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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保險契約法暨保險業法(修訂五版)

保險法:保險契約法暨保險業法(修訂五版)

Insurance Law: Insurance 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 Supervis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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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一、包括保險契約法及保險業法。
  二、以保險法為基礎,參酌德國保險契約法及英美重要裁判,結構嚴謹,體用兼備。
  三、配有多幅法律關係圖,幫助理解,便於記憶。
  四、章節分明,標示重點,提高學習效率。
  五、附有習題,進修、考試兩相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宗榮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系主任、所長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央銀行監事
  中國輸出入銀行保險審議委員會委員
  全球人壽獨立董事
  民法修改委員會(物權編小組)委員
 
 

目錄

修訂五版序

第一章緒說

 壹、保險的意義
 貳、保險制度的緣由
 參、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
 肆、保險業的經營原則
 伍、危險與危險控制

第二章保險的種類
 壹、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貳、營利保險與社會保險
 參、預約保險與本約保險
 肆、固定保險與浮動保險
 伍、一般保險與追溯保險
 陸、暫時性保險與長久性保險
 柒、原保險與再保險

第三章保險契約的訂立與法律性質
 壹、保險契約的訂立
 貳、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
 參、保險契約的解釋
 肆、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
 伍、保險契約的變更與恢復效力

第四章保險契約的主體、關係人及輔助人
 壹、保險契約的主體
 貳、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參、保險的輔助人

第五章保險利益
 壹、保險利益的意義
 貳、保險利益的必要性
 參、保險利益的說明義務
 肆、保險利益存在的主體
 伍、保險利益應該存在的時間
 陸、保險利益的內容
 柒、保險利益的查核
 捌、保險利益與受清償可能性

第六章保險事故的範圍
 壹、緒說
 貳、以「保險期間」界定保險事故範圍
 參、以「承保內容」界定保險事故範圍
 肆、界定保險事故範圍的依據

第七章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壹、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利
 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八章保險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壹、保險人的權利請求給付保險費
 貳、保險人的義務

第九章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
 壹、前言
 貳、保險金額的意義及功能
 參、保險價額的意義及種類
 肆、超額保險、等值保險與部分保險

第十章複保險
 壹、複保險的意義
 貳、複保險適用的險種
 參、要保人的通知義務
 肆、違反複保險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伍、立法的檢討與修正建議

第十一章保險競合
 壹、保險競合的意義
 貳、保險競合與複保險的差異
 參、保險競合的解決

第十二章損失的估計
 壹、鑑定專家的選定、報酬與鑑定的效力
 貳、保險標的物價值與損失額的估定
 參、折舊、替換及過時

第十三章代位權
 壹、代位權的意義與要件
 貳、代位權的作用
 參、代位權的本質
 肆、代位權所適用的保險類別
 伍、保險人的代位權與被保險人的請求權順位
 陸、代位權的保護

第十四章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的變更
 壹、緒言
 貳、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的變動與保險契約的存續

第十五章利益第三人之保險契約
 壹、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的意義
 貳、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的訂立
 參、要保人與第三人的權利
 肆、要保人的優先權與交付保險單義務

第十六章火災保險
 壹、火災保險的意義
 貳、火災保險契約的訂立
 參、火災保險的保險事故
 肆、火災保險的標的物
 伍、火災保險的特點
 陸、火災保險的實際損失與擬制損失
 柒、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
 捌、要保人的義務
 玖、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拾、證明及估計費用的負擔
 拾壹、損失估計遲延的責任
 拾貳、火災保險契約效力的停止
 拾參、保險契約的終止
 拾肆、重建費用保險
 拾伍、火災保險與抵押權
 拾陸、共同保險條款

第十七章責任保險
 壹、責任保險的意義
 貳、附加被保險人
 參、責任保險的責任
 肆、保險給付的範圍
 伍、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
 陸、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柒、保險契約的終止
 捌、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
 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拾、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

第十八章保證保險
 壹、保證保險的意義
 貳、保證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參、保證保險範圍的限制
 肆、保險人的代位權

第十九章人壽保險
 壹、緒說
 貳、人壽保險契約的意義
 參、人壽保險的種類
 肆、人壽保險契約之訂立
 伍、關於被保險人年齡陳述不實的法律效果
 陸、要保人的質借權利
 柒、危險增加或減少的通知
 捌、要保人任意終止保險契約解約金的償付
 玖、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確定
 拾、受益權
 拾壹、保險人的保險給付義務、免責事由及立法檢討
 拾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
 拾參、繳清保險
 拾肆、當事人破產或被保險人破產
 拾伍、集體保險

第二十章健康保險
 壹、健康保險的意義
 貳、健康保險契約的訂定
 參、健康保險的據實說明義務
 肆、保險事故的限制與種類
 伍、年齡不實
 陸、保險費
 柒、保險給付
 捌、免責事由
 玖、健康保險與代位權
 拾、保險人破產

第二十一章傷害保險
 壹、傷害保險的意義
 貳、據實說明義務
 參、傷害保險契約的訂定與內容
 肆、保險事故
 伍、保險費
 陸、保險給付
 柒、傷害保險保險人之免責
 捌、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玖、避免及減輕損害
 拾、傷害的鑑定
 拾壹、保險人破產

第二十二章年金保險
 壹、前言
 貳、年金保險的意義
 參、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肆、年金保險的受益人
 伍、人壽保險規定的準用

第二十三章保險業
 壹、緒說保險業的定義及組織
 貳、保險業開始營業的條件
 參、高額持股股東的申報、申核及通知義務
 肆、經營的限制
 伍、風險的分攤與轉嫁:共保與再保
 陸、設置安定基金
 柒、主管機關對保險業的監督與糾正
 捌、財務資訊的公開與重大訊息的揭露
 玖、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拾、主管機關對保險業的行政處分
 拾壹、為健全保險業,保險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拾貳、保險公司
 拾參、保險合作社

參考書目
 

修訂五版序

  作者在大學教書,同時擔任民法及保險法等課程數十年,積數十年的經驗,有兩點重要體悟:

  一、保險是民法發展的較高層次,財產上的損失,賴之以填補;損害賠償的責任,賴之以分化,民法與保險法不只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在很多領域,民法與保險法已經走向制度上的聯立,甚至發展為制度上的共同體。

  二、隨著貿易的全球化,加上保險的國際化,各國保險契約逐漸趨於相近或相同,而由保險契約蛻化、凝練而成的保險法,也呈現高度的共通性。

  基於以上的認知,本書的撰寫,著重兩點:

  一、重視保險法與民法在體系上的銜接:本書理論的闡釋與案例的說明,都明確指出民法上的請求權及保險上的請求權,並動態地標明請求權的行使流程,幫助讀者鳥瞰請求權行使的全貌。

  二、從比較法觀點,針砭保險法的得失,並提出建議:我國民法與保險法,相當程度繼受自德國民法與德國保險契約法,由於法系相同,條文相近,德國法的立法與修正,特別具有參考價值。德國保險契約法在施行百年之後,於2008 年大幅修正,修正的重點在消費者保護,對於保險契約的締約過程,著墨尤深。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書為完善保險法法制,參酌德國的修法,多所建言。「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本書雖然已經是第五版,但是版版修正,版版補充,也為版版發現錯誤而神明自咎,每當此時,也只得以「常在河邊走,哪有不失足」自嘲了。此次出版,承三民書局編輯同仁,精心編校,力求完美,感謝之餘,若還有挂漏,也望讀者海涵、指教。

劉宗榮
2020年12月22日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69225
  • 叢書系列:法律
  • 規格:平裝 / 788頁 / 17.2 x 23.2 x 3.9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修訂五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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