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是「藝術」還是「猥褻」?在當代都交給司法做最終權威的裁奪。有關猥褻色情的定義,一直是各國司法上的主要爭議,也發展出各種的認定標準。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雅格碧利訴俄亥俄州案」(Jacobellis v. Ohio),大法官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就說「我沒有辦法定義什麼是猥褻,但我一看到,我就知道。(I know it, when I see it.)」
正因為「要看到,才知道」,在那之後有很長一段時間,最高法院博袖儒雅的大法官們,不得不在法院大樓的放映廳裡,「正襟危坐」地一起觀看某部被指涉猥褻的電影,以便作出「適切」的判決。
開宗明義就引用斯圖爾特大法官的這句司法史名言,並不是想一開始就介入這自古以來便是爭論不休的議題的論辯,而是想引用同樣的話語,來回應什麼是「藝術法」的提問,答案是:「看到,就會知道」。
事實上,沒有一部叫「藝術法」的法律,本書使用的「藝術法」,並不是指涉某一特定法律的名稱。不可否認,「藝術法」在國內是相對陌生的概念。到底,這本書的內容在講些什麼?論述範圍為何?很多朋友直截反映,是不是講著作權法?不能說錯,但也不全然正確。
著作權法確實是保護藝術創作成果,激勵藝術創作動力的重要基礎;「藝術法」必然與著作權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但「藝術法」絕不以著作權法為限;尤其,即使與著作權法有關的部分,也要跳脫著作權法的傳統思維理路,必須直接切進藝術的本質內涵,並由此發展出屬於藝術專用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要將藝術的特性,打進著作權法的框架,進行有機的融合,再提煉出來作為處理、解決藝術創作相關法律爭議的工具。
換言之,藝術法就是以「藝術」(特別是視覺藝術)領域為核心,整合相關法律規範的跨學科概念;旨在研究與解決藝術品的創作、權利取得與保護、行為規範、展覽、交易、流通、收藏……等相關的法律問題。是以藝術作品為保護客體的特殊法律部門,是規範特定藝術作品的利益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相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規範的「總和」。
當代由於藝術市場的快速擴張,導致藝術財產國際貿易的增加,而隨之出現的眾多法律問題也顯示了對「藝術法」專業的需求。相較於其他法領域,藝術的立法與治理,基於藝術概念的開放性與審美觀念變動不居的性格,大多情況非立法時所能預見或明確定義。
因此,藝術法體系不可能是一個封閉體系。傳統上以道德和倫理價值為中心的法體系觀(例如刑法與民法體系),甚至因應資本市場產生的著作權法制,面對藝術的多元價值,於實踐上仍須重新檢視、評論。藝術領域呈現出獨特的法律問題,「藝術法」正需要成為一個專門的法律領域。
「藝術法」涉及領域極其廣泛而豐富,不僅關係到藝術家的人格權、財產權,創作的表達權及其規範,更重要的是關係到對藝術創造的激勵、藝術品的合理流通與傳承,以及社會對藝術品的審美需求。不可能僅適用某一部專門的單行法或一個單獨的法律領域來解決,而必須綜合運用由一系列法律所構成的「法律叢」加以判斷、調整。
藝術投資市場的繁榮發展,隨著越來越多與藝術相關的五花八門的訴訟案件的發生,逐漸推進至對藝術家及其藝術作品的保護層面,「藝術法」這一概念開始撩撥大眾眼簾,有關藝術的相關法律也應運而生 。當藝術家、消費者、收藏家、投資客、博物館、美術館、畫廊、拍賣行及藝術博覽會等仲介機構出現爭議時,藝術法便是賴以定分止爭的重要依據。
而如前所述,「藝術法」是整合相關法律規範的跨學科概念,橫跨眾多法律門類,所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所有與藝術創作相關的法律制度、法律行為與司法裁判都是其研究的課題。而伴隨著藝術品市場規模的壯大、產業門類的拓展,以及新科技對藝術帶來的挑戰,藝術法所面臨的新問題和可能性也隨之增多;虛擬實境、人工智慧等科技在藝術領域的運用,不斷挑戰著人們既有的對「藝術家」、「藝術品」,乃至藝術創作活動本身的認知,開啟對於藝術邊界問題的再探討。
尤其,藝術創作是完全主觀的,既有個人風格的獨特性,又有屬於特定文化土壤孕育的在地性,更有跨國流通與審美觀念的全球性,必須打開單一國內法的封閉觀念,放眼全球,包括國際條約及各主要國家及法域的法制發展趨勢及司法實踐。
如此龐大的課題,不可能在一本書內,將所有相關的法律規範及其問題、論述,均予囊括。筆者認為,完整的藝術法,包括三大部分:即藝術創作法、藝術交易法與藝術行政法。作為國內第一本《藝術法》專書,不得不自我限縮企圖心,將範圍僅架構在國內學術界最缺乏而迫切需要的「藝術創作法」的部分。
本書的完成,要特別感謝豫珍(我家親愛老大),於筆者「賞玩」法制逾三十年後,在一個關鍵時點的偶然念頭,帶我進入浩瀚無邊、生動有趣的藝術異次元世界,給我很多寫作靈感的啟發與深刻的對話、批評、修改,並授權其畫作的自由使用。如果沒有豫珍,就沒有《藝術法》的誕生。
其次,感謝國家圖書館,提供優質的空間,讓我能朝九晚五心無旁鶩地投入研究、撰寫。本書第一個字,從國圖開始;最後一個句點,也在國圖劃上。
萬事俱備,尚須東風。遠流集團王榮文董事長親自聽取本書重點說明後,給予高度肯定與支持,並蒙其提點,加上副標「藝術創作者的法律防線,法庭攻防戰的藝術論典」,為本書市場訴求作精要定位。
惟當前實體書經營不易,是否全彩印刷?成本始終是個難題。要特別感謝推動公益不遺餘力,又熱愛文化、藝術、教育事業的龔書都先生,考量本書除蘊含豐富知識外,也包容眾多藝術圖資,無條件贊助全彩精美印刷,這本融合藝術與法律、求真求善也求美的寶典,才能精彩呈現。
劉文仕 2025年10月11日
誌於國家圖書館第19號研究小間
藝術家須兼具感性的頭腦與理性的思維
藝術是主觀的,藝術中的自我是自由的,而法律的本質是秩序和客觀的;用黑格爾的話來說,「藝術為感性與豐富性的交織,法律則是理性與必然性的結合」。
從事藝術創作與教學逾四十載,一直沉浸於開拓多元面向水墨創作的愉悅,總覺得「帝力」、「法條」與我何干;只因最近幾年兼任行政工作,並親歷「華藝網」詐欺事件的慘痛經驗,猛然體認到,藝術家固然須維持浪漫、感性的頭腦,以便畫出令人驚豔、激賞的作品;但生活世界裡,藝術家也得具備現實、理性的思維。因為真實的藝術世界,藝術市場本身就是個產業,凡產業就必定脫離不了與「法律」的關聯性。
我雖理解藝術家於學院的養成過程,不能不接觸法律知識;只是國內各大學並未見有專門的「藝術法律」教程。在法學院則大多有一般性的「著作權法」選修課,有些學校也會將同樣的課程「複製」到藝術學院。由於缺乏對藝術核心概念的關切與理解,一但碰到實際的藝術(特別是美術著作)案例,對法學院訓練出來的法律從業人員,難免有隔靴搔癢的感觸。相對地,對藝術學院出身的藝術工作者,又如霧裡看花,不切實際。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術業有專攻,藝術家可能無法理解法律的規定,不曉得法律能提供什麼協助?也就不知道該如何向法律求援。相對地,法律專家也因缺乏對藝術創作與其他類型著作本質差異的認知,不一定瞭解藝術界所面臨的困境是什麼?能從哪裡切入?
這門法律知識涉及法學與藝術學的跨學科研究領域,如何將法律條條框框與藝術的狂放不羈進行有機的融合,形成學校可以教授、實務界能夠自修研讀的教材,絕對是一項嚴峻的挑戰。
文仕兄法律實務歷練超過三十年,又曾擔任全國法制業務領頭羊的行政院法規會主任委員。2018年,文仕兄為陪夫人郭豫珍法官圓夢,聯袂報考本系碩士在職專班。他絕非只是來消磨時間,充當接送郭法官上下學的「差可.夫.司機」。為了入學筆試,他們熟讀十幾本藝術理論、中外藝術史、藝術管理、藝術分析、鑑賞與批評等相關的書籍;還看遍逾50門網路藝術教學節目,作為重要的輔助學習。賢伉儷能分別以藝術行政組及西畫創作組榜首入學,絕非偶然。而修業兩年間,兩人也從未缺席任何一堂課,甚至一秒鐘都未遲到過,勤於學習、研究,又先後獲得「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實至名歸。
從畢業論文主題的決定,就可看出文仕勇於挑戰、鑽研跨領域學術的態度,《互動式數位藝術虛實之間的法律難題》,這絕對是難度甚高的研究議題,文仕兄卻能夠在兩年間就完成國內這領域唯一的一本論文,法學功力之強與藝術學修為之深,由此可見。
「藝術法」的研究與實踐不僅是一項學術任務,更是一項社會使命;作為法學和藝術學的交叉學科,從某種層面上較偏向是法學的分支,而不是藝術學的分支;但藝術卻是藝術法研究的重要內核。藝術法不同於其他法學,仍以藝術素養、藝術知識、藝術鑑賞能力的培養為基礎;在形成獨立的學科進行研究時,應同時具備法學知識、藝術史與對藝術實踐經驗的把握。
文仕兄無疑是承擔起這項艱難任務的不二人選。非常感佩,文仕兄在畢業後,即使公務繁重,仍親自為郭法官策劃多檔備受矚目、廣被報導的畫展,從中實際體驗藝術創作及其實踐的各方面問題,深入解析,持續精進藝術學能。今天能夠以其獨特視角、敏銳視力及寬廣視野,完成國內第一本以視覺藝術創作為核心內涵的《藝術法》,不論在廣度、深度、理論與實用性各方面,都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內容。我非常樂於推薦!
莊連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藝術學院院長
法律與藝術的深入對話與連結
在當前的全球化背景下,藝術的定義與功能正經歷著深刻的變革。藝術不僅是人類情感與思想的具象表達,更是文化交流的重要載體和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這樣的環境中,「藝術法」的探討顯得尤為迫切。儘管「藝術法」並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它卻意圖成為一個具有綜合性的跨領域連結方案,將法律學、藝術學、經濟學和文化研究等多個學科有機結合,形成一個全面而縝密具法律思考邏輯的體系。
首先,「藝術法」的核心在於其跨學科的特性。當我們談論「藝術法」時,並不僅僅拘泥於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或契約法這些傳統的法律概念。「藝術法」的運作需要整合多種法律知識,例如,如何平衡藝術創作的自由與保護創作者權益之間的矛盾?在藝術交易中,法律如何介入以確保交易的公正和透明?又如何在保護藝術品市場的同時,保持其流通的活力?這些問題的解答需要法律的視角同時也要考量藝術的獨特性,這是「藝術法」在當代總體語境下必須要具備的綜合性。
其次,隨著數位化技術的迅速發展,藝術的創作與流通市場也呈現出新的特徵。數位藝術、NFT(非同質化代幣)以及網路平台的興起,使得藝術作品的所有權、版權和真實性都遇到了新的挑戰。在這種背景下,「藝術法」不僅要跟上技術的步伐,還必須對新興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促進法律制度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以保護藝術創作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對於每一位藝術創作者來說,理解「藝術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藝術創作者的創造性活動往往伴隨著法律風險,例如著作權侵害、契約糾紛等。這要求藝術家不僅要有卓越的創作能力,還需要了解法律的基本框架,以保障自身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因此,「藝術法」的研究有助於增進藝術創作者對法律的認識,使其在創作過程中作出更為明智的決策。
此外,「藝術法」的普及還有助於提升社會對藝術價值的認識。在某些文化環境中,藝術仍然被視為一種非必要的奢侈品,其價值往往被忽視。然而,隨著「藝術法」的推廣,人們將更清楚地認識到藝術對社會、文化和經濟的貢獻。這不僅能促進文化的多元發展,也能為創作者的經濟利益提供更為堅實的保障。
在此背景下,「藝術法」的研究及實踐不僅是一項學術任務,更是一項社會使命。它旨在為藝術界提供一個支援性的環境,讓藝術創作得以自由發展,同時又不失對作品及其創作者的保護。這一過程需要法律界、藝術界及其他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共同努力,尋求合作的機會,從而形成一個持久而富有成效的合作網絡。
總之,「藝術法」雖然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但它試圖建立一個跨領域的綜合體系,促進藝術與法律的深入對話,探索二者之間的潛在連結。透過對「藝術法」的深入研究與理解,我們將能夠更好地把握藝術創作中的法律議題,確保藝術創作者的權益不受侵犯,並在法律與藝術之間找到一個和諧的平衡點。這一點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它不僅影響著藝術界的未來,也關乎整個文化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
隨著全球藝術市場的持續增長和法律環境的日益複雜,對「藝術法」的重視將成為未來發展中的一個重要基石。這要求我們在推動藝術文化發展的同時,也要不斷完善法律規範和制度,為藝術創作的繁榮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未來的「藝術法」研究應更加關注跨領域的知識交流與實踐探索,以便適應這一瞬息萬變的時代需求,並為藝術的持續蓬勃發展部署法源道路。
文仕兄在專職工作退休後不到半年時間,便迅捷地以一部如此企圖的寫作,他勢必對於臺灣整體藝文生態發展有著異於常人的思索,既富宏觀的法律觀點也細緻地能夠回到每一位創作個體創作位置上,多面向、深切地考慮面對的現實困境,提供具體的專業參照。這樣的問題意識的確有某個向度是極具法哲學的美學想像!我們期待他能拋磚引玉地啟動各式社群與社會對此議題的繁花式回饋,以及多層次的對話與交流。
基於這種高感度的藝術熱情,非常值得在此向大家推薦!
陳愷璜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長、藝術跨域創作研究所(創所所長)教授
教育部藝術教育推動會法制組(前)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