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學隸邱鼎文要出書了。這是他花了許多的時間所寫的博士論文。本書累積了他長年的實務經驗,加上其優秀的語文能力與研究潛能,是本硬底子的書,也非常具有參考價值。雖說推薦文要寫得比較感性一點,因為終究是要推銷這本書,但一本學術書籍的推薦文,要如何寫得感性?百般苦惱後,決定還是中規中矩地將本書的特色寫出來,讓讀者能夠用最短的時間理解這本書想解決的問題。
刑事被告於審判中能否獲得實質辯護,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其中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在於其所獲知證據內容的多寡,所以有關揭露此項資訊的制度,除要顧及國家追訴犯罪的防弊需求外,應以滿足被告受「告知與聽聞」的權利為第一優先。大法官釋字第737號、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就先後充分說明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的重要性。
本書作者潛心研究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是源自於英美對抗式體制的配套制度,原本是英美刑訴體系下,使當事人揭露或知悉證據資料的制度,其目的不外是為了使當事人於審前進行訴訟準備,以免遭遇訴訟突襲。而我國現行的閱卷制度,雖然也可以算是一種有別於證據開示制度的「獲知卷證」方式,但終究目的不同。不過,由於幾十年來刑事程序已朝對抗式體制方向修正,再者伴隨近年來是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或稱卷證不併送)」等修法討論,導入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必要性,逐漸浮現檯面。
作者於本書中詳盡地研究各國制度,以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學理、法制與實務為核心,同時參考了英國、加拿大、法國、義大利以及韓國等國家的法制,發現「正當法律程序」或「公平審判」等原則,為多數外國證據開示制度的法理基礎,其制度的內容包含「開示程序之啟動」、「開示之時期」、「開示義務之範圍」、「得拒絕或限制開示之範圍」、「爭議處理機制」、「違反開示義務之處置」及「目的外使用之規制」等要素。據此,作者主張參酌我國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將來如果我國採行更為深化的當事人進行體制,其證據開示制度亦應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原則為法理基礎,且須包含上述的內容。
目前我國僅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規定了三階段證據開示的內容,但是詳查其內容後,作者認為這個證據開示制度的設計不僅是與現制間有「二元體系」的差別待遇問題,而且也難以通過合憲性檢驗,於實務運作上會造成制度銜接與程序轉軌時的難題。因而,作者斷言三階段證據開示的設計,並不適合於我國。
此外,作者也參考了美日兩國採行個別開示後的冤罪問題及擴大開示範圍的立法趨勢,考量其他當事人進行訴訟體制國家所採行的是全面開示的立法例,所以建議我國將來的證據開示制度,應該採取「原則全面開示,例外限制開示」的立法模式,才能充分保障被告審前階段的「卷證資訊獲知權」,並兼顧發現真實的刑事訴訟目的。
這本書是國內第一本研究刑事證據開示的專書,作者本身曾經先後擔任律師、檢察官及法官等實務工作,於 法務部及司法院調辦事期間也涉獵相關研究業務,對於作者而言,以此項議題書寫專書,應該是適合其發揮所長的選擇。在本書中,作者除詳盡地將美、德、日等不同訴訟體制的資訊揭露制度加以比較,並依據我國的問題意識,提出其見解與立法建議,此外也附帶介紹了英國、加拿大、法國、義大利及韓國的相關制度,不論是對於正處改革過渡時期的我國立法,或學術研究均極具參考價值。因此樂為推薦。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李茂生
推薦序
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進程,前後歷經了司法獨立、偵查正當化以及審判當事人化的階段性改革,近年來接下來著手檢討的重要課題之一是如何落實司法的民主化,研議採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依據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中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規定,除了引進國民與職業法官就特定的重罪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外,同時針對適用國民參審案件的審理程序,改採所謂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及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等異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範,將影響目前檢察官追訴犯罪的運作、證據調查的方式,尤其是被告及辯護人接觸卷證資料的機會與行使防禦的利益,預料會對既有的刑事訴訟制度帶來重大的變革。特別是,針對適用國民參審案件採取三階段證據開示,與非屬國民參審之案件仍將繼續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卷證併送及無但書限制的全面閱卷的規定,將造成不同案件之被告間訴訟防禦權上的差別待遇,而成為本草案中最具爭議的焦點。
本書是立法論的比較法研究。作者針對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就適用國民參審案件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證據開示制度,分從美、德、日等國的相關制度及運作的觀點進行比較研究。內容架構除了針對證據開示的法理基礎、開示程序的啟動、開示之時機、開示義務之範圍、得拒絕開示之正當化事由及範圍、爭議處理機制以及違反開示義務之效果等,分別進行深入的比較分析外,同時參酌司法院釋字737號及762號解釋的意旨,從我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觀點切入,針對草案採行三階段證據開示的設計提出批評,而主張應採取全面開示,惟以有危及國家安全或可能對特定人人身安全造成立即危險等情形,檢察官始得例外拒絕開示。同時,為兼顧三階段開示所強調的防止弊害及促進訴訟的功能,作者並提出檢辯雙方書狀先行等具體的建議修正條文。全書的論述結構具體系,論述精闢,引述文獻資料詳實,通篇文字平實流暢,並提出立法政策上具參考價值的具體建議,值得高度肯定。
本書作者鼎文法官目前任職於司法院刑事廳,曾先後至日本東京大學及京都大學法學院訪問研究,並榮獲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實務經驗及學術涵養俱優。尤其,近年來負責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研議工作,貢獻良多。今將其研究成果著書問世,本人深感榮幸得為本書作序,相信本書的出版,不僅可以提供讀者深入瞭解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證據開示的理論及運作,更可作為我國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時研議應有的配套機制的重要參考。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運財
2019年10月18日
謝辭
本書是從我在臺大法研所的博士論文所編修完成。能夠完成本書,首先要感謝親愛的家人長期以來對我的包容,沒有她們在背後默默支持,就沒有論文的完成,也不會有這本書的問世。恩師李茂生教授是能夠完成論文的最大推手,雖然因為我「半工半讀」而無法經常在校向老師請益,但他總可以在短時間內立即指出重點,並給予我許多實質的幫助與鼓勵。口試委員陳運財老師是我十分敬重的師長,自碩士班以來陳老師即不吝於指引我思考的方向,常能讓我在思惟停滯之時,激發新的研究靈感。論文口試時的教授們:何賴傑老師、王正嘉老師及蘇凱平老師,在百忙之中特地撥冗審閱內容,口試過程又親切地提供寶貴的修改建議,都使我從中獲益良多。也因為諸位老師們的指導與關懷,才能讓我完成論文,在此,我要以這本書向他們致上最高的敬意。
在京都大學訪問研究期間,承蒙當時任教的早稻田大學大學院法務研究科酒卷匡教授的多方協助,讓我能對日本證據開示法制、理論及實務有深度接觸及瞭解的機會;當時酒卷老師的博士生、現為神戶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副教授的南迫葉月小姐,在學習方面給予我適時的協助與支援;以及在司法院刑事廳及在彰化地院任職期間,接受許多來自上司及同仁們的指導與鼓勵,都是促使我寫成本書的重要動力,在此我要一併致上謝忱。
另外,我要特別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協助,使得這本書能夠順利出版。這本書能有幸問世,是來自於許多前人智慧的累積與啟發,並非我所能獨立完成。然而,由於個人之資質與能力所限,其中內容或仍有未備之處,僅能期盼諸位讀者包涵與指教。個人也衷心期盼這本書的出現,能夠發揮拋磚引玉的效果,並對未來我國相關制度的形成,提供些許實質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