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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與法律:程式碼之治

區塊鏈與法律:程式碼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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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區塊鏈技術如何引領未來十年的金融大革命
  帶您從五大面向瞭解區塊鏈監管模式和法律規則,抓住機遇,避免陷阱!

  體例架構
  .第一部分:介紹區塊鏈技術,包括區塊鏈、比特幣以及分散電腦平台,並對其特徵進行詳細描述。
  .第二部分:介紹區塊鏈、金融和合約,包括數位貨幣和分散支付系統、智慧合約、智慧證券及其衍生品。
  .第三部分:區塊鏈和資訊系統,包括防篡改認證資訊以及有彈性防篡改的資訊系統。
  .第四部分:組織和自動化,包括未來的組織機構、分散式自動化組織機構以及區塊鏈事務。
  .第五部分:從監管模式和法律規則對分散式區塊鏈系統的監管問題進行探究。

本書特色

  本書提出區塊鏈技術所面臨的法律挑戰,研究區塊鏈技術如何透過將全部或部分法律轉化為程式碼來支持或補充,並探究此監管路徑的危險和成本。對於想要瞭解區塊鏈的工作機理、技術的潛在用途、加密安全法的獨特特徵以及監管潛在途徑的讀者而言,本書堪稱權威之作。

各界好評

  本書內容詳實,體系嚴密,相信將為監管部門和行業人員提供有益參考! ─京東集團法律研究院院長/丁道勤
  
  本書深入探討區塊鏈與法律的關係,並提出發人深省的觀察與建議,值得大力推薦。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文宇

  非常難得作者在認同區塊鏈浪潮的同時保有克制的理性,可監管的區塊鏈,相對的去中心化才是未來。 ─騰訊研究院院長/司 曉

  首本將區塊鏈與法律密切結合的權威著作,提供了法學與信任機器兩者和平共生、相輔相成的方法,引人入勝,值得推薦!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副董事長/利明献

  本書內容兼具廣度與深度,以穿透式又清晰的法律見解,徹底改變你我對未來秩序的想像。 ─最具影響力的股市與經濟評論專家/谷月涵

  作者從宏觀與微觀的視角,輔以歷史洪流軌跡與具體案例,為讀者提供了一本精彩的論著。「必讀」應該是對之評介最直接與適切的用詞。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武永生

  是一本寫給大眾的基礎教材,適合所有人閱讀;同時對欲認真瞭解當今世界技術生態系統的人而言,是一本必讀之作。 ─康乃爾大學法學院教授/於興中

  作者精彩論述去中心化科技與中央管制衡平之途徑,為深刻優質的絕佳之作!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校長/施光訓

  本書所提出的監管思路和治理思路帶給我們更多啟發,非常值得政府監管部門,研究新技術發展、政策及法規新動向的專業人士參考借鑑。 ─360公司法律研究院總監/趙 軍

  區塊鏈、智慧合約與人工智能已衝擊經濟世界,本書說明法律如何適當地在這場時代變革中扮演好角色,充滿創新的思維,值得推薦!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Primavera De Filippi


  哈佛大學法學院伯克曼互聯網與社會中心研究人員
  巴黎第二大學CERSA/CNRS研究員

Aaron Wright

  葉史瓦大學班傑明‧卡多佐法學院卡多佐技術啟動診所臨床助理教授/主管;加密貨幣研究組創始人/主管

校訂者簡介

徐珮菱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兩岸學術合作發展中心主任
  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理事

譯者簡介

王延川


  西北工業大學人文與經法學院教授
  中國商法學會研究會理事
  韓國企業法學會理事
  陝西法學會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目錄

謝 辭
聯合推薦
推薦序/葉 林
序文──從「人的治理」到「機器的治理」/王延川
 
引 言/1

第一章 技 術
一、區塊鏈、比特幣、去中心化運算平臺/13
二、區塊鏈的特徵/45

第二章 區塊鏈、金融、合約
一、數位貨幣與去中心化支付系統/83
二、如同法律契約的智慧合約/101
三、智慧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126

𣇈
第三章 區塊鏈和資訊系統
一、防竄改、驗證和認證資料/155
二、彈性和防竄改資訊系統/173
𣇈

第四章 組織與自動化
一、組織的未來/189
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211
三、物聯鏈/225

第五章 調整基於區塊鏈的去中心化系統
一、監管模式/247
二、作為法律的程式碼/277

結 論/295
後 記/王延川
 

推薦序

  區塊鏈是作為一種目的型技術形態而出現的,它日漸深刻地影響著貿易、物流、金融等諸多行業,卻未滲透到現有法學研究中。這首先是由於區塊鏈的強烈技術屬性所導致的。迄今為止,區塊鏈支持者尚未提供充分的論據,說明區塊鏈在技術方面是安全可靠的。即使區塊鏈是更安全的技術工具,即使區塊鏈技術與安全加密法相輔相成,但在缺少法律規範支撐的環境下,區塊鏈交易卻未必更為安全。其次,區塊鏈技術已經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語言系統,不願意或難以進入法學研究者習慣的語言系統中,因此生成了一種獨特的障礙。在該技術領域中,區塊鏈、比特幣、去中心化、智能合約等獨特術語是晦澀難懂的,它們尚未與法律術語實現有效兼容。最後,區塊鏈及其交易帶有明顯的跨國界性,與傳統法律的固有地域性或國別性形成巨大反差。區塊鏈支持者崇尚「程式碼之治」而非「法律之治」,更是形成了與既有法律秩序之間的巨大鴻溝。因此,究竟是區塊鏈在法律之外形成一個獨立的治理領地,或是區塊鏈融入現有法治、現有法治接納區塊鏈,將是區塊鏈與法律長期博弈的過程。

  《區塊鏈與法律:程式碼之治》是一本有非常價值的著作。它扼要介紹了區塊鏈中若干重大話題的來龍去脈,系統地描述了區塊鏈、智能合約、比特幣、去中心化等技術詞語的要義,讓看似零散的技術詞語在簡要的歷史回顧中融為一體,讓法學研究者大體瞭解技術研究者的所思所想。這在迄今為止的著作中確係難能可貴的佳作。在普及區塊鏈的基礎上,這本著作從三個角度探討了區塊鏈與法律的關係,即區塊鏈在金融和合約中的應用、區塊鏈與訊息保護的關係、區塊鏈的特殊治理模式。先前我在傳統法學研究之餘,有幸被諸多年輕學者拉攏,也粗略地瞭解區塊鏈衍生出的法律問題,相信這本著作所列問題是其中的最核心問題。

  通讀全文,作者揭示了區塊鏈支持者的技術信仰,這是難能可貴的。我們信仰的究竟是什麼?這是讀過全文後的一個疑問。科技的確具有改變世界的能力,然而,是否每一項新的、重大的科技都會改變世界和現有的法律秩序?世界和現有法律秩序是否願意為某項科技的出現而作出自身改變,這是值得懷疑的。若說區塊鏈是將某種人類語言轉化成某種程序化語言,若真如同作者所說的「智能合約」只是「如同法律契約的智能合約」,這似乎不足以顛覆法律反映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社會認知。作者分析了「共識機制」在區塊鏈中的價值,這是非常有趣也是有意義的。但當我們將這種「共識機制」解釋為投票機制或者共同決定機制時,似乎仍可以將區塊鏈融入既有的法律秩序,而不至於造成科技與法律的嚴重衝突。或許是路徑依賴使然,法學研究者在秉持自由之法律價值的同時,無法忽略公法的介入與干預;或許是傳統秩序的影響,人們更相信那些可以融入秩序的自由和法治。現在宣稱「程式碼之治」具有了統治力,或許言過其實或言之過早。

  海峽兩岸的區塊鏈法學研究者甚少,深入其中者更是寥寥無幾,多數法學研究者視其為畏途。王延川教授數年前即取得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在商法研究上本就頗有建樹,現在區塊鏈與法律的域外專著中遴選《區塊鏈與法律:程式碼之治》並翻譯成中譯本,我相信這是法學界的巨大貢獻,也相信這將極大推動海峽兩岸區塊鏈法學的深入研究。受王延川教授囑託,撰寫此一推薦,深感榮幸!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葉 林
2019年1月16日於北京

序文

從「人的治理」到「機器的治理」


  現代社會日益複雜,社會治理日漸成為最重要的議題。如何才能實現社會的良性治理?有人說依靠國家法律,也有人說依靠倫理和道德。這兩種說法固然正確。但對於治理的對象即活生生的人而言,這種外部規制始終過於表面化,缺少必要的中間環節。換個角度理解,社會良性治理呈現為人們和諧生活,這種和諧來自於人們內心的確信,這個由內而外的確信即為信任,來自於交流對象彼此行為效果的可以預期。因此,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並非規則實現了社會治理,而是人與人之間基於信任實現了社會治理,規則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或者降低該種信任,穩固、提升或減損了社會治理的效果。在缺少信任的社會環境中,規則非但難以促使人們良性互動,且會成為一種破壞人們良性互動的工具。故規則按照此邏輯發揮作用:人們預測互相交流的對方也會服從自己服從的規則,基於此種認識,人們彼此相信對方,和諧生活。規則背後另有一種規範。所以,埃里克森認為,「是規範,而非法律規則,才是權利的根本來源」 亦即,規範是本,而法律規則是表。這裡的規範主要是指社會規範,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規則。韋克伯格描述了倫敦鑽石商人的交易情形:「在鑽石街上,人們從事著價值數十萬英鎊的鑽石交易。在黑暗的小屋裡,商人甲向乙出售幾顆昂貴的寶石,生意很快就談妥了,甲揚長而去,乙俯身仔細檢查那些寶石。他們之間沒有契約,沒有任何書面文件,一切交易都透過口頭完成」。 這種交易背後則是信任作為支持。從這個角度而言,信任是經濟交易乃至於社會交流的基石。

  關於信任的作用,許多著作均有所涉及。 目前主流觀點認為,信任屬社會資本,作為潤滑社會交流關係的善意儲備,可以增加整個社會的財富,反之,若缺乏信任,社會互動關係將會演變成為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非但不能提升效率,且會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近來美國學者凱文・韋巴赫提出了信任架構(trust architectures)概念, 對我們理解信任的產生以及社會治理有很大幫助。在韋巴赫看來,信任是一種架構,具有其得以催生的原點和輻射的範圍。他按此標準將信任架構區分為三種:利維坦(Leviathan) 信任架構、點對點(peer-to-peer) 信任架構和無需信任的信任(Trustless Trust)架構。

  「利維坦信任架構」是指以中央機構為原點而形成的信任架構,民眾由於信任中央機構而進行社會交流。例如,我們信任不動產登記機關的權威,進而放心透過其對不動產信息記錄來公示產權。我們信任銀行的權威,進而放心透過其對匯兌和支付信息進行記錄來表示貨幣的移轉。我們信任法院,進而放心將我們與別人的糾紛交由其進行裁決,並遵守其作出的裁判結果。民眾之所以對中央機構有此信任,乃因其背後有國家強力支撐,若違背了該信任架構,違背者會受到懲罰。正是由於此種信任架構的明確性與可預期性,以及賞罰分明措施,其可輻射至一國的地域全境。此普遍化的信任架構亦是目前國際上最主流的社會交流治理模式。

  利維坦式信任架構的典型例子是以股票交易為核心建立起來的資本市場。資本市場的特質決定了政府機構的高度介入。首先,在資本市場中,金融機構主要使用「別人的錢」進行投資,所以,其中的交易基本上屬代理關係,容易誘發機會主義風險。其次,在資本市場中,交易雙方都需要知道對方的詳盡訊息,信息披露成為交易的核心要求。最後,資本市場具有系統性風險,一旦出現問題,不僅會影響國內資本市場之外其他經濟領域,甚至會影響其他國家的資本市場安全。上述問題無法透過交易者達成聯盟而解決,亦無法透過法院的事後介入加以解決,只能透過發揮中央政府的事前監管作用而解決。

  信任中央機構衍生的社會交流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由中央機構保管的官方交流紀錄可能會出錯,第二,維持官方交流紀錄需要花費高昂成本。人們之所以放心和陌生人進行交易,是因為一般都相信銀行和產權登記機關保管的交流紀錄不會出錯。但事實並非如此,除了中央機構職員有意竄改之外,交流紀錄也會出現其他的錯誤情形,若交易方與中央機構各以自己的方式對紀錄進行判斷,就會產生糾紛。例如,某個人的銀行資產記載餘額為1,000元,而個人主張其真實帳戶餘額為10,000元,雙方爭執不下。為了得到公正結果,可以去銀行內部申訴,但是層級處理是銀行管理的要求,需要經過許多層級審批,最後或許可以找到解決糾紛的出口,但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各種流水單以及存款是否被人提取,自動提款機的提取紀錄等,這一切都需要被證明。若內部解決不暢,需要第三方介入。例如,雙方可訴諸於法院,但司法程序更是繁瑣無比,即使讓職業律師介入,也需花費很高的時間成本。為了維持交流紀錄,防止紀錄滅失,中央機構需要電子備份,為了防止電子系統遭受駭客入侵等危險發生,甚至需要進行紙本備份,並將其保存在一個極其安全的地方,而這些保存成本非常高昂。

  「點對點信任架構」是希望能夠消除中央機構消極作用的一種嘗試。它是指基於我們對長期互動而產生的人際關係和共同社區規範的信任而產生的信任架構。在該信任架構裡,相互信任的人之間具有共同的交流背景(background),信守自己群體自創的交往規則,即   勞倫斯‧萊斯格所說的社會規則(social norms),這種自覺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中央機構的作用。 交流者彼此之間相信對方不會破壞規則,例如在雞尾酒會上,你偶爾失禮,但相信對方的涵養不會和你計較,讓你難堪。我相信你,並非因為有中央機構的存在,而是因為我信任你這個人。基於此,中央機構被排除在信任架構之外,個體的人而非抽象的中央機構成為信任的原點。

  點對點信任架構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中世紀商人們構造起來的交流網絡。該網絡的目的在於排斥中世紀各種權威機構對於商人之間交流的介入。關於商人之間交流關係的規範,不再依靠王室制定的法律,而是依靠商人之間心照不宣的某種社會規則,「商人間實行合作,不論採用什麼形式,都需要忠誠、信任、以及恪遵指令。由此形成一種相當嚴格的商業道德。」 這也是Elinor Ostrom、Robert Ellickson和其他人發掘到的公共管理(commons regimes)領域,在那裡無需法律也可以實現社會秩序。 對於當事人之間的交流而言,良好表達的社會規範和標準,加上人們對自身聲譽的珍視足矣。後來,商人們將這些規範和標準整理,制定成僅適用於自身的所謂商人法(Law Merchant)。「商人們自發聚集在一起,制訂共同的遊戲規則。商業法律由此誕生。它沒有得到國家的承認,完全是自發產生,自行裁決並強制實施,就像一個俱樂部的規章制度一樣。」 商人不僅創制規則,而且建立了執行該規則的機構,「商人組建自己的法庭來執行源於自願合同交易的自設法律框架。」 這種規則雖然是一種軟規範,但商人們輕易不敢違反,否則將會被孤立,寸步難行。 在14世紀的義大利,身處商事交易市場中,「任何人,若沒有履行他在集市開市期間所簽訂的協議,都被認為是名譽掃地之人。他將完全喪失了自己的信用,再也無臉參加集市。」

  基於點對點信任架構建立起來的交流網絡也有弱點:第一,不像利維坦信任架構那樣,點對點信任架構的輻射範圍有限,基於此而構建起來的社會交流網絡半徑不夠寬廣。因為若脫離開某種個體或者某種文化背景,特定的信任架構就可能失效。例如,中國傳統社會的宗族信任就屬於點對點信任架構,超出宗族的人們之間不會產生信任。地區商會也是如此,其成員之間可以相互信任,超出該圈子則很難自動產生信任。第二,它依靠經常瞬息變化的社會聯繫和非正式治理結構。若人們之間的社會聯繫降低,則信任架構就會發生變化,或者產生轉向。例如,社區中突然有些人不願意再信任社區規則,如果範圍較小,社區會進行矯正,如果範圍逐漸擴大,本應信守規則的人會認為繼續信守規則反而對自己不利,透過理性考慮後,他也可能會選擇破壞規則。所以,信任架構非常脆弱,用Diego Gambetta的話來說,「信任是相互關聯(relevant)的,往往伴隨著退出、出賣、背叛的可能性。」 追根溯源,是因為信任是「無追索權的信賴(reliance without recourse)。」 因此,沒有強力支持,難以成就良性的社會治理。

  到目前為止,世界範圍之內,社會治理主要依賴這二種信任架構,二者雖然邏輯有差異,本質上卻相同:都屬人對人的治理。因為利維坦信任架構中,中央機構執行者往往由自然人擔當。點對點架構中,也是將信任原點置於具體的自然人身上。由於是人對人的治理,最後難免受到作為執行者或者被信賴者的人之機會主義行動傾向的影響。

  區塊鏈的出現,為社會治理提供了第三種信任架構:無需信任的信任架構。即透過加密技術與分散式共識網路得以實施。這種新的範本讓信任系統輸出成為可能,交流網絡的形成並不需要其中的任何行動者。區塊鏈透過技術建立起來的信任架構可以超越上述兩種信任架構:首先,交流者不再依賴於中央機構,信任點不在於中心,而是去中心,具體表現為分散式節點,而且這些節點是透過協商表決的方式實現。其次,交流者也不再信賴相對的行動者,該架構的特點不再留停在對交流對象的信任上,而是超越了對人的信任,因此成為無需信任的信任。最後,該信任架構建立起來的交流網絡可以超越其他兩種信任架構建立起來交流網絡。理論上而言,基於區塊鏈的交流網絡可以足夠廣大,達到超乎想像的程度。凡是使用區塊鏈APP的用戶,無論身處何地,身分為何,都會形成交流網絡。所以,它的信任範圍可以超越國界和某種緊密的共同體。

  無需信任的信任架構的典型例子是智慧合約。智慧合約表現為一段程式碼,如果程式碼預先設定的條件滿足,就會被嵌入區塊鏈中,程式碼中記載的交易者意圖被自動執行。與傳統合約不同的是,程式碼一旦運行不得被停止或者修改,杜絕了交易者的機會主義行為。由於區塊鏈底層協議的精神是「程式碼即法律」,因此,借助於區塊鏈,智慧合約排除了第三方在交易中的自由裁量權,其目的在於打造一個獨立的「法外世界」。基於區塊鏈,人們不再信賴權威機構,只要相信帶有程式碼與演算法的機器即可。

  基於其分布式共識演算法,區塊鏈在一系列行業可以開闢新的可能性。 區塊鏈正在建構一個無需信任的交流體系:作為區塊鏈1.0的比特幣主要應用在在支付領域。作為區塊鏈2.0的智慧合約主要應用在全球支付、銀行貸款、抵押品管理、代理投票、證券發行以及監管和合法活動以及創建分散式自治組織。作為區塊鏈3.0的處理系統主要應用在社會治理領域,包括身分認證、公證、仲裁、審計、域名、物流、醫療、郵件、簽證、投票等領域。如果照此 發展下去,未來各行各業都可以利用區塊鏈建構自己的 交流網路,使得無需信任的信任架構成為社會生活的重要基石。

  無需信任的信任架構透過機器在人們之間形成交流關係,人們透過對機器的信任取代了對中央機構和交流相對人的信任,正因如此,《經濟學家》雜誌用「信任機器」(Trust Machine)為區塊鏈命名。 而建立在區塊鏈信任架構基礎上的社會治理就是「機器的治理」。正是因為機器的確定性與不可竄改性,使得未來的交流網路擺脫了機會主義和不確定性等影響,促進了良性的社會治理。但是,也有人提出異議,認為信任是一個被信任的人的善意表現。而機器沒有意志,因此,機器不能被信任。 另外,區塊鏈的確可以實現交流的確定性與不可竄改性,但是,這種優勢既可以服務於善的目的,也可以服務於惡的目的。例如,智慧合約可以成為正常社會交易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成為洗錢、賭博、恐怖組織融資以及暗殺的絕好工具。
  
  有學者提出了較為中肯的觀點,「密碼學和軟體可以取代守門人,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完全不相信人類。」 無需信任的信任的起點和終點都是人,活生生的自然人。而人之最重要的社會價值即是自由,演算法和機器的確可以導致一個高度定制性和確定性秩序的形成,這個秩序可以消除機會主義和各種人力所導致的混亂,從而提升社會效率。但是,這種高度定制性和確定性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會消解自由。因為人們借助於區塊鏈作出選擇之後,不得偏離程式碼即法律這一鐵律,從這樣意義上而言,人們之間的交流被其下層的技術程式碼所自動強制執行,而不再顧及各交流方的意願。程式碼即法律不可能容忍錯誤,即當程式碼承載的並非交流者的真意,或者距離交流者的真意有差距時,程式碼依然強制執行,所以,依託於區塊鏈,從追求確定性的目標走向不正義的確定性目標。
  
  區塊鏈的核心理念是「去中心化」,透過技術排除中介機構的干預,交易者不再需要信任中央機構,而只需要信任機器足矣。同時,區塊鏈的運行也是無邊界的,可以揚棄點對點信任架構的輻射限制。但這只是理想主義的,這樣下去會產生所謂的「技術偏見」(Technical prejudice)和「演算法霸權」(Algorithm hegemony)。就像本書作者在一篇論文中揭示的那樣:「演算法治理可能最終導致一個高度規定性和確定性的系統;人們的確可以自由地決定他們想要遵守的特定規範集,但是在作出選擇之後,不得偏離這些規則,從這樣意義上而言,智慧合約被其下層的技術程式碼所自動強制執行,而不顧各方的意願。」

  即使區塊鏈得到廣泛部署,政府和利益集團依然不會輕易離場,而是會在靜觀技術發展之後尋找介入的契機,從而享受技術創新帶來的成果。在我們的人類基因中,始終難以逃脫管制這一因素,這一方面表現為我們需要被管制,另一方面權威機構想要管制我們。在中世紀,切實履行承諾成為一種交易共識,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這種共識的獲得靠的是商人之間的信任和自律,以及建立在該信任和自律基礎上的自治規範,但是發展到後來,第三方譬如地方王侯對商人交易的介入也不可避免。 當初互聯網崛起之時,許多人就樂觀地認為世界會發生兩大變化:第一,中介機構介入人們生活的時代已經結束,第二,超越國家地理邊界的交流將會形成。但是,實際上,就像學者研究結果顯示的那樣:第一,互聯網的興起並沒有消除中介,而只是改變了它們的形式。它創建了一大批新中介,其中最重要的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搜尋引擎、瀏覽器、物理網絡等,「簡而言之,互聯網使網路本身成為許多行為的中介,在互聯網之前我們可能以為根本就沒有中介。」 第二,互聯網並沒有產生一個全球性的無邊界網路,而是「國家網路的一個集合──仍然透過互聯網協議連接的網絡,但為了許多目的而被分開。」

  因此,無論是區塊鏈本身存在的問題,還是中央機構的既得利益問題,未來的結果肯定是區塊鏈接受政府的監管,程式碼之治與法律之治聯手,這是本書作者的主要觀點。就現有的研究而言,這是一種遠見卓識。
  
  社會學家林‧札克把人類社會的信任分為三種:一是基於血緣、基於身分的信任;二是基於歷史、基於瞭解的信任;三是基於制度的信任。第三種信任在前二者基礎上而產生的更為進步的信任。顯然,基於制度的信任是一種制約的信任和法治的信任,這種信任具有最高的可信度,也是一種普遍化的信任。借助於區塊鏈技術的信任奉行「程式碼即法律」,其可信性不亞於制度信任。如果二者強強聯手,良性社會治理指日可待。譯者進而認為,區塊鏈信任的出現不會讓目前的兩種信任架構退出歷史舞臺,相反,在未來的社會治理中,三種信任架構將同時存在,相互補充,在各自不同領域內發揮作用。但是,如何透過設計讓三種信任架構聯合起來發揮績效,是未來學者需要關注的重大課題。

王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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