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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彙編法規彙編[第8版]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彙編法規彙編[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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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細則第 1 條
  本細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
  條規定訂定之。
  細則第 2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細則第 3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輻射作業說明。
  二、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簡稱為原能會

  為中華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於1955年,設有核能研究所、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目前主要負責核能發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7280256
  • 叢書系列:國家大世紀
  • 規格:平裝 / 632頁 / 14.9 x 21 x 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8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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