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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資所得

十大類綜合所得中,多數的所得類別都允許收入減除成本(核實或按成數認列)後,以餘額認列為所得;但薪資所得卻是直接以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只能透過「薪資特別扣除額」(106年度為12.8萬元;107年度為20萬元)定額扣除。因此,現行所得稅制,對以薪資所得為主要來源的中產階級或受薪階級較不利。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名模的年收入為1,000萬元,當適用不同所得類別時,107年5月申報106年綜所稅的應納稅額概算如下:
 
薪資所得的稅金:(1000萬-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x 45%=444.24萬元
 
執行業務所得的稅金:[1000萬x(1-費用率45%)]x 45%=247.5萬元
 
此外,由於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均為個人透過勞務付出所獲得之報酬,但執行業務所得者允許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以餘額認列為所得,但薪資所得只可定額扣除。因此,目前實務上,時有個人認為其勞務付出之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造成徵納雙方對於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認定,時有爭議。
 
簡單來說,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分辨,以應以合約內容,並視雙方的法律關係(委任與僱傭)、是否自負盈虧及是否承擔成敗風險,綜合判斷。執行業務者,一般具備下列特性:
 
•非基於僱傭關係
 
•在受託範圍內具有獨立裁量空間
 
•非定期擔任所指定工作,而定期領取之報酬
 
•與公司不具從屬關係,未享受員工權益
 
•自負盈虧及承擔成敗風險,形同一獨立之營利個體
 
(四)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包含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個人持有金融資產,就有可能取得利息所得,而不同類型的利息所得可能有不同的計稅及申報方式。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指的是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以最常見的不動產出租為例,所謂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如果無法逐一列舉,也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費用率直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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