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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南京)憲法研究

中華民國(南京)憲法研究

  • 作者:聶鑫
  • 出版日期:2017/11/01
內容連載 頁數 6/7
而其召集五院院長會議,解決各院間爭端之規定,更使總統成為五院之重心。至其統率海陸空軍之權,不受法律之限制。且必要時可發佈緊急命令及執行緊急處分,雖有終年不閉會之立法院,亦無須其同意。在過渡時期又有任命半數立法委員及半數監察委員之權。政府大權可謂已盡集中,其集權趨勢,實超過現代任何行總統制之民主國家。」
 
3. 「五五憲草」的主要內容
 
五五憲草規定:人民得選舉、罷免縣治人員,創制、複決縣治事項。關於中央事務,則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國民大會,對於總統、副總統、立法院監察院兩院正副院長行使選舉權,對於上述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兩院正副院長行使罷免權;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行使創制、複決兩權;修憲權則是國民大會的專有權力。國民大會權力很大,但是很少開會,會期也很短,每三年由總統召集一次,會期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經五分之二以上國大代表同意,或總統召集,可召開臨時國民大會。
 
五五憲草在中央政府設置總統與五院,《孫文學說》並未明確規劃它們彼此間的關係,但根據其權能分治、萬能政府之說推論,五院之間應是合作重於制衡,而總統處於統攝地位。總統兼為國家元首和行政領袖,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免,對總統負責;司法院考試院兩院正副院長由總統任命。在五權政府中沒有與總統相抗衡的力量,而作為政權機關的國民大會又很少開會、會期且短,這很容易造成總統專權,所以五五憲草確立的中央政制常被指是超級總統制。
 
關於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關係,立法院憲法起草委員會起初主張: 「關於中央事權採列舉方式,關於地方事權採概括方式」。但是經過立法院與國民黨中央的審查後,地方自治的範圍越來越窄,重點有二:(1)省的自治地位被取消,省長由中央政府任命,省政府的職能為執行中央法令、監督地方自治;(2)縣作為唯一憲法上的地方自治單位,而地方自治事項則以法律定之,這意味着中央可以通過立法任意變更中央與地方事權的範圍,地方自治的憲法保障非常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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