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學者認為,《開羅宣言》經《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和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援用,因此是具有法律實質拘束力之條約協定。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後,日本政府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第一條及第六條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