配之悲慘現狀。
簡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