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以「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為立法目的。民國52年制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正,其旨在回應社會對廉能政治的期望,內容涵蓋公務員收受賄賂、圖利、詐取財物、侵占公有財產、濫權行使職務等多項行為,刑嚴懲重,適用範圍廣泛,動見觀瞻。然因囿於時代變遷與有限條文,本條例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爭議頗多,不僅各審級見解分歧,上下審級時有來回而延宕不決,輿論復常有判決法重情輕之議,定罪率亦有待提升,致外界就貪瀆案件之偵辦輒有批評,咸認對於人權保障有所欠缺。
鑒於《貪污治罪條例》為我國懲治貪瀆犯罪最嚴厲之法律,對於政治清濁與吏治良寙具深遠影響,最高檢察署基於澄清吏治與保障人權,民國113年邀集各審級多位具辦案經驗及論證能力檢察官,深入研究評析,撰述成書,列為最高檢察署法學叢書之三,定名《貪污治罪條例逐條評釋》,期能作為立法與實務參考,提升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