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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法性
誠如上述,稅務會計是以會計原則為準繩,以法令規定為依歸。稅務會計相關之法源,包括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與徵收細則、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及其細則、行政法院判例及財政部之命令與解釋等。亦即,企業平時之會計分錄乃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處理,俟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行依法令有關規定加以自行帳外調整,進而申報。此項調整工作,簡單地說,即是在考慮會計處理的合法性。例如,進貨是否取具合法憑證?各項支出是否超過費用認列標準或限額?收入或所得是否合乎免予計入所得之規定?所提列之折舊或備抵呆帳其方法是否與稅法規定一致,且金額是否在稅法規定限額內?是否為營業上所需之費用?諸如此類,顯示稅務會計注重適法性。
◇規劃性
兩稅合一制下,一家企業或個人的租稅負擔,可透過合理的安排或規劃,享受租稅減免優惠或投資抵減,進而使該企業或個人的稅負減輕,此即所謂之租稅規劃或節稅(Tax Planning or Tax Saving)。通常,稅務會計課程,非但教導研習者正確之稅務會計處理實務,對企業各項租稅負擔及兩稅合一之獎勵或減免亦有所探討。例如,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之比較、存貨採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孰優、研究與發展費用、人才培訓費用宜如何列支方可產生投資抵減效益、兩稅合一國內外投資與方式之選擇及租稅規劃,以及是否取得股東可扣抵稅額之節稅策略等,均是值得慎重考慮的節稅技巧,故稅務會計深具規劃性,當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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