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時論共有6篇橫跨綜所稅、營所稅、遺產稅以及總體財政等課題的文章。首篇時
論是廖欽福教授撰寫〈「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之立法
評析(二)──財政民主、財政健全與財政紀律之檢驗〉,對111年度「超徵稅額」,編列財
政、經濟等各部會支出合計3,800億元,雖有其政治性考量,然從財政健全與紀律觀點,
財政盈餘理當優先填補債務,且特別預算支應一般支出亦值商榷。
第二篇時論則是由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合力撰寫的〈婚姻是否有懲罰稅?
──談結婚後之綜所稅節稅利益與稅負懲罰(一)〉一文,對於婚後是否因合併申報而導致
稅負增加的「懲罰」疑問,以實際的案例計算來剖析在2015年起雖有三種計稅方式,然在
部分場景之下,即便採最有利計算,依舊會產生不利的懲罰效果。第三篇時論則由謝寧婕
小姐撰寫〈論以繼承為取得原因於個人房地合一稅之課徵〉一文,認為在多次繼承時,應
可回推至第一位被繼承人取得房地之時點,據此認定適用新制或舊制,始符公平。
第四篇時論是洪嘉謙副總撰寫的〈員工獎酬工具暨相關財務及稅務處理〉,介紹員工
分紅、認股權憑證、庫藏股轉讓員工與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股,以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等獎酬工具的會計處理,稅務上則須注意若到期失效者,即應認列其他收入。第五篇時
論是由梁建道股長撰寫的〈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爭議案例介
紹〉,以債券分攤案、投資公司擔任法人董事案等兩件爭議案例,前者以資金動用比例計
算,後者性質是基於董事地位,非直接與股份相關,乃屬應稅收入。最後一篇時論是由
林隆昌會計師撰寫的〈繼承人墊繳之遺產稅不應課徵贈與稅〉一文,夾敘夾議地說明繼
承人之一超過應繼份比例,先行墊繳遺產稅,即便事後未向其他繼承人找補,也不因此
構成應稅贈與。
爭點解析單元,李家蔚稅務員撰寫〈延長剩餘財產交付義務履行期限之爭議──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判決評析〉一文,針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核課
期間會因國稅局准予延長交付期限而暫不起算」之見解,指出似有牴觸母法規定,又過
度強化暫時租稅決定之存續力,使立法者於此之彈性設計無法正常發揮其機能。
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李益甄與王鈺文兩位律師撰寫〈論農業用地移轉之土地增值
稅稅基判斷──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55號判決為中心〉,該案最高行政法院判
決指出,依規範與情況,稽徵機關應就該條之稅基計算本於職權調查證據認定,而非以
納稅義務人之提醒行為,脫免稽徵機關正確適用土地稅法之規範。
法規解讀單元,本期由廖建勛會計師所撰〈產業創新條例(臺版晶片法案)之解
析〉,解析大型企業在投入研發支出並享受優惠投資抵減率時,應注意之申請事項。
函令解析單元,李依珊審核員講示營業稅法函令釋示〈重新釋明免徵營業稅出版品
屬雜誌部分之定義〉,重釋「雜誌」之審認原則,並放寬電子雜誌免徵營業稅標準。
最後是環顧租稅要聞單元,由黃琪媖會計師摘錄4則最新財稅法令,分別是機動「調
降特定貨物之營業稅」、預告修正「土地稅法」草案,擬對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
之處罰,賦予裁量空間,以及預告修正「使用牌照稅法」草案以及預告修正「個人計算
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草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