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本書旨在盤點我國民法可得適用於契約給付返還的制度,說明多元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並非我國民法特有現象,但亦非歷史宿命。多元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若在返還範圍、危險負擔等方面,各行其道,法律體系價值判斷的衝突矛盾,難以避免。如欲消弭因啟動的返還制度不同而生的差異,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建立,為當務之急。在此目標設定下,本書從法律史、比較法、法律釋義學及立法論等觀點,探討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並觀察特別是原物返還不能問題之處理上,與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具體而微的差異,俾能提供我國民法解釋論與立法論討論的基礎,進而,異中求同,勾勒出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的藍圖。
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制度的建構,不當得利法所扮演的角色相當曖昧。倘不當得利法發展為所有返還關係至高無上的制度,演變為所有利益返還問題的萬靈丹,則亟待檢討的不是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而是不當得利法。本書圍繞在以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為中心的議題上,乃呼應如火如荼進行中的債編修正。
2017年法務部組成「法務部民法債編研究修正小組」,以消滅時效、債務不履行及瑕疵擔保三者為修正檢討對象。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立法原則第十一點:「有關『契約無效之返還關係 (契約因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後,基於契約已為給付之返還)是否採一元化體系』一節,應思考將現行民法第259條之規定範圍修正為契約不成立、無效、經撤銷或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並一併討論修正或刪除現行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2項規定。」,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建立,已箭在弦上,蓄勢待發。在此背景下,個人關於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一系列研究,不僅有學術研究價值,更有實際運用的意義。
本書第一章「契約失敗給付返還序說」、第二章「契約解除效果法律發展一瞥」、第三章「契約解除法律效果之比較法觀察」及第六章「契約無效與解除返還效果之比較」,均為月旦法學雜誌「契約返還關係」專題講座系列專論,第五章「契約解除原物返還嗣後不能」,公表於政大法學評論2021年6月號,第七章「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刊登於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0期。個人在本書第五章提出關於契約解除原物返還不能具體的立法建議,第七章則對上述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的債編修正議題,提出幾個立法選項,作為債編研修小組討論素材。關於契約給付返還之債編修正是否終將修成正果,又將呈現如何面貌,現難預卜。無論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目標是否終底於成,對胸懷天下的讀者,本書仍可提供了解相關議題的基礎知識。
第四章「無效雙務契約原物返還嗣後不能」是個人在1995年政大法學評論54期所發表的「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的後半部分。該文撰寫之際,既無債法修正的背景,更無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之想,目的在導入我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Claus-Wilhelm Canaris在1991年所提的對待給付不當得利(Gegenleistungskondiktion)理論。Canaris教授被譽為民法的法律發現者(Zivilrechtliche Entdecker),今年(2021年)3月5日與世長辭,他雖然不是比較法學者,但享譽國際,在民法、商法、銀行契約法、法學方法論,甚至法哲學領域,影響深遠。本書該章雖無法完整呈現他的不當得利理論,誤解之處,所在多有,至少也是留念與紀念。
時隔四分之一世紀,德國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返還理論並非停滯不前,學說及法院實務更加關注在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制度的協調與整合。我國不當得利法理論雖也有長足進步,但在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返還方面,仍停留在非統一說及差額說之運用,本書第四章雖已發表多年,但並未失其參考價值。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要件論,個人認為應重新檢視非統一說下,給付不當得利之體系地位,甚至重構不當得利制度,該文前半部關於不當得利要件的說明,於今觀之,極為膚淺,難登大雅之堂,因此從略,後半部旨在探討標的物返還嗣後不能的危險分配,恰為本書主題,列為一章,也算是個人學術生涯的回顧。給付不當得利體系之再建,個人已完成論文數篇,與本書論述主題固然有相當密切的關係,事實上,也屬於契約給付返還法體系建構不可分割的部分,但為不使本書過於膨脹,增加讀者的負擔,與不當得利法體系直接有關的部分,將另外集結出版。
附論「債務不履行規定之現代化」曾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16期,2020年10月號,不代表任何團體或官方立場,算是個人參與民法債編修正討論的中間報告、心得感想,本書所提相關建言,未必能成案,讀者僅須以一般書生之見視之。
本書各章,除第四章為舊作外,主要為2016年到2019年科技部研究計畫「雙務契約回復原狀關係之法律現代化」編號(MOST 105-2410-H-002-165 -MY3)研究成果。因契約解除返還關係亦涉及標的物毀損滅失或其他事由返還不能之風險分配,本書部分研究議題涉及契約返還關係之危險負擔,就此點而言,也屬於科技部研究計畫「危險負擔之比較法研究」編號(MOST 108-2410-H-002-157-MY3)研究成果之一。
陳自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研究室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