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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問題損害了情緒疾患的研究與臨床實務,也損害到公眾對憂鬱症的概念及其治療原則的信心。數十年來,國際社會一直努力要引進以判準為基礎的精神疾病分類,藉此讓診斷方法標準化。提出了一個例子,是根據美國精神醫學會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用以診斷重度憂鬱症(major depression)的判準(這組判準並不是最新的,不過我們選擇這一組,是因為它們比某些別的判準更容易消化)。應用這些判準的流程要經歷幾個步驟。例如,如果這個判準確定某個人回報的症狀可以被歸類為憂鬱症,接著就要對症狀強度做出多方面的評分,以便釐淸這種憂鬱症應該被視為輕度、中度還是重度。也有可能採取其他步驟。例如,有可能具體指出病情表現的額外特徵,像是憂鬱是否伴隨著任何喪失現實感的現象(精神病性憂鬱症〔psychotic depression〕)等等。 仔細檢視這份辨識憂鬱症的判準就展現出,診斷主要仰賴對當事人當時呈現狀態的橫向評估。同時被強調的還有呈現的現狀應該代表一種偏離當事人平常狀態的改變,因為這個步驟有助於開始把病症發作與長期個人特徵區分開來的過程。釐淸個人任何終身問題的縱向歷史也能幫忙確定某些事情,例如當事人是否先前經歷過躁症(在這種狀況下,他們的診斷會被修正為雙極性疾患),或者他們是否有慢性憂鬱症病史,有也許較不嚴重、卻還是非常讓人衰弱的持續症狀(這種狀況通常被稱為輕鬱症〔dysthymia〕)。此外,評估當事人是否有其他心理或生理疾病也很重要,因為這些疾病可能經常跟憂鬱症一起出現。 現在引進的精神疾病分類系統本來是在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簡稱DSM)與歐洲(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簡稱ICD)分別發展出來的。然而,在對於這些分類系統的最新修正中,醫界做了些嘗試,要讓診斷方法更緊密相符,以增進國際間的一致性,並確保各團體在溝通和比較的是相同的問題。在缺乏診斷測試的狀況下,現行的分類系統仍然仰賴專家對於症狀概況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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