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時論共有6篇橫跨舉證責任、綜合所得稅稅改、受控外國企業、金融工具、保
險課稅等課題的文章。首篇時論是黃若清律師撰寫的〈論稽徵機關之證明責任及職權調
查主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文課予稽徵機關就課稅與裁罰事實的證明責任,且按最
高行政法院實務的多數見解,原則上應達到蓋然率75%以上的確信程度。
第二篇時論是由黃冠璋稅務員撰寫的〈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條文評析──論租金支
出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之影響〉,討論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的兩項主要法理
疑慮:(1)租金支出與房屋借款利息可重複扣除;(2)租金支出排富有違主觀淨所得原
則。第三篇時論是廖建勛會計師撰寫的〈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稅首次申報,你準
備好了嗎?〉,由於個人CFC所得的申報條件較企業CFC更為寬鬆,2024年又是首度上
路申報,稅務風險陡增。
第四篇時論是由連毅昇會計師撰寫的〈金融工具分類對受控外國企業盈餘計算之影
響〉,說明2023年底財政部修正CFC所得認列辦法,公允價值評價的金融資產損益豁免
計入,其他類型金融資產不在豁免之列,有可能引導企業對金融工具的選擇。第五篇時
論是由黃源浩教授撰寫的〈「囤房稅2.0」的法律問題探討〉,評論近來三讀通過的房屋
稅依照個人持有全國總戶數適用差別稅率,出發點雖為回應居住正義,實際上涉及眾多
憲法上基本權的權衡,且剝奪地方制定差別稅率並強制增加其地方稅收,也需思量中央
地方分權的課題。最後一篇時論是由龍海明律師撰寫的〈論第三人協力義務──保險人
(於)變更要保人時可否要求先檢附證明文件?〉,評論稽徵機關將調查要保人變更是
否涉及贈與的職責,變相轉嫁給保險人,有違行政程序法制。
爭點解析單元,鄧輝鼎律師撰寫〈借名行為所得的課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
庭112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評析〉一文,針對土地借名行為的財產交易利得課稅,從民
法合夥觀點另闢認事用法的蹊徑。
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李秉謙律師撰寫〈認列外銷佣金支出時之客觀舉證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6號判決〉,該案係境外佣金認列的舉證責任,納稅義務
人因未能確實證明仲介勞務之事實而敗訴,然而基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意旨,仍
應探究稽徵機關是否已盡客觀事實的調查職責。
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講示〈財政部變更稅務見解:出賣人向買受人收取因
延遲支付所生之遲延利息,原應開發票,改為應列單申報及扣繳所得〉,說明財政部函
釋順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遲延利息並非原本售價的部分,不在營業稅的銷售額/課稅範
圍之內。
法規解讀單元,本期由李冠陞記帳士所撰〈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對國家稅基之侵
蝕〉,解析現行小規模營業人豁免使用統一發票,形成課稅方法與稅率一國兩制的長久
不公平與侵蝕稅基情形,亟待改善。
最後是環顧租稅要聞的單元,由黃琪媖會計師摘錄6則最新財稅法令,分別是囤房
稅三讀通過的內容提要、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以及企業、個人CFC所得認列辦法的
修正,以及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