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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則案例中,被告和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關係,二人的性愛影片也被男方上傳至網路上。法院雖然認為影片拍攝時女方知悉,因此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指的「竊錄」,但仍然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上傳至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字第一八二二號刑事判決)。
 
三、霸氣!網路直播比較快
 
《刑法》第234條:
 
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上傳影片外,最近很流行網路直播活動。如果現在的情況不是女方同意拍攝而是玩大一點,直接「現場直播」性愛活動,這樣又會構成什麼犯罪呢?
 
由於,將性愛過程上網,本身就是一種「影像」,因此也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播送猥褻影像罪。除此之外,因為直播是同步進行,因此也會構成《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
 
在一則網路直播案例中,一名女性因為知道一款手機APP直播,若觀賞人數到達一定人數,可以和公司分紅。因此以暱稱「糖果」,登入「直播(LIVE)」功能,持手機拍攝另一名男子性交過程,直接透過行動通訊網路對外播送,使安裝該應用程式的會員,都可以點選閱覽他們的性交過程。法院認為該名女子同時犯下《刑法》第23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及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罪及同法第235條的播送猥褻之影像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壢簡字第八二二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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