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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2月26日,也就是二二八紀念日前夕,由張炎憲(二二八關懷總會理事長)、陳儀深(台灣教授協會會長)以及顧立雄、李勝雄等五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王不纏等108位受難家屬作為原告,終於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是要求國民黨將其黨史館收藏之二二八相關檔案,以及戒嚴時期之中常會紀錄、總裁批簽、海工會檔案悉數交由檔案管理局保存並公開;國民黨應以黨產捐出新台幣二十億元作為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之籌設及營運經費;國民黨必須在國內外重要報紙之頭版半版篇幅刊登起訴狀所附之道歉聲明。接下來,歷經同年4月14日開首次言詞辯論庭、8月6日判決原告敗訴、8月25日原告等再向高院提起上訴、11月25日高院開庭,隔年即2011年4月26日高院判決駁回上訴,同年5月20日我們向最高法院上訴,9月22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訴訟期間,中國國民黨的法定代理人是馬英九主席,訴訟代理人是賴素如、洪文浚兩位律師,從他們的辯論意旨狀和答辯狀看,只能說「毫無悔意」。例如,說蔣介石是「基於政府公務人員之職權所為公法上之行為,而非基於擔任政黨法定代理人之職務所為」,「該等公務員之作為應係本於其公務員之身分而於政府指揮下所為之,即屬政府之行為,亦與被上訴人(中國國民黨)無涉」;最厚顏的是,還敢引用「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即罹時效,如今距離二二八事件已經超過數十年,所以「不應准許」原告即這一百多位二二八家屬的請求。不幸的是,三級三審的法官們,只採信或抄襲國民黨的上述論點,對於我們書狀所說1947年事件發生當時尚屬「黨國一體、黨在國上」之訓政時期,台灣人之生命、財產、自由所遭受之鉅大損害,以及轉型正義之世界潮流云云皆視若無睹。
光是「罹於時效」的理由也敢拿出來當武器,即可見今日特別立法之必要。立法院還在處理中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即使通過,也不見得可以迫使國民黨接受上述家屬的三大訴求,但至少顯示台灣社會主流意見已然轉變,也許今後再來告它一次,會有不同的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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