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月旦時論共七篇文章,陳明燦教授所撰〈建物出售所座落基地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特別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法律問題分析〉,從稅捐優惠的適用要件、信賴保護及
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義務,評論具體個案之土地增值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連
世昌律師所撰〈從租稅法律主義評析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之計算〉,對財政部所訂定
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部分內容,是否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予以評
析。蔡步青律師所撰〈中國大陸數據出境的稅務風險〉對於臺商利用中國大陸的網路
平台,為臺灣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當地會如何課稅予以簡介。臺北國稅局董斯平稅
務員撰寫〈涉外繼承事件於我國遺產稅之法令適用〉分析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外國人
在臺灣遺有財產者,應如何計算、申報及繳納遺產稅。黃俊杰教授撰寫〈依法律納稅
包括自治條例〉以花蓮縣政府開徵礦石稅的爭議案件,剖析地方政府是否有開徵稅法
以外稅捐的權力。林文舟教授撰寫〈遺產管理人怎麼會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評論法院所裁定的遺產管理人是否應承擔遺產稅的納稅義務。龍海明律師撰寫〈人壽
保險之全殘保險金是所得嗎?〉評論領受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若非保險契約的要保
人,應對其課徵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嗎?
本期的爭點解析,王萱雅律師撰寫〈論稅務違章事件中法人主觀責任之認定──
評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36號判決〉,解析公司經理人的故意過失行為造成公
司逃漏稅的事實,是否當然構成公司的過失行為,而應承擔行政罰的責任。
本期的學習式判解評析,李益甄及楊宛萱兩位律師撰寫〈稅務訴訟職權調查義務
與客觀舉證責任之關係辯證──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00號判決評析〉,對於
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並以該發票的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稅捐稽徵機
關應盡到何種程度的舉證責任才能對公司處罰,予以評論。
本期的函令解析,莊世金會計師對財政部新發布之解釋令〈如何申報員工確診
COVID-19之適用薪資加倍扣除的租稅優惠?〉的內容予以解析。
本期的法規解讀,劉怡瑄會計師撰寫〈非公益長照社團法人附設住宿式機構設立
概述〉,對於以社團法人型態設立的長照機構,從設立程序至營運過程中可能發生的
稅捐負擔,予以概略性的描述。
本期的環顧租稅要聞,黃琪媖會計師提供財政部最新發布之「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預告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草案及調降特定貨物之貨物稅公告,供讀者掌握最新的法規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