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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5租屋常見糾紛
 
我的房東不是屋主,該怎麼辦?

 
有轉租的行為即是我們所謂之二房東,轉租中包含「全部轉租」和「部分轉租」兩種情形,《民法》禁止的是全部轉租,在房東未表態下,部分轉租是可允許的。(《民法》第443條第1項:「除出租人有反對轉租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故出租人未於契約中約定不得轉租,則承租人即得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他人。」)
 
但無論是哪種狀況,若二房東在自己租約期滿前離開,都可能影響自己權益,以下是各種可能的情況與因應方法。
 
一、屋主與二房東約定不得轉租時,屋主可要求「次房客」搬離:
 
只要屋主與二房東的原始租約中,載明「不得轉租」,即代表不得全部轉租,也不得部分轉租。雖然,房客與二房東的租約仍為有效契約,也只能用來向二房東求償,萬一屋主要求房客搬離,房客是無法拒絕的。
 
所以在簽訂租約前,一定要要求房東出示所有權證明,若確定對方是二房東,則應求二房東提供與屋主的租賃契約,確定租約中沒有「不得轉租」的約定。
 
二、二房東消失或捲款潛逃,屋主是可收回房屋的:
 
由於屋主的契約相對人是二房東,雖然新版定型化契約有規定,房客在欠繳2個月租金,並經多次催告後,屋主才可主張收回房屋。但因次房客未在屋主租約中列名,與屋主無關,屋主當然可以請次房客遷離。
 
如果遇到這種狀況,建議積極和房東協調,並待屋主依法終止與二房東的租約後,雙方再簽訂新約。房客可依租約所定條款,向法院請求二房東返還已付的押金、租金和水電等費用的損害賠償。
 
小叮嚀
 
當得知分租套房或雅房的簽約者是二房東時,一定要要求看二房東與屋主的原始合約,確定是否有「不得轉租」的約定,並注意自己租約的日期,不能超過原始租約的日期,否則極易產生糾紛。
 
違建可以出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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