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2023年6月卸任公職後,在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班開設「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課程,得以將浸淫多年之審判實務經驗,結合學說理論的新走向,重溫在課堂上與青年學子相互切磋、彼此對話之實境,教學相長,共同進步,全然一掃過往生活的案牘勞形,乃老後人生最是愜意的一件事情。此期間,仍然一秉初衷,持續關注最高法院判決等實務動態,其中筆耕形之於文字或加以評析者,已屆20篇,乃思在退休2週年之際,薈集成冊付梓,延續先前已出版之「刑事法裁判評析」,名曰「刑事法裁判評析」,作為此一階段人生旅程之印記。
本書共計20章,除討論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348條新增第3項「科刑一部上訴」,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後,如何正確劃定上訴審之審理範圍,以及有關非常上訴之客體外(CH1~5),舉其犖犖大者尚有:一、在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出爐後,如何相應精進刑訴法第159條之2傳聞例外「相對可信性要件」之調查與舉證,以保障被告聽審權(CH6)。二、被告及辯護人在審判期日陳稱:「沒有證據請求調查」,實務有認為此即等同於捨棄詰問偵查中對其不利之證人者,已否剝奪憲法保障被告詰問權(CH7)。三、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最高法院認為等同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判例」之統一見解,承認法官造法是否侵害立法權(CH14)。四、刑事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與人受「初次」沒收財產之判決,最高法院認為依刑訴法第455條之28準用第376條第1項「本文」規定,否准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究係立法形成自由或違反訴訟權保障之核心(CH19)。凡此問題,均攸關訴訟權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另外,本書所評析之判決,不乏其法律見解已呈現「積極歧異」者,最高法院違反依法應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之義務,所作成之確定終局判決,應藉助外部機制之非常上訴加以糾正,否則仍不免淪為「各庭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之亂象。
終審法院係法律審,終審法院的法官應被定位為「研究型」法官。法律審在個案上有諸多亟待發掘的法律問題,但此類問題通常在一般教科書難以尋求到解答。如果有心研究而不迴避,勇於在個案判決表示一定之法律見解,通常會帶動引發學界的討論,不論正反意見,搭起實務與學術對話的平台,均值得肯定。但最好的千里馬,也得遇到伯樂,審判生涯有幸遇到具有包容性的優質庭長,在其帶領指導之下,得以讓自己成長、茁壯,不亦樂乎!
司法院在1999年司改會議之後,為推動金字塔化訴訟制度而凍結終審法院的人事,遇缺不補。2005年微解凍,承蒙最高法院紀庭長俊乾之推薦而得以調任辦事。紀庭長事後曾表示,他是從判決中認識我的。也因此,在往後的審判生涯,我也從判決中去認識法官,有些印象深刻但只知其名不識其人。紀庭長平易近人,兼任襄閱庭長,是最高法院的活字典,任何法律問題經其開示,無不迎刃而解;與聞紀庭長閒談司法軼事,可以了然前輩們判決的嚴謹。紀庭長日文法學造詣極佳,個人常向其請益,收穫良多。
初來乍到,我的直屬庭長是呂庭長潮澤。呂庭長是一位「望之儼然,即之也溫」的長者,在最高法院屬於孤鳥型,獨來獨往,公餘之暇,時有著作發表。2007年12月,最高法院為祝賀屆齡榮退之呂庭長及屆齡優遇的紀庭長,舉辦一場「刑事證據法」學術研討會,呂庭長請纓擔任一場次的報告人,針對當時仍方興未艾的「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與被告詰問權之關係」撰寫論文,並指定我擔任與談人,誠屬罕見,令人敬佩〈該次研討會論文收錄於最高法院學術研究叢書(十六)〉。紀庭長優遇(不辦案)後,襄閱庭長由張庭長淳淙擔任。我也因3年期滿,在2008年8月歸建高等法院。
2009年8月再次調任最高法院辦事,1年後補實。審判個案上之法律問題,可遇不可求,稍縱即逝。張庭長了解我不迴避問題,喜歡蒐集資料作研究,乃將我配置在賴庭長忠星麾下,共事到賴庭長退休,2016年9月我在原庭擔任庭長。賴庭長謙謙君子,對法律有一定的確信,但不墨守成規,頗能與時俱進,接受新知。我在其指導下,針對諸多法律問題,研閱中外相關資料,多所體會,也因此撰述相當多的判決要旨(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後,自2013年6月起之判決始採主筆顯名制,先前均依年資排序)。其中有因在判決中指出係立法疏漏,而成為嗣後修法之依據者。雖曾考慮將自己原創之程序法裁判要旨,增補理由後以「裁判百選解析」方式出版,留作紀念,但仍功虧一簣,再加上目前審判實務已常多引用,或另有判決補充更為詳盡論述,因而作罷,改以專題撰文。本書收錄之「檢察官訊問共犯被告之方式與證據能力」(CH8)、「被告與證人之隔離訊問」(CH9),均係以個人製作之數則判決為本而為之闡述。
2024年10月第59屆金鐘戲劇獎榮獲7項大獎之電視劇「八尺門的辯護人」,劇中要角多次提及的「吳燦基準」,出自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該案係最高法院首次「生死辯」,建構了「死刑量刑基準」之粗胚。個人主筆之另案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刑事判決,則首次提出死刑科處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方屬之。此乃個人法官生涯所承辦之「唯二」死刑案件。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第36號一般性意見後,在上開2件判決基準下,最高法院陸續於諸多判決中,更進一步細緻化死刑之科處標準。最高法院首次「生死辯」,打開死刑量刑的黑盒子,啟動了【死刑正當法律程序】的樞紐;構思該次辯論之一念迴旋,首經賴庭長之玉成,繼由張庭長從中協商法扶基金會指派精銳律師協助辯護,方得以催生出「死刑量刑基準」,看似偶然卻也必然。
「歷史不能忘記,做個有記憶的人」。個人法官生涯泰半在最高法院服務,有幸遇到提攜後進的庭長,無私地成就他人,爰記述並綴數語藉示感激之忱。本書之成,承元照出版公司編輯團隊之協助,研究生孟潔、元督的細心校對,始得以順利付梓,併此附誌,特申謝意。
吳燦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