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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事件百選與法律史研究(3版)

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事件百選與法律史研究(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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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1990年代,伴隨著臺灣民主化與自由化的腳步,
  一股為臺灣社會尋根的聲浪已勢不可擋。
  全書共分兩部。第一部「法律事件百選」,
  將法律事件與臺灣歷史做連結,
  簡潔而清晰地描述各事件的由來、
  發生經過,及其在法律史上的意義。
  並就每則事件配以相關圖片,彌足珍貴。
  所有的事件分置於三個時期。在此以「傳統法時期」
  涵蓋原住民族自治時期至清朝統治時期所發生者,
  即因以臺灣社會為觀察主軸的法律史,
  「傳統法」一詞應包括原住民族和漢人移民的固有法律傳統,
  不應僅以華人法律傳統(或稱「傳統中國法」)當作唯一。
  亦在同樣的視角下,區分為「日治法時期」、「中華民國法時期」。

  同時,我們也考慮到,閱讀上述百選後的讀者,對於這些過去在政治因素底下被埋沒的歷史,可能有進一步了解的渴望,或對於其如何被書寫出來的有所好奇。

  因此第二部「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收錄了「土地、人民、法律與歷史」、「如何展開研究並搜尋參考資料」、「法律史在學術論述與法律實務上的運用」三篇專文。

  本書循著臺灣法律發展的重要階段探源,為臺灣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留下最深刻的見證,展現臺灣法治的成熟與進步。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泰升

  
  現任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大講座教授、歷史系兼課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暨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
  臺北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臺師大臺灣史研究所兼任教授
  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學歷
  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校友終身成就獎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
  教育部第四十八屆學術獎
  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
  國史館台灣文獻館第一屆傑出文獻研究獎
  執業律師

  主要著作
  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日治台灣與中國跨界人的流動與其法律生活(合著,五南,2015)
  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臺大出版中心,2015)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聯經,二版,2014;英文版,2000;日文版,2010)
  台湾法における日本的要素(臺大出版中心,2014)
  台灣法律史概論(元照,四版,2012)
  台灣法學會四十年史:自由民主法治的推手(合著,台灣法學會,2011)
  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自刊,元照總經銷,2010)
  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法務部,2008)
  台灣法律史的建立(自刊,二版,2006)
  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合著,台北律師公會,2005)
  台灣法的世紀變革(元照,2005)
  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元照,2002)
  
薛化元
  
  現任
  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歷史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兼主任
  台灣歷史學會理事長
  國策中心政策研究員

  主要著作
  戰後台灣歷史閱覽(五南,2010)
  台灣地位關係文書(日創社文化,2007)
  戰後台灣人權史(合著,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2003)
  《自由中國》與民主憲政(1949_1960)(稻鄉,1996)
  民主憲政與民族主義的辯證發展──張君勱思想研究(稻禾,1993)
  〈国家定位と政治改革-李登輝と蒋経国執政時期の比較から〉(現代台湾研究第41號)
  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與1950年代官方「政治改革」主張
  (臺灣風物第56卷第1期)
  台灣歷史年表五冊(主編,業強,1990-1998)
  
黃世杰

  現任
  桃園市政府參議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主要著作
  對傳統中國法制的反思:以刑法論述為出發點
  明清的律典編纂、官僚行政與刑案審判
 

目錄

第1部 法律事件百選
Chapter 1傳統法時期
1. 臺灣的「原住民族」
2. 荷蘭人向新港社人購地築城
3. 征服與讓渡主權
4. 荷西條約
5. 頒行臺灣告令集
6. 出現西方式法院的雛形
7. 建立臺灣地方集會制度
8. 荷鄭和約
9. 陳永華推展傳統中國法政制度
10. 「王田制」的出現
11. 鄭英友好通商條約
12. 清鄭和談及最終的降服
13. 棄臺留澎爭議與為防臺而治臺政策
14. 渡台禁令的發布
15. 土地開墾與大小租關係
16. 番界的演變
17. 張達京與岸裡社割地換水
18. 理蕃同知的設置
19. 新港文書
20. 林爽文事件
21. 械鬥與民變
22. 總理制度
23. 開港通商
24. 林家「京控」案
25. 牡丹社事件
26. 臺北府的設置
27. 臺灣設省
28. 劉銘傳新政
29. 淡新檔案
30. 臺灣民主國
Chapter 2日治法時期
31. 馬關條約
32. 從軍政到民政
33. 六三問題
34. 總督府制度
35. 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
36. 法律專業人員的出現
37. 警察制度的建立
38. 蕃地行政
39. 高野孟矩事件
40. 臺灣阿片令
41. 專賣制度與臺灣財政獨立
42. 匪徒刑罰令
43. 舊慣之援用與調查事業
44. 土地調查
45. 實施近代刑事訴訟法
46. 實施近代民事訴訟法
47. 臺灣銀行的設置
48. 浮浪者取締
49. 笞刑
50. 大租權廢止與土地登記規則
51. 戶口制度的確立
52. 女性裁判離婚請求權
53. 噍吧哖事件
54. 臺灣教育令
55. 地方制度的調整
56. 日本民商法典等的施行
57. 臺灣議會請願運動與治警事件
58. 代議制度的引進
59. 國家總動員法
60. 實施徵兵制
Chapter 3中華民國法時期
61. 行政長官公署接收臺灣
62. 二二八事件
63. 中華民國憲法的施行
64. 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
65. 發布戒嚴令及戒嚴法體制
66. 戰後土地改革
67. 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的重建
68. 1950年地方選舉
69. 萬年國會體制的肇始
70. 1950年懲治叛亂條例修正
71. 少年事件法
72. 美國經濟援助(1951-1965)
73. 獎勵投資條例
74. 美國法制的導入
75. 美麗島事件
76. 審檢分隸
77. 制訂國家賠償法
78. 勞動法制的建立
79. 親屬法修正與婦運
80. 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公布
81. 非常時期的解除
82. 制定國安三法
83. 違警罰法被宣告違憲
84.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85. 消費者保護法
86. 環境保護法
87. 競爭法制
88. 1990年代的修憲
89. 總統直選
90. 精省
91. 從「山胞」到「原住民族」
92. 行政法制漸趨完備
93. 司法改革會議與改革的展開
94. 刑事訴訟法重大修正
95. 民事訴訟法重大修正
96. 民事財產法重大修正
97. 金融與企業組織法制的革新
98. 智慧財產權法制
99. 臺灣加入WTO
100. 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險立法
 
第2部 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土地、人民、法律與歷史
如何展開研究並搜尋參考資料
法律史在學術論述與法律實務上的運用
 



  本書自2006年問世,迄今歷八個年頭。其間台灣史研究不斷推陳出新,原先對百選事件的描述,似有些落伍,例如關於原住民族法律史的部分。是以再版之際,分別由筆者針對與黃世杰等合寫的八十件,及薛化元教授針對其所主筆的二十件,進行修正。新版在整體的編排,尤其是圖像的呈現上,已做大幅調整;不過在文字的內容上,仍維持本書既定之簡明扼要原則。

  台灣法律史向來較多嚴肅的文字敘述,但一張照片或一紙文件,經常能對枯燥而難以瞭解的法制變遷,給予一目了然或如親臨其境的效果。本書即以此為目標,而為圖片的蒐集,但願能作為法律史學術論著的最佳輔佐。且串連這一百則事件,即足以呈現台灣法律發展簡史。因此各事件的文字解說,力求精準,但疏漏或錯誤之處恐難全免,敬請各方先進不吝指教,以供將來再修訂時參考。

  在本書第2部「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則一方面增補新的史料或研究資源,例如各類檔案或數位化資料庫,另一方面也就論述內容略做更新。藉此希望能夠讓欲搜尋台灣法律史相關文獻者,獲得較新的資訊。但筆者對台灣法律史更深入的論述,仍有待另以專書發表,故並未反映在本次的修改中,敬請諒解並繼續惠予賜教。

王泰升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184432
  • 規格:軟精裝 / 304頁 / 17 x 23 x 1.5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3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1.臺灣的「原住民族」

在十七世紀之前,臺灣本島上的住民是「南島民族」的一支。南島民族的分布甚廣,主要位於大洋洲,東至太平洋上的復活島,南至紐西蘭,西至非洲大陸東側的馬達加斯加群島,北至臺灣、夏威夷群島。居住於臺灣本島上的這群南島民族,曾先後被歐洲人稱為「福爾摩沙人」,被漢人(華人)稱為「番人」或「熟番、生番」「平埔族、高山族」,被日本人稱為「蕃族」、「高砂族」,並分為「蕃地蕃人」、「平地蕃人」,戰後被續稱「山地山胞」、「平地山胞」。但於今應稱之為「原住民族」,意指在現今主流民族(在臺灣即係漢族)遷入之前,原本已居住於當地的民族,在概念上有別於「少數民族」。從1990年代起,臺灣法即採此稱呼。原住民族自古以部落(村社)自治的形態為主,少有跨族或跨部落的統治者,但平埔族中曾出現一位統治著十八個村社的「大肚番王」。

原住民族的法律觀念,以崇敬祖靈、遵從慣例為核心,具體規範內容不形諸文字,僅賴口耳相傳。重大事務係由族人公決,但長老具有較大影響力。對於「不法」行為,大多課以驅離、體刑、贖金等制裁,極少處以死刑。關於自然資源的利用,自有一套規矩。家系及財產有由父子,也有由母女相承。紛爭僵持不下時,認為祖靈可透過獵首級、狩獵、角力等活動的勝負,指出誰是誰非。

原住民族的法律觀念,是臺灣「固有法」的一部分。


2.荷蘭人向新港社人 地築城

1602年成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簡稱「VOC」,由荷蘭政府授與特許狀經營亞洲貿易,並得代表荷蘭國與各國簽訂條約。東印度公司在荷蘭以十七人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1619年設立的巴達維亞城則為亞洲總部,設有總督及評議會。

當時的東印度公司為了結合在亞洲各地之間的貿易,並因應葡萄牙與西班牙勢力的競爭,亟需在中國大陸沿海一帶設立商館。1622年,該公司攻打澳門失敗,乃向北航往澎湖群島,在比較過澎湖與大員兩個港口之後,決定在澎湖築城。惟當時的澎湖仍屬中國明朝政府管轄,在福建巡撫的強硬態度與軍隊施壓下,荷蘭人於1624年被迫遷離澎湖群島,轉往當時不在明朝政府轄區內的臺灣本島(相對於澎湖之為「離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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