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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美國人的自我觀

個人主義和個性

美國人的個體觀念萌芽於以17世紀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40)為代表的哲學傳統。洛克主張人作為一種生物是自然的基本單位。【原注:儘管17世紀的英國思想傳統被認為是個人主義概念的起源,但這個名稱的創立者卻是阿勒克西.德.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他在1835年發表的《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首次使用了「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一詞。】個體的存在先於社會的秩序,自利(self-interest)即是個體的行為目的,而社會制度則起源於個體之間的互動中(Bellah et al., 1985, 143)。這個觀點在早期美國歷史中影響很大,亞當.斯密 (Adam Smith)關於自利這隻「看不見的手」 調節著自由經營體系的運作的觀點,就是它在經濟學上的應用。然而,真正代表早期美國個人主義思想的是富蘭克林,他在著作中提出了「天助自助者」(“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的觀點(Bellah et al., 32-33)。

美國人很重視個人的選擇,這種教育從很小的時候便已開始。我們可從美國家庭的一個生活片斷看到美國孩子的自主權是怎樣受到激發和鼓勵的。清晨,母親將不滿周歲的女兒放進嬰兒椅中,然後去給孩子準備早餐。母親挑選了兩種不同的嬰兒麥片,每一種麥片的包裝盒顏色都有明顯的區別,母親兩手各拿一盒麥片,把麥片舉在小孩面前讓小女孩挑選她喜歡的顏色。不到一歲的小孩,至少在食物方面,已經開始學著表達她個人的愛好並作出自己的選擇。

在大多數的國家,人們既不會培養也不能容忍小孩表達個人的意願。孩子只能得到母親認為是最好的或者母親按照社會標準所選擇的東西。但在美國,鼓勵孩子自己拿主意,形成自己的看法,處理自己的問題,擁有自己的所屬物。總之,學習從自我的觀點看待世界,得到了社會的絕對認可。美國人無論面對什麼樣的權威,不管是家庭、傳統、或是特定組織,他們通常都不會毫無異議地聽從權威者的指示。如果一個人的自立能力沒有得到正常的發展,那就有可能對他的物質成功造成威脅。例如,在一項有關阿巴拉契(Appalachia,美國東部的一個地區,屬阿帕拉契山脈中、南段)貧困家庭的研究中,研究人員將該地區經濟發展的匱乏狀態歸咎於這樣的事實:阿巴拉契當地的貧困家庭不像大多數美國家庭那樣,容許他們的孩子向其父母的權威進行挑戰,因此,那些孩子們長大後沒有能力改變他們所處的經濟狀況。美國人從生下來的第一天開始,就在家庭裡學習一種強烈的自我中心觀念(self-centeredness),這反映在他們的個人主義之中,且對美國的價值體系產生重要的影響。

個人主義把自我看做是一個社會中的文化的基礎結構。自我是行動的單位並且是控制行為的中心。在工作中,大部分的決策都是為了追求職業目標中的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個人成就(Bellah et al., 27-39)。美國的員工對其工作機構毫無忠誠而言,他們的去留決定很可能取決於工資或晉升的機會。美國的行政管理人員和經理們也為了相同的原因而跳槽。此外,自利也對他們的管理決策起著相當大的影響。例如,新來的經理總是毫無例外地要撤換一批擔任關鍵職務的人員而用自己的人接替他們的工作,並取消正在進行的計畫以便有機會使他們自己的計畫得以實施。對這類做法人們通常這樣解釋:經理們希望他們管轄之下的全部活動都能記到自己的功勞簿上。

美國的個人主義如果被照搬到國外則可能招致外國人對美國人失去信任。例如,在一項有關北歐與美國合資企業狀況研究報告中,好幾位北歐人都表示了他們對美國經理管理風格的不滿。其中一位得出了這樣的結論:要想瞭解美國人在經營上的決策方針就必須先瞭解他在個人事業方面的計畫,因為美國人作出的任何決定都不是以合資企業的興旺為目的,而是考慮到是否有利於他們個人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另一位北歐人則將一名新來的美國經理所採取的一系列的行動措施比作一把「新掃帚」,將其前任的項目一掃而光。新經理們通行的做法就是讓自己的律師對美國公司與北歐公司簽署的合約進行重新審核,尋找法律上的漏洞以便終止美國公司認為獲利不大的案子,即便未能找到法律的漏洞,那也不妨礙美國人運用法律上的技術主義武斷地終止那些無利可圖的合約。有時,美國公司恐嚇要起訴北歐公司,由於付不起與美國大公司打官司的高昂的法庭辯護費,北歐公司只能屈服於美國人的恫嚇。兩位北歐人認為自從70年代以來,美國人的合資企業並不在乎其聲譽。

在類似兩性關係與社會責任的道德問題上面,以及在偏見與財務等行為準則上面,個人主義也同樣顯示了它的影響力。在上述範圍,美國人對一般約定俗成的標準可能會採取質疑的態度,一旦對社會及道德產生疑慮他們往往求助於自我的主觀感覺,投合自己對於信念、人生目標,和價值觀的看法。個人主義的主觀層面被看作是「表現性的」,這呈現在個體對幸福與物質享受的追求之上,也包涵了在掙脫外界的束縛與社會規範之後的表現自由(Bellah et al., 27-39)。在道德及行為準則方面,個人主義判斷一件行為是否正確,往往只根據兩個條件來加以衡量:第一,直接參與某一行為的各方都表示同意(如在性行為中),第二,該行為不傷害其他的人。如果這兩個條件得到滿足,接下來美國人便按照自己的標準進行了。個人的衡量標準使美國人擁有非常寬廣的行動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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