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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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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九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政府採購法者、在校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鈺華


  現 職
  新時代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列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

  經 歷
  基隆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處理過民事、家事、刑事、少年、民事執行等案件)、臺灣大學工管系民法概要兼任實務教師、世新大學仲裁法兼任講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諮詢委員、行政院文化建議委員會諮詢委員、擔任許多政府採購案件之採購評審委員會委員、國貿局世貿展覽館BOT案法律顧問、國貿局南港展覽館招商案法律顧問、臺北縣工商展覽中心審議委員、行政院衛生署SARS採購案律師、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法律顧問、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附設臺灣礦工醫院法律顧問、經濟部國賠委員、基隆市訴願委員會委員、臺灣大學法律顧問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學碩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人(1995-1996年)
  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見習(1995-1996年)

  著 作
  政府採購法解讀(與他人合著專書1999年12月初版、2003年7月第2版、2008年6月第三版、2011年第四版)、國際商務仲裁之準據法問題(1986年)、企業法律風險之管理手冊(與他人合著專書2000年1月出版)、專利權人發警告信函是否觸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檢討(與他人合著、1997年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刊物)、論「依英國法提付仲裁」之仲裁條款所涉之爭議(2001年台中律師公會刊物)、論國際商會新仲裁規則(2001年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刊物)、論圍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以一項個案談起(2002年營建協會刊物)等

蔡佩芳

  現 職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曾 任
  新時代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肥公司法務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八十六年度律師高考及格

  著 作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目錄

八版序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1
第二條 採購之定義/1
第三條 採購主體/9
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適用/20
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6
第六條 公平合理原則/29
第七條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32
第八條 廠商之定義/38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40
第十條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42
第十一條 採購資訊之蒐集及採購人員之培訓/42
第十一條之一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44
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之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45
第十三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49
第十四條 分批辦理採購/54
第十五條 利益衝突迴避/58
第十六條 請託、關說/61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適用原則/62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八條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67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原則/69
第二十條 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69
第二十一條 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74
第二十二條 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76
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97
第二十四條 統 包/102
第二十五條 共同投標/107
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格之訂定/110
第二十六條之一 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118
第二十七條 採購資訊之公告/119
第二十八條 等標期/122
第二十九條 資格審查文件之發給/124
第三十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125
第三十一條 押標金之發還/136
第三十二條 擔保責任之記載/144
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146
第三十四條 機關之保密義務/149
第三十五條 替代方案之提出/151
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155
第三十七條 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161
第三十八條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164
第三十九條 委託專案管理/166
第四十條 委託機關代辦採購/167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之釋疑/170
第四十二條 分段開標/171
第四十三條 內國優先措施之採用/172
第四十四條 國內廠商優先決標/174

第三章 決 標
第四十五條 開 標/177
第四十六條 底 價/178
第四十七條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82
第四十八條 決 標/184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報價/188
第五十條 個別廠商投標不予接受之情形及處理/191
第五十一條 投標文件之審查/197
第五十二條 決標原則/199
第五十三條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08
第五十四條 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12
第五十五條 協商措施之採行/213
第五十六條 最有利標/214
第五十七條 協商原則/218
第五十八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222
第五十九條 以不正利益促成採購之禁止/228
第六十條 未依通知辦理之效果/230
第六十一條 決標結果之公開/231
第六十二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233

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六十三條 採購契約要項/235
第六十四條 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237
第六十五條 轉包之禁止/238
第六十六條 違法轉包之責任/241
第六十七條 分 包/242
第六十八條 權利質權之標的/247
第六十九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刪除)/247
第七十條 履約過程中之查驗/248
第七十條之一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251

第五章 驗 收
第七十一條 驗收之辦理/253
第七十二條 驗收原則/258
第七十三條 驗收證明/262
第七十三條之一 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263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七十四條 申 訴/267
第七十五條 異 議/269
第七十六條 不服異議結果之申訴/273
第七十七條 申訴書應記載事項/276
第七十八條 申訴程序/277
第七十九條 申訴不合法/278
第八十條 申訴之審議暨費用之收取/279
第八十一條 申訴之撤回/281
第八十二條 審議判斷之作成/282
第八十三條 審議判斷之效力/283
第八十四條 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284
第八十五條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285
第八十五條之一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287
第八十五條之二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294
第八十五條之三 書面調解建議/296
第八十五條之四 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298
第八十六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299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十七條 圍標之處罰/303
第八十八條 綁標之處罰/311
第八十九條 洩漏採購秘密之處罰/312
第九十條 妨害採購之處罰/313
第九十一條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314
第九十二條 法人之處罰/315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共同供應契約/317
第九十三條之一 電子化採購/320
第九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322
第九十五條 專業採購人員/327
第九十六條 環保產品優先採購/328
第九十七條 扶助中小企業/334
第九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336
第九十九條 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之適用/343
第一百條 採購之查核與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348
第一百零一條 不良廠商/349
第一百零二條 不良廠商通知之異議/361
第一百零三條 不良廠商投標之限制/362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364
第一百零五條 緊急採購及其他特別採購/368
第一百零六條 國外採購/373
第一百零七條 文件之保存/375
第一百零八條 採購稽核小組/376
第一百零九條 審計機關之稽察/380
第一百十條 機關訴訟/381
第一百十一條 巨額或重大採購之效益評估/381
第一百十二條 採購倫理準則之制定/384
第一百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制定/387
第一百十四條 施行日/387

附 錄
 

八版序

  政府採購法自八十七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增修條文多達二十一條,為近年來較大幅度的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排除本法之適用;增訂「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運作機制;修正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適用範圍;定明社會福利服務得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增訂技術規格之訂定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修正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增訂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之追繳額度、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增訂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申訴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增訂社會福利服務及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為原則;修正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適用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刪除採購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增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遴聘範圍之限制;增訂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增訂行賄行為停權事由,適用停權三年之規定;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讓廠商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等。

  本次新版,針對政府採購法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的修法更新本書條文及內容、新增新的函釋。附錄相關法規部分,新增「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更新「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原名稱: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採購契約要項」、「採購申訴審議規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等法規修正內容。
 
執筆者一同
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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