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諮商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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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尋找並評估法律的基本事實假設
 
案例:兒童證人的可受引發聯想
 
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令人髮指的罪行,不過這種事情卻經常登上全國的媒體。有些被指控的人我們一看就覺得像性侵犯,不過有時候神職人員與幼稚園老師也被指控性侵兒童。這一章要討論的是紐澤西一位托兒所老師被指控性侵之後的調查與起訴。
 
這個案子在法律上很有意思,被指控性侵的老師瑪格莉特.凱莉.麥克爾斯,所面臨的最不利證據就是托兒所兒童的證詞。法律假設兒童有作證能力,可以提供不具有偏見的證詞,但是這個假設是可以反駁的(也就是可駁倒的)。紐澤西最高法院處理兒童對麥克爾斯不利的證詞的時候,給被告一個機會,如果被告能證實「有些證據」可證明兒童的證詞乃是以引發聯想或脅迫性的偵訊方式而取得,那麼,兒童的證詞就不可靠。被告如果能達到這個相對來說不高的標準,那麼,檢方就必須要拿出明確且具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兒童證人證詞的可靠度大於不當偵訊方式造成的負面影響。
 
以行為來說,這個案子也很有意思。法院之所以會假設兒童證人有作證能力,是依據兒童的「認知能力與對審訊的回應」的假設。法官怎麼知道這些假設正不正確?我們要參考行為研究與社會研究,發掘行為事實,才能證明假設是否成立(Sales, 1983)。
 
這個案子就是遇到這種情形。五十位社會科學家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 brief),列舉執法單位與檢方在提告與起訴當中的錯誤假設。法院看了這項研究,認為兒童證人的證詞極有可能是錯誤的。這一章的重點是法律一定要採用行為科學與社會科學,還有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採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找出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假設,再用實證研究驗證假設是否正確。
 
紐澤西州控告麥克爾斯
 
紐澤西最高法院
 
一位托兒所老師被控對許多她負責照顧的學童,做出怪異的性侵害行為,因而被判處長期的有期徒刑,而且有很長一段時間不得假釋。上訴法院推翻了原判決,並且表示州政府如果要重審此案,必須召開開庭前聽證會(pretrial hearing),以釐清州政府的調查單位是否採取不當偵訊方式,破壞了所謂的受害者的證詞的可信度,導致法院不得採用受害者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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