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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觀光

文化觀光

  • 作者:黃躍雯
  • 出版日期:2018/09/25
內容連載 頁數 1/3
文化觀光的定義在學術上發展得較為成熟的論述,大約在1980年代。聯合國「世界觀光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簡稱WTO)於1985年曾將「文化觀光」定義為:
 
文化觀光,是指人們基於為了滿足某些文化動機,實際從事受文化所激勵誘引的旅遊活動,包括觀賞表演藝術、參與慶典、祭典或觀看嘉年華會、造訪某些歷史遺跡或紀念景點,或去旅行,向大自然學習、觀賞自然地景、參觀民俗藝術,以及朝聖等觀光活動的文化旅程(WTO, 1985)。
 
在1990年代前後,文化觀光所觀賞的標的物(吸引物)是經歷過變動的。文化觀光的重點在於族群性與歷史性的觀光,以及無形文化資產存在的現場,透過參觀博物館、考古現場、歷史地點與宗教性建築物,使得文化觀光客能更親近當地的人民與其生活型態;然而,由於1990年代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開始受到更多的重視,文化遺產遂成為文化觀光共構的產業,文化遺產讓遺址所在地轉化為觀光目的地的驅動者(destination motivator),而觀光則讓這些所在地透過可看性的展示,產生經濟價值,所在地本身則有機會成為博物館,發展為觀光產業。
 
另外,Richards(1996)曾經從技術層面和理論概念兩個角度來定義文化觀光:
 
˙技術層面上:人們離開日常生活的居住地,造訪特定的文化觀光目的地,包括博物館、遺產景區、藝術表演和節慶活動。
 
˙理論概念上:人們離開日常生活的居住地,參與文化展演活動,並期望從中獲得新的資訊和體驗,以滿足他們對文化的渴望。
 
然而以上這些定義並沒有將文化包括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因此嗣後Richards(2001)再提出了另一個更全面性的定義:
 
文化觀光可被視為同時涵蓋『遺產觀光』(與過去的藝術作品相關)和『藝術觀光』(與當代文化產出相關)。不僅是過去的文化產品消費,同時也是當代文化或是一群人、一個地區的『生活方式』(Richards 2001:7)。
 
Richards(2001)進一步指出:文化觀光並不單單代表被動的消費,如參觀歷史景點、博物館收藏品和畫作、劇場表演等。許多觀光客開始對於能夠參與文化活動(如繪畫、攝影、雕塑、舞蹈、烹飪)的創意觀光(creative tourism)也感到興趣。
 
McKercher與du Cros(2002)參考了世界觀光組織的定義,以及各家的不同定義予以歸納後,再分別從1. 觀光的起源(tourism derived)、2. 動機(motivational)、3. 體驗(experiential)及4. 運作(operational)等,認為共可以分為下列四種不同角度的定義:(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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