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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文學社會學以「作為社會事實的文學事實」為研究對象。其意義同時含括兩個層面:其一,文學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如何涉及到諸多生產、閱讀、評價作品的機構與個人;其二,文學文本如何銘刻一個時代的再現與社會的議題。
這一看似簡單的命題,卻能引出許多的問題。我們應當如何界定所謂的「參照文本」?是作者本人所發表的作品原件?若是如此,那麼像卡夫卡(Franz Kafka)死後才由布羅德(Max Brod)出版的那些作品,應當如何認定?或者,作者本人就發表多個不同的版本,又應當如何認定?又或,手稿中出現的異文,是否應視為參照文本?又應否探問作品的生成過程,並像沙特(Jean-Pual Sarte)主張的,將此過程納為一種創作計畫(projet créateur)?又或,應否關注作品如何被詮釋──畢竟詮釋會隨著讀者與時代的不同而產生改變?
事實上,一部「作品」(oeuvre)或任何文化產物的意義,都不能化約為作者的意圖。除了因為作者並非總是在完全自覺的狀態下寫作,作品的意義至少還受到兩個超出作者意圖的因素所制約。
第一個因素,作品的意義並不僅限於其內部結構(如詮釋學者所認為的),還同時存在於國家層次或國際層次的「可能性空間」(espace des possibles);而這個空間的輪廓,則是由當下與過去的各種象徵性生產所劃定,而作品,正是在這些生產條件的出版或再出版時確立自身位置。因此,一部作品的獨特性,是藉由與其他作品在主題、文類、構成與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