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對進入律師行業從承辦訴訟仲裁案件開始的我而言,司法鑑定,在各爭端處理案件上的重要性有切身實感,即便多年來公會或律師研習所陸續有針對特定主題開課,但有系統的整合性課程開辦或專書撰寫,似遲未見積極推動。因此,本會於28屆除新設司法鑑定委員會,同時在接受捐款籌備台灣律師學院時,籌備過程中也將開設此類系列課程與撰寫包括鑑定等各專業領域執業指引手冊列入計畫,後於29屆理監事會正式通過出版司法鑑定專書,交由出版委員會執行。今收到剛出爐熱呼呼的初稿,無比感動,全蒙出版委員會廖郁晴主委以及司法鑑定委員會羅士翔主委的促成。廖主委從去年協助出版3本專書,今年又催生4本,行動高效性,旁人無不佩服,而羅主委不僅實際投入策劃此專書的編寫,也持續協助台灣律師學院開設刑事系列課程,二位主委的行動力方得讓我們的想望不再只是想望而已。更要感謝所有的執筆群,無私分享專業。
另翻閱此書可知,本書已不同於本會94年出版的綜合性辦案手冊的檢查清單範圍,也跨出刑事領域。除司法鑑定的總則外,涵蓋DNA、法醫、漏水、法律鑑定、筆跡、毒品鑑定、工程與聲紋等8個領域,也有特別協助律師了解應如何解讀鑑定報告部分,相信對所有法律實務工作者將有相當助益。當然這本書只是起點,還有其他領域未及囊括,上面的8個領域也還有可更深入探討的面向,期待第二本、第三本的司法鑑定手冊能接續發行。
成為專家需要很多努力,不僅只是個別專業知識的技術操作而已,也沒有一個清楚的抵達終點,衷心希望本會的出版品都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閱後提供指正意見,將不勝感激,願本會能成為台灣每一位法律實務工作者的臂膀與支持。
理事長 范瑞華
112年8月6日
推薦序
循路科學,跨域合作
羅士翔執行長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過去一兩年,我有機會以「律師的公共參與」為題於律師研習所與新進律師分享,在介紹我所任職的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業務後,我會播放一張投影片,投影片上的內容是平冤辦公室的書架,架上陳列的書籍都不是法學領域的書籍,而是刑事鑑識、法醫學、司法心理學、精神醫學等領域的相關書籍,部分是教科書類型,部分則為較淺白的科普書籍。這張投影片是要說明,在離開法律系所的學習、開始以律師身分邁入執業生涯後,我經常發現自己最不足、最需要、也最感到收穫的學習,常是在法律之外的這些科學領域與知識。在冤案救援的領域中,透過科學的視角理解判決,常是能夠協助我們發現案件突破之處的最大利器。
2013年,羅秉成律師帶著涉及DNA鑑定疑義的陳龍綺冤案,前往諮詢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李俊億教授:「DNA鑑定報告寫著『不排除』三名男子,我們是否能斷定該處確實混有三名男子的DNA?」,李俊億老師不假思索地立即回應:「當然不行!」原來,鑑定報告所使用的鑑定方法為Y Y-STR染色體鑑定,可以判斷有無混有男性的DNA;不過,由於Y染色體為父傳子的父系遺傳,在同一父系血緣下,父子之間的Y染色體基因型號相同,故Y染色體的比對並不具有「個化」的效果,無法特定某位單一個人。因此,縱使Y染色體鑑定比對結果顯示「不排除」混有三名男子或與其同父系血緣之人,當然不能斷定「的確有」三名男子的DNA留在該處。無論是一人、兩人、三人,還是四人、五人、六人,如果屬於同一父系親緣關係的整個家族,就算是一百人來比對,結果可能都是「不排除」。
陳龍綺冤案在2014年透過23組的Y染色體DNA鑑定排除涉案,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改判無罪,成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第一位平反者。然而,回顧此案,「Y染色體不具有個化的效果」,這個對於DNA領域專業人員而言如同常識一般的認知,對於執業多年的法律工作者而言,卻可能前所未聞。不同知識領域之間有著一條裂縫,而墜落此裂縫的人,時常是律師的當事人,其代價可能讓無辜之人枉坐冤獄,不可不慎。
台北律師公會於2017年第28屆理監事決議成立「司法鑑定委員會」,邀集對鑑定、科學領域有興趣的律師加入委員會,共同研討鑑定議題。我受前理事長薛欽峰律師邀請,擔任第一屆司法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於第一屆任內以規劃在職進修課程為主要工作,設立司法科學講座,邀集各項鑑定專業人員來公會跟律師交流。第29屆理監事任期,經理事長尤伯祥律師提議,建議司法鑑定委員會應考慮以「司法鑑定」為主題,出版辦案手冊,供會員們辦案參考,經過理監事會決議,因而有了本書的出版企畫。
本手冊架構可分為「鑑定總則」與「各專業領域」兩大部分。在總則部分,邀請劉佩瑋律師、趙文魁律師與梁丹妮律師,分別就刑事訴訟中的鑑定、民事訴訟中的鑑定、鑑定的科學要件等三個面向,提供鑑定實務上常見的法令與案例見解,作總論式的介紹。各專業領域部分,則分別自DNA、法醫、工程、毒品、筆跡、漏水、聲紋與法律鑑定等八個領域,來為律師們「科普」各該領域,並提出鑑定報告的解讀方法,建議各專業領域專家以下列綱要為撰文方向:「(一)該鑑定報告的基本範例;(二)該鑑定報告的相關名詞解釋;(三)該鑑定專業的基本訓練;(四)如何解讀報告;(五)重要案例(列出判決字號);(六)延伸閱讀」。本手冊於2022年分工撰文,至2023年付梓出版,感謝李俊億教授、潘至信法醫、王廷興律師、陳緯諴律師、洪士軒律師、陳建同鑑定人、潘熙華執行長、Goeffrey Han工程師、韓肇中博士與陳竹上教授參與撰稿。
近來,最高法院有見解認為,人之供述不可靠,不得盡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82號刑事判決並明確說明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間的差異與評價應有不同:「至於『非供述證據』,則以物(包括一般之物及文書)之存在或狀態為其證據,通常具有客觀性與長時間不會變易性及某程度之不可代替性,甚或係於不間斷、有規律之過程中所取得,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是就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以言,『非供述證據』(尤其具有現代化科技產品性質者)應屬優勢證據,其評價上之裁量,自較『供述證據』為強。」此法律見解明確揭示了「非供述證據優勢原則」,正確認知非供述證據更顯重要。隨著國民法官法的上路以及未來可能通過三讀的刑事訴訟法鑑定節修正草案,如何審查鑑定,也將持續成為法庭上的重要攻防。
本書於29屆理監事會決議出版,13位作者群分工撰寫,並經匿名審查人協助審閱。在此要感謝台北律師公會出版委員會主委廖郁晴律師對於本書完稿的協助,讓本書能夠完成出版,感謝廖律師的規劃、安排。特別感謝理事長范瑞華律師為本書撰寫推薦序。最後,也須向所有願意撰文的作者表達謝意,期待本書做為律師未來處理鑑定的參考。礙於篇幅與人力,許多專業領域本書未能納入,實有缺憾,期許未來台北律師公會能繼續出版關於司法鑑定的書籍,促成跨域合作,也讓律師更能循路科學,為當事人辯駁清白。
20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