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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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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民國42年6月6日公布施行以後,除98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第3、20條條文外,於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全文63條,公布日後一年施行,迄今多年實務上累積若干案例可供回顧檢視。近年來我國人與外國人、事、物、地往來頻繁,儼然已經是個融為一體的地球村概念,舉凡商業交流;婚姻之結婚、離婚;混血兒親子關係及監護問題,屢屢發生,大家不太可能終其一生不出國門或不跟外國人或外國事務產生交集,尤以跨國婚姻、爭子女扶養權及監護權;民事勞資糾紛、履約糾紛;一般侵權行為;外資法人事務;智慧財產侵權,最為大宗。本書擬以淺顯的撰寫方式,編寫許多與時事有關的詼諧案例,期使讀者有些基本盤的認識,以最新修正後的法條內容,帶領讀者回顧近年來最高法院暨地方法院相關實務見解,並介紹若干判決改編案例之分析。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依俐


  學經歷
  臺北大學法學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
  即將就讀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UVA LLM)
  曾任成大醫院法制專員、中研院法制人員、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法務副理,現任月旦法學醫事法編輯、民間企業法律顧問
 
 

目錄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第四章 債
第五章 物 權
第六章 親 屬
第七章 繼 承
第八章 附 則
附 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近年來我國人與外國人、事、物往來頻繁,儼然是個融為一體的地球村。舉凡商業模式、婚姻結婚和離婚、混血兒監護問題頻傳,現代社會隨著外國事務增多,在地球村的概念下,不太可能終其一生不出國門或不跟外國人、外國事務產生交集,舉凡跨國婚姻爭子女扶養權、監護權;民事勞資糾紛、履約糾紛、一般侵權行為、外國資法人商標侵權等,皆會和外國人、外國地或外國事務產生法律關係。針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國際法之性質通說採「強制法說」,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國際私法)為內國(我國)的法律,具有一般法律性質,內國(我國)法院自應認事用法,依法判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義之涉外案件乃具涉外因素民商事案件,國際經貿、交通愈發達,各國人民往來愈頻繁,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之發生必也增多,當事人間紛爭在所難免,涉訟於法院時,為確定應適用之法律,且配合時代之進步,使涉外法律關係之適用法律更趨公平合理,近年來我國之經濟、社會已有極大之改變,甚至連國際法制也有重大不同之發展,舊有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範,已經無法適應現代社會之需求。是以,司法院乃參考國際私法理論與實務,各國立法例,以及配合我國國情與世界潮流,通盤檢討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法律,並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全文63條,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按原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條文僅有31條,此次修正不僅修正其中28條,還新增訂33條,合計新法共有63條,並調整條文順序,集結性質相近之條文,重定章節名稱,可謂多年來之重大修正,變動幅度極大。又我國100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共因應WTO國際民事法律適用、國際特別商事法律關係,是故,整體趨勢越來越朝向地球村的概念,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地位也越顯重要!

  109年這一年,世界劇烈變動,疫情、天災、貿易戰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面對全球性的衝突,國與國的關係產生各種質變,因此應如何處理解決或遵循法律的問題首當其衝,因疫情導致的跨國貿易的債務不履行、因隔離而生變的跨國婚姻關係(締結解離),都是這部法律主要得探討並處理的問題。

  本書期用淺顯、詼諧的方式,使讀者對本法有一點基本盤的認識,誠如上述,遇到涉及外國人、地、事物之財產關係(債之成立、消滅)、身分關係(婚姻、親子等)或身分財產化關係(遺囑、遺產)之問題解決上,在花大錢請律師之前,藉由參考本入門書,能有一些啟發以及針對問題起手式的概念或解決方向。

  最後,祝大家在這動盪的一年,以規律與邏輯因應萬變的世界局勢。最重要的是保持身體健康、出入平安,把每一天都過充實愉快,活在當下,不虛此生。
 
劉依俐
109年10月10日於象山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512003
  • 叢書系列:新白話六法系列
  • 規格:平裝 / 360頁 / 14.8 x 21 x 1.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反致(Reivon)
 
第6條(反致)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起源:法國福果案(Forgo)
 
福果(Forgo)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亞的非婚生子,5歲時隨其母去法國,並在那裡定居直至1869年死亡。福果在法國留下一筆動產,但未立遺囑。福果沒有子女,母親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親的旁系血親要求繼承。依巴伐利亞法律,他們是可以作繼承人的。法國法院根據自己的法律衝突規範,本應適用巴伐利亞法律。但根據巴伐利亞的衝突法,繼承應適用死者事實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國法。據此,法國法院接受這種反致,認為這筆財產依法國民法為無人繼承財產,應收歸國庫。很顯然,法國法院採用反致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內國法的適用,並因適用內國法而獲得經濟利益。
 
意義
 
指A國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某一涉外案件應準據B國法;而B國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又認為應準據A國法,因此A國法院即據以適用A國法。「反致」之存在,可謂因為各國現行國際私法就屬人法原則有採本國法主義、有採住所地法主義,莫衷一是;以及相互對立所致。採本國法主義之國家,例如我國,乃須於內國國際私法規定反致條款,藉以適用內國法,以使國際私法本身的衝突或弊病減少。簡言之,該內涵即適用「當事人之本國法」,但依其本國法要適用他國法律。
 
一、原則:適用他國法律。
 
二、例外:依其本國法或該他國法律適用我國法律者,適用我國法律。
 
三、規避我國強制、禁止規定:仍適用該強制禁止規定。
 
(一)要件
 
1. 當事人變更聯繫因素。
 
2. 當事人具詐欺內國法意圖。
 
3. 當事人自新連繫因素獲得利益。
 
4 .法庭地國為被詐欺國。
 
(二)效力
 
1. 「改變連繫因素」行為:無效。
 
2. 「所欲達成目的」行為:無效。
 
反致類型
 
A→B→C
 
第一次轉據反致: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應適用該其國法律。
 
A→B→A
 
直接反致: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會員評鑑

5
1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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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則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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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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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21/04/29
劇透警告
非常精準分析涉外事件及其相關法律,作者法學涵養豐富、觀點獨特,內容十分易於閱讀。隔行如隔山,讚美內行法務協理菁英,綜合實務經驗和自身法律訓練,願寫出如此珍貴的門道話, 讓民眾能在委任昂貴法律服務前多參考淺顯易懂的處理方向和解決方法。隔行如隔山,讚美內行法務菁英願講出如此珍貴的門道話, 讓我外行看到熱鬧,藉由此書也能知道跟外國人產生相關糾紛的初步解決方案。令人增廣見聞。良士興國教民,功德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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