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小說大展_領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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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蔣介石在日記中寫道:「東三省與臺灣、澎湖島為已經失去五十年或十二年以上之領土,而能獲得美、英共同聲明,歸還我國,而且承認朝鮮於戰後獨立自由。此何等大事,此何等提案,何等希望,而今竟能發表於三國共同聲明之中,實為中外古今所未曾有之外交成功也。然今後若不自我努力奮勉,則一紙空文,仍未足為憑爾,其將如何自強,如何自勉。」十二月三日,蔣介石又記:「今後我國若不能奮發自強,則一紙空文有何足恃,故必須國人共同努力奮勉,方能確保外交勝利之成果也。」蔣介石擔心《開羅宣言》會成為一紙空文,幾乎不幸言中,開羅會議後幾年,東亞國際關係與中華民國國情發生巨變,導致一九五一年簽定的《舊金山和約》和一九五二年簽定的《日華和約》又將臺澎的歸屬按當年英國人的意思改回來。
 
不同於《開羅宣言》,《日華和約》第二條依照《舊金山和約》的措詞,只寫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郡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卻沒提「臺灣、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蔣介石接受《舊金山和約》和《日華和約》這種措詞,他對於當時美國鼓吹臺澎地位未定的目的一清二楚,也願意配合。其實,這兩個和約才是經過各國憲法程序批准的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至今依然有效。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在國際法上的法律位階遠高於其他國際文件。
 
有些學者認為,《開羅宣言》經《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和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援用,因此是具有法律實質拘束力之條約協定。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後,日本政府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第一條及第六條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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