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屍體再鑑定」是一件相當不容易的事,且涉及到法醫的鑑定報告能不能改的嚴肅課題。前東京都監察醫務院院長上野正彥醫師,以短短的九個案例道出法醫鑑定的精髓。
第一章〈從臉上消失的痕跡〉,講述死者頸部被勒而失禁後,以車子造成的假車禍鑑定,因為被害者遭輾壓時仍是活體,於解剖中呈現生活反應的精采案例;第二章〈被遺漏的證據〉中,現場有血尿的衣物,解剖法醫並無注意到而有不同的結論,突顯法醫鑑定是團隊合作,才能呈現最真實的結果;第三案例探討死亡原因係車禍導致的心臟破裂或主動脈剝離所造成,這也是實務上在交通事故中常需釐清的問題,因兩種截然不同的死亡方式或種類,顯現法醫鑑定和時序上的重要性,此亦指出法醫資格需求之嚴格程度,此外,本例最精采的是事件發現所呈現的連續性而帶出因果關係。雖然敘述精簡,但都是經驗且是法醫教育上的重點,尤其在目前詐領保險金等千奇百怪的社會案件中,更突顯這是很好的一本書。
另外,第七章〈小小的溢血點〉,點出溢血點大小和多寡於鑑別心臟病或頸部勒縊在經驗上的不同,尤其在我國推行長照之時,對死亡方式或種類判定上有相當的重要性,誠如國內蘇建和案的再鑑定般確實有其必要性,但也要仰賴第一現場證據的蒐集和鑑定團隊的經驗性;上野正彥醫師如同說故事般來敘述,雖然輕描淡寫但都是他多年的經驗,對不是法醫的讀者來說,亦能勾起閱讀的欲望。
日本的監察醫制度注重其公正性,所以他們主要將鑑定機構置放於大學中立機關,這是與國內放於法務部下更有彈性和發揮性。基於宣揚法醫鑑定的慎重性和公正性,而且又可以用故事的方式來呈現,以滿足一般大眾對此主題的了解和可讀性,強力推薦由上野正彥醫師集其經驗所著《我不是這樣死的:離奇屍體再鑑定,法醫現場的犯罪診斷報告書》,亦感謝出版社意願出版這類書籍。
孫家棟(臺灣大學法醫學科教授)
前言
屍體再鑑定的離奇劇場
上野正彥
我的職業是一名法醫。在東京都監察醫務院工作的三十年間,為了調查發現於東京都內可疑屍體的死亡原因,我參與了這些屍體的驗屍及解剖工作。
我相驗過的屍體數量多達二萬具,並負責其中超過五千具屍體的解剖工作。
「我沒有自殺,我是被殺的。」
一路走來,我傾聽著死者的聲音。
在我離開東京都監察醫務院的同時,付梓出版了《屍體會說話》(《死体は語る》)一書,該書成為暢銷書籍之後,也接到愈來愈多的委託,希望我再次鑑定已有初步驗屍結果的遺體。身為法醫學評論家,我在電視台及廣播進行相關解說,另一方面,則承接警察、保險公司及遺族的委託請求。
「雖然驗屍解剖的結果已經出爐,但這就是真相嗎?希望能請您協助再次鑑定。」
原先被警察視為交通事故來處理的案件,後續卻發現了疑似謀殺的線索;投保了一億日幣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人遭遇事故死亡,之後卻出現被殺害的疑點;受遺族欺凌致死的遺體,其驗屍結果卻是病死,讓委託人無法接受……。因為種種原因,委託我進行再鑑定。
我要做的是仔細檢查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只有在能夠根據客戶要求進行鑑定的狀況下,我才會承接案件,除此之外的委託便斷然拒絕,絕對不會為了收取鑑定費用,而做出扭曲事實、對委託者有利的鑑定。
目前為止,我經手過的再鑑定案件,一年大約承接十件案子。開始從事屍體的再鑑定之後,我對此有了新的體悟。雖然這句話可能有語病,但我認為與平常的驗屍或解剖工作相比,再鑑定的工作實際上更具戲劇性。
在其他法醫學者已經提出鑑定結果的狀況下,我以該結果為基礎,再次鑑定其判斷是否有誤。在這之中,各式各樣的人及關係複雜地交織在一起,事件本身因此翻案二次、甚至三次。我也曾接過案發長時間後經過再鑑定的「再再次鑑定」;或是必須親自到法庭,與最初的鑑定人對峙及作證的案子等。
本書是我初次針對這類型「屍體再鑑定」的案件所完成的著作,請各位務必進入這一個個離奇的劇場,直到書的最後一頁。
後記
法律中所謂的鑑定,是為了輔助具有學識經驗的法官及其判斷能力而存在,因此,鑑定必須能夠以專業的觀點判別指定案件的真偽優劣,並報告判斷之結果。
例如,屍體被發現之後,收到通報的警察局會立刻派遣警官趕往現場,確認死者到底是何人,並開始進行搜查。
若是有殺人的嫌疑,便不會進入一般的行政相驗,而是在檢察官的指導之下進行司法相驗。
由於保存現場相當重要,首先出動的會是鑑識人員,負責採集現場證據,例如拍攝現場照片,以及採集指紋、血跡、足跡等。至於屍體,會由醫師在現場進行相驗工作(驗屍),檢察官則會先行立案,暫時先以司法相驗的手續進行。
法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之後,會決定由哪一位法醫學者擔任鑑定人,明記鑑定項目(死因、死亡時間、損傷之有無、凶器種類、凶器用法、毒物檢查、血型、DNA、其它),並委託司法解剖。
鑑定人必須依照鑑定項目進行解剖,詳細記錄觀察到的實際狀態,並附上解剖所見徵象的照片,同時以顯微鏡觀察微米狀態之血液、胃內容物、尿液等,並以藥物化學進行檢驗。最終,綜合所有判斷來製作鑑定報告,再提交給委託鑑定的檢察官。
製作鑑定報告需要經過複雜的檢查程序並加以考察,另外,可能也需要引用文獻,因此,一份報告會花上數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
檢察官會根據鑑定報告,在法庭上與辯護律師團(犯罪嫌疑人的一方)進行辯論。如果判決結果是檢察官勝訴,而敗訴的辯方不服,則可提出控訴。
若是訴訟當事人對第一鑑定人的鑑定結果有異議或不滿,就會委託其他法醫學者鑑定。也就是所謂的再鑑定。
相反地,也有檢察官敗訴進入第二審的例子。因此,會選擇具有權威的法醫學者作為再鑑定人。
接到再鑑定的委託或諮詢時,會先詢問事件的概要,並閱讀參考資料。特別是法醫學鑑定報告,一定會徹底檢查。書中我也反覆強調,若從這些資料當中,發現錯誤的判斷或矛盾之處,因為有提出反論的可能,我會接受委託;不過,若法醫學上的判斷正確且沒有矛盾之處,我便會拒絕。
我絕對不會因為被委託就接案,也不會配合委託人的要求進行鑑定。我認為那麼做的人乃是邪道,不能稱為真正的法醫學鑑定人。
再鑑定的委託人大多是檢察官,有些則是辯護律師,另外,也有法院來委託的例子。
在民事案件中,有許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爭論是否支付保險金這類型的糾紛。
也曾經有保險公司希望我成為他們的專屬鑑定人。
我認為所謂的專屬,就是以做出對公司有利的判斷為前提來鑑定,這一點我實在無法接受,因此拒絕了邀約。鑑定原本就是為了公正地追究真相而存在,而一個案件只會有一個真相。如果有二個事實,在本質上是相當奇怪的事。
訴訟時選用某鑑定結果,一旦勝訴了,鑑定人應該會得意地到處炫耀吧;如果敗訴,就可能發牢騷、批評判決的結果。但是,對當事者來說,他們面對的是更艱難的現實。
訴訟總有勝負。敗訴的人是否接受判決結果是一回事,但都不得不服從此結果。如此一想,就知道再鑑定的影響有多大,所以我才會無法原諒任何模糊與妥協。同時,這也是我感受到自身職務有多麼茲事體大的瞬間。
閱讀案件的鑑定事例時,面對各式各樣的說詞,當成故事來講可能很有趣,實際上,必須以事實與理論指出對方的錯誤,並證明自己的主張為何正確,還必須以大家都能理解的方式加以說明,讓真相能夠大白,這是非常艱鉅而辛苦的工作。
所有的一切都是為了保護人權,絕不允許任何錯誤的判斷。如果各位讀者能理解到這一點,那就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