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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十一版)

Constitution of the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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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憲法運作的基礎有三,政黨、選舉與地方自治。政黨,我國已經三次政黨輪替,曾趨向多黨制。選舉,應當定期舉辦,並由政黨提名或公民聯署推舉候選人。不分區立委選票對憲政影響深遠。地方自治,所有的政治都來自地方,地方應能反映民意、執行民意,這區塊顯然薄弱。近年來,政黨法制定、罷免法制翻修、公投法一修再修,鄉鎮市併入直轄市、水利會公法人改為行政機關等,憲法運作基礎大幅更動。修憲反而縮縮躡躡,民國一一一年只提一個修憲案,即降低公民年齡。其實此案已討論多年,動輒都說是「憲法時刻」來臨,其實朝野缺乏溝通、毫無交集,不易形成共識。行憲難,修憲更難。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志華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
  國立中興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名譽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系兼任教授
 
 

目錄

二○二二年增訂十一版序—依權力分立理論走上憲政主義之路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憲法只是一張紙?
初版序
緒 論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 統
第五章 行 政
第六章 立 法
第七章 司 法
第八章 考 試
第九章 監 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的施行與修改
 

二○二二年增訂十一版序

依權力分立理論走上憲政主義之路


  美國制憲先賢麥迪遜思考權力分立理論,發現組建人治的政府最難之處,在於先要由不是天使組成的政府統治人民,再由政府控制自己。三權分立與制衡理論的建造從此麥迪遜困境出發。

  我國憲政改革,以民國七十九年公布的第二六一號解釋發出第一聲,要求開始第二屆國會並定期改選。民國八十三年修憲規定總統公民直選,都震撼了、甚至顛覆了憲法的基礎。因修憲機關越界,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修憲違憲無效,終至國民大會自行了結。凍省後,從此這部憲法一路向前邁進,思考權力分立的方向。

  大法官第五二○號解釋,因應核四預算解凍爭議提示,行政院當配合總統政見,調整其既定政策。第六一三號解釋,為通傳會的獨立地位,堅持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冷門的憲法第五十三條竟然受到正視,令人驚豔。唯不旋踵間,第六二七號解釋,為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的支用,終於說出,總統是憲法及增修條文架構下最高行政機關。一再以解釋的迂迴方式,憲法第五十三條又回到沉默的角落,不知是否還需修憲明示。

  憲法與法律一體,總統責任夾雜在法律裡,或謂基於早期特別費與機要費合稱國務機要費的歷史共業,性質相同,故修改會計法一併將總統國務機要費使用除罪。憲法有赦免權與總統刑事豁免權等條款,但根本大法都不及會計法有效免除總統蒙受十六年的冤情。

  世界先進國家,政府大多採行三權分立架構,即政府劃分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除了英、日等國家採行議會內閣制,立法權產生行政,亦即由國會多數黨組織內閣(行政部門),立法與行政結合,但又對抗,可以倒閣與解散相互制衡。總統制國家是標準的三權分立,國會議員不許兼任閣員、部會首長,各自有一定任期,不許任期中解散或倒閣。民國八十六年修憲後,建立完整的內閣制,但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範圍縮小,加上總統改為公民直選,總統制趨向顯然。

  依據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與總統關係密切。總統時而關心時政、指示行政部門,以致行政院是總統的幕僚機關,院長是總統的幕僚長之說甚囂塵上,質疑不斷,卻信而可徵。

  立法院經幾次修憲,確立為唯一的國會機關。早期國會有三院說或兩院說,今確立為一院制。於是監察院的糾正、審計與調查權等,立法院一直想爭取回到國會,但始終未能成功也不能釋懷。如調查權歸屬議題,經立法院聲請解釋,非但未能如願,反而綁手綁腳,必須經委員會或院會通過才可行使文件調閱權。

  司法院究竟是否為最高司法機關,民國九十年公布的五三○號解釋明白宣示,司法院應掌理司法行政以及直接審理訴訟審判,直到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四日憲法訴訟法施行,賦予司法院透過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案件等的審理,時間已過二十年。美國司法審查制度、德國憲法法院於焉交織對照,或以我國制度移植德國,但司法院並非憲法法院,美國自一八○三年以降兩百多年來司法審查行政、立法畢竟是其憲法基礎。民國一一一年年初,移植的憲法法庭開始審理憲法訴訟,有關子女歸屬、原住民身分取得等案件的判決,引起各界質疑大法官審判的論理原則與事實認知,何況案檢累牘,何以消化。

  微妙的是,我國司法制度及相關法制,都說是仿效德國。可相關訴訟案例,無論是言論自由、宗教事件或婦女墮胎權,卻幾乎都是美國案例,而且大家耳熟能詳。我國有最高法院,還有大法庭,憲法解釋難謂集中在司法院。美國係聯邦國家,各州猶設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憲法,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有最後、最高效力,很難說是分散式憲法解釋制度。

  考試權與監察權從往昔至今,都不是由單一機關行使。甚至中央與地方都有考試、監察權。要者,考試為人事行政,監察權以公務機關及公務員為行使對象,兩權皆屬政府機關內部監控系統,與行政、立法、司法係國家對人民行使者有別。民國五十六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設立,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將考試院職權列舉,其中有一部分,法制之外由各用人機關行使,甚至民國一○五年推動的年金改革,考試院未能主導或實際參與,已非最高考試機關而為各界所關切。民國一一○年十月,執政的民進黨憲改小組決定廢除監察院,改由國會設置監察使行使監察權。

  政府機關組織,結構的分殊(分化)清楚,以權責相符,否則功能難以專業,將發生職權爭議或至衝突。過去人事行政局的定位、公務人員訓練權歸屬迭有爭議,立法院與監察院爭論不止,顯示政府權力及組織結構亟待調整。

陳志華 謹識 二○二二年七月於臺北大學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75981
  • 規格:平裝 / 552頁 / 17.2 x 23.2 x 2.7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十一版
  • 出版地:台灣

會員評鑑

1
1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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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則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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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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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2015年修的法,2016年第十版修訂,2023年第十一版增訂,居然完全沒有修改到褫奪公權已經可以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部分,身為學者,仗著自己岀的是教科書可以不停再版賺錢就不盡身為學者最基本的責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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