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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實務(四版)

刑法總則實務(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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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係依循刑法總則之編章順序,自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正犯與共犯、刑、沒收、易刑、累犯、數罪併罰、刑之酌科及加減、緩刑、假釋、時效至保安處分,以逐條論釋之體例,採條理析釋、實務判解及法律座談之架構,儘量將基礎法理與刑法原則予以割捨,而以司法院歷年解釋、最高法院重要裁判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之法律實務見解,另為分析闡釋與事例解說,對於相關實務上之適用,或有變更及疑義之處,編者亦就個人淺見略加說明,最後再加上法諺彙集資料,以供讀者研究思索之參考引言。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 職
  內政部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目錄

第一章 法 例
第一條 罪刑法定原則/1
第二條 從舊從輕原則/6
第三條 屬地主義/12
第四條 隔地犯/18
第五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20
第六條 屬人主義之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25
第七條 屬人主義之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27
第八條 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32
第九條 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34
第十條 計數、公務員、重傷、性交及電磁紀錄之定義/38
第十一條 刑法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律之適用/52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或過失)/57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64
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75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83
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91
第十七條 加重結果犯/98
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之一(年齡)/107
第十九條 責任能力之二(精神狀態)/112
第二十條 責任能力之三(身理狀態)/120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123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131
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134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144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普通未遂/150
第二十六條 不能未遂/163
第二十七條 中止未遂及準中止未遂/171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共同正犯/184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203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216
第三十一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之關係/227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刑之種類/236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及範圍/238
第三十四條 刪除(從刑之種類)/243
第三十五條 主刑之輕重標準/244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248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251
第三十七條之一 刑期之起算/255
第三十七條之二 羈押日數之折抵刑期/256
第五章之一 沒 收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259
第三十八條之一 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267
第三十八條之二 沒收所得之認定/274
第三十八條之三 沒收標的之權利/279
第三十九條 刪除(專科沒收)/280
第四十條 沒收之宣告/281
第四十條之一 刪除(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宣告)/283
第四十條之二 沒收之執行及時效/283
第五章之二 易 刑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286
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293
第四十二條之一 易服社會勞動/298
第四十三條 易以訓誡/301
第四十四條 易刑處分之效力/302
第四十五條 刪除(移列第三十七條之一)/303
第四十六條 刪除(移列第三十七條之二)/303

第六章 累 犯
第四十七條 累犯之定義及其效力/304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更定其刑/312
第四十九條 累犯適用之除外/314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之要件/316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324
第五十二條 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331
第五十三條 定應執行之刑/332
第五十四條 各罪中有受赦免時餘罪之執行/335
第五十五條 想像競合犯(刪除牽連犯)/337
第五十六條 刪除(連續犯)/35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354
第五十八條 罰金之酌量/362
第五十九條 酌量減輕之一(情狀顯可憫恕)/363
第六十條 酌量減輕之二(依法加減仍得酌減)/368
第六十一條 裁判免除其刑/369
第六十二條 自首得減輕其刑/374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387
第六十四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及減輕/391
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及減輕/393
第六十六條 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之減輕方法/395
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及罰金之加減例/397
第六十八條 拘役之加減例/399
第六十九條 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400
第七十條 遞加遞減例/401
第七十一條 主刑加減之順序/403
第七十二條 加減後不滿一日或一元之零數不算/405
第七十三條 酌量減輕之準用/407

第九章 緩 刑
第七十四條 緩刑之要件及附加處分/408
第七十五條 緩刑宣告之應撤銷/415
第七十五條之一 緩刑宣告之得撤銷/418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421

第十章 假 釋
第七十七條 假釋之要件及不得假釋之情形/423
第七十八條 假釋之撤銷/427
第七十九條 假釋之效力/431
第七十九條之一 徒刑併執行者之假釋/433

第十一章 時 效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436
第八十一條 刪除(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441
第八十二條 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442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443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447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449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感化教育處分/451
第八十七條 監護處分/454
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459
第八十九條 酗酒犯罪成癮之禁戒處分/463
第九十條 強制工作處分/465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之強制治療處分/472
第九十一條之一 性罪犯之強制治療處分/474
第九十二條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478
第九十三條 緩刑及假釋之保護管束/480
第九十四條 刪除(保護管束之處所)/484
第九十五條 驅逐出境處分/485
第九十六條 保安處分之宣告/490
第九十七條 刪除(保安處分之免除與延長)/492
第九十八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免除/493
第九十九條 保安處分之時效/496

補綴
法諺彙集/499
 
 

緣起代序

  這本《刑法總則實務》實務教材,全文約40萬字,是我為我的學生而編著,以提供教學、自習、討論及應試之需用,並充為聯繫之橋樑。以下,請傾聽我撰寫的心路過程:

  民國68年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分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擔任違警裁決巡官兼任副組長,成為犯罪偵查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繼而轉進信義派出所主管,肩負轄內治安維護之偵防作為。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得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教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85年受命教導當時進7期(與專14期同年)學生《刑事訴訟法》課程,於闡釋刑事訴訟之目的及各種訴訟原則與訴訟制度之際,就以憲政理念「保障人民權利」為奠基,分析「保障人民權利」與「發現犯罪事實」相互間之關聯性及其平衡點,論述刑事訴訟法如何實踐憲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訴訟法定原則之三面關係(控訴原則與不告不理)在古今中外的推演中,又是經歷何等的構想嘗試與檢驗對證。

  期中考之後的某日,班代與2位同學連袂到研究室看我,名為討論考題之疑義,但是話題一開,卻是:「請教官於上課時除了教授《刑事訴訟法》之外,希望在《刑法》及《憲法》也能抽點時間幫我們指導警察特考、警大二技與警佐班甄試的作答技巧與資料整理。」因此於每週二晚上加課,針對「法學與警察」為範圍,以《刑法與刑訴法》及《憲法》為軸心,兼論犯罪調查、執勤服務與進修應試之各種相關議題。幾年下來後,師生之間各有成長與收穫,真應證了「教學相長」的真諦,更累積了許多講義與題庫。

  星移斗轉,時光飛逝。直到91年,進19期同學為參加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得知我研究室裡有許多累積下來的影印講義,為期攜帶方便,容易閱讀,又派出代表進行遊說,「教唆」教官將資料請廠商打字編輯、製版印刷、裝訂成冊,而且提出:「如有需要竭力幫忙」的附加條件。適逢寒假加上春假的課餘空檔,在一陣繁複的校對整理之後,《刑事法學輯略》終能先後成書,也獲得大家的支持與鼓勵。

  專20期行政科同學在校期間,本人奉命指導部分教授班之《刑法總則》與《刑事訴訟法》課程,為能順利通過警察特考,依法派任警察官職務,更利用晚自習時間集中輔導,講授《刑法與刑訴法》之體系架構、實務判解、申論題應答等觀念及技能。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由,係以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一次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將近35年的教學封印。

  民國101年在偶發的機緣牽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逾3年的工作,期間有幸更為深度的實務浸潤,屢屢為刑法修正案而會商於法務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討會議,伴學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爭點論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確觀念,從中獲益良多。104年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並代理主任1年逾3月,復於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監教官之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的深刻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刑法係中華民國刑法之簡稱,乃民國肇建不及立法,爰刪除大清刑律保障皇權專制及違反民主共和之條文,改稱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國民政府於17年3月10日公布中華民國刑法全文387條,同年9月1日施行,此為司法實務上所稱之舊刑法。民國24年1月1日國民政府再修正公布全文357條,同年7月1日施行,即為目前實務有效使用之刑法典。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將第16章妨害風化罪修正為第16章強制性交罪,將強制性交罪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並增訂第16章之1妨害風化罪;92年6月25日增訂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並將全部條文增至第363條。

  民國104年12月30日為徹底沒收犯罪之不法利得,並將刑罰範圍與易刑處分加以區隔,增訂第5章之1沒收及第5章之2易刑,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此外,為能有效打擊跨越國境的詐欺犯罪行為,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5條增訂第11款,明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

  本書採傳統逐條釋義之架構,彙整最高法院之重要判決意旨,或將案內事實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而轉載改寫為事例,以利印證解析之功效,或提列為「實務判解」之單元,強化本書之實務功能。

  關於法律座談之問題選輯,係以《刑法》修正後實務界研討之題材為主,廣泛蒐集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資料,增益學習者對《刑法》之瞭解,輔以修法前具有法制史之參考價值,或足以啟迪法學思維之代表性法律問題,用以串聯整體刑法之架構。其中容有機關本位、法理見解之異論,或實務運作之權便,或因法律更迭、立法缺漏之困擾,產生類似問題而有迥別決議。因應之道則視個案定評,如純然研究者,可雙案併為琢磨辯證,自行思索歸納,而成一家之見;若為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者,當以司法院之新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者,則可採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台前歡慶豐收。

  「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金榜題名 萬事如意
 
林培仁 敬上
2017.9.7.丁酉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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