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小說大展_領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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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多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認定,但法條的定義太模糊,長年居住國外但在臺灣保有戶籍之僑民,就算生活及經濟重心已不在我國,但因探親、觀光或開會而回臺短暫居住,也曾被認定為居住者而滋生爭議。財政部參酌各國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對「居住者」的認定,訂定較明確的認定原則。
 
總結來說,目前對於是否有「住所」,是以是否設有「戶籍」為判斷基準。而是否「經常居住」,是以同一年度在我國境內的「居住天數」及「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我國境內綜合判斷。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同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我國稅務居民。
 
由於《所得稅法》的課稅規定差異,以是否為境內居住者而有別,而非國籍,因此後續本書中談及所得稅問題時,若無特別說明,所稱「個人」、「本國個人」或「我國個人」,指均為《所得稅法》上的境內居住者(我國稅務居民)。
 
此外,稅務居民身分的轉換,是富人的節稅方式之一。舉例來說,當富人選擇入籍新加坡,並將在臺灣的身分為由居住者轉變為非居住者時,每年領取的股利所得,適用稅率將由累進稅率40%將大幅降低至21%。同時由於是非居住者身分,不適用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一律免繳稅。
 
最後,由於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率較低,且新加坡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不對海外所得課稅)。因此,透過稅務居民身分的轉換,有可能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造成在臺灣節稅或未繳稅,甚至同時在新加坡也未課稅,形成雙重不課稅。
 
那些所得該繳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上述法令規定,個人似乎僅就我國來源所得課稅。但由於我國為達成特定施政目的而施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形成許多高所得人士享受減稅利益或利用海外所得免稅,而僅繳納低額的稅負。因此,除了原有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制度外,我國自民國95年1月1日(以下紀年皆以國曆表示)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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