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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立法前沿問題研究

民事證據立法前沿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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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直面民事證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考察了審判方式改革與民事證據制度完善之間的互動關系,民事證據法的目的及目的論對制定證據規則的指導作用,如何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國情建構與之相適應的民事證據制度等問題,本書還研究了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倒置、舉證時限實施遇到的困難以及走出困境的思路與辦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體與程序問題、事實真偽不明現象處理辦法的比較。

本書由十五章組成,每章集中研究一個問題,共研究了15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至第四章考察了審判方式改革與懂事證據制度完善之間的互動關系,懂事證據法的目的及目的論對制定證據規則的指導作用,如何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國情建構與之相適應的懂事證據制度;第五章至第十四章主要研究了最高法院的《懂事證據規定》及《規定》實施中的問題,包括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倒置、舉證時限實施遇到的困難以及走出困境的思路與方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體與程序問題、事實真偽不明現象處理辦法的比較,第十五章對當事人陳述作了比較法研究。
 

目錄

第一章 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與證據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軌跡
  (一)訴訟模式:從職權主義到當事人主義
  (二)審理的方式:從審問式到訴辯式
  (三)調解與審判的關系:從重調輕判到調、判並重
  (四)程序的地位:從邊緣化到突出程序公正
  (五)庭審的作用:從形式化到實質化
  (六)訴訟的價值觀:從只講公正到公正與效率並重
  (七)訴訟的事實觀:從客觀真實到法律真實
 二、新審判方式與證據制度
  (一)舉證責任制度顯現其重要性
  (二)保障當事人收集證據的制度得到改進
  (三)證據交換成為審前准備程序的核心內容
  (四)質證作為證據調查的重要環節
  (五)證明標准受到重視
  (六)舉證時限制度得到確立
第二章民事證據法的目的
 一、研究民事證據法目的的必要性
 二、民事證據法的根本目的——發現真實
 三、民事證據法的其他目的
  (一)程序公正
  (二)訴訟效率
  (三)解決糾紛
  (四)保護其他權益
 四、發現真實與證據規則的制定
  (一)發現真實與證據的收集
  (二)發現真實與舉證期限
  (三)發現真實與非法證據的排除
  (四)發現真實與法官對舉證的釋明
  (五)發現真實與依據新證據再審
 五、結語
第三章 民事訴訟中的真實
 一、客觀真實說
 二、法律真實說
  (一)法院調查事實的范圍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
  (二)人們的認識能力具有相對性
  (三)訴訟證明具有特殊性
 三、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說
  (一)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制度
  (二)防止突襲性裁判
  (三)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四、對各種真實說的評析
第四章 民事證據立法與證據制度的選擇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對兩種證據制度的分析
 三、我國現階段對證據制度的選擇
 四、對兩結合證據制度的初步分析
第五章 司法解釋中的民事證據問題——兼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一、證明責任的本質
 二、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
 三、證明責任倒置
 四、疑難案件證明責任處理規則 
 五、證明標准
 六、預決的事實 
第六章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
第七章 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程序構建
第八章 舉證時限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第九章 舉證時限與訴訟效率 
第十章 事實真偽不明處置辦法之比較
第十一章 證明責任倒置 
第十二章 證明責任與不適用規范說——羅森貝克的學說及其意義
第十三章 證明標的若干問題
第十四章 檢察監督與依據新證據提出抗訴
第十五章 當事人陳述的比較研究
 

20世紀80年代的中后期,我國法院開始進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這一改革是我國為實現司法制度現代化而進行的努力。經過持續十多年的改革,我國的民事審判方式早已有重大變革,片面強調實體公正的法官職權極大化的糾問式審判方式,已為兼顧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體現當事入主體性原則的辯論式審判方式所取代。

當前,改革仍在持續和深化。當改革繼續深入時,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過於簡約的證據規范同新的審判方式的不適應性日漸突出,它們甚至成為實施新的民事審判方式的瓶頸。於是,實踐再次提出了改革證據制度的要求,改革與完善民事證據制度成為新一輪改革的焦點。與當初主要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改革不同,今日的改革涉及到民事證據制度的各個方面,可以說是一次全方位的改革。完善證據制度離不開證據立法。在這一背景下,制定民事證據法的問題逐漸浮現出來,並迅速成為一項重大的歷史性課題擺在廣大的法學理論和實務工作者面前。

經過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法官、律師、學者的不斷呼吁和共同努力,制定證據法的聲音由弱到強,進行證據立法已逐漸成為社會的共識。雖然學界對是否應當單獨制定證據法仍然存在着相當大的爭議,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着手證據立法,但制定證據法已不止停留在議論上,司法實務部門和民間的立法准備工作已開始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制定了我國第一部民事證據規則——《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部分專家、學者已着手草擬證據法或民事證據法。

民事證據立法一方面要遵循民事證據制度的內在規律,另一方面要顧及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基於這一考慮,我在2001年申報了「民事證據法原理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事證據立法研究」這一研究項目,獲得了哲學、社會科學「『卜五」規划的立項資助。本項研究經歷了近五年的時間,呈現在讀者面前的這本書,便是本項研究的主要成果。

制定民事證據法有一系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需要研究和解決,如怎樣使證據制度與新的民事審判方式相適調?民事證據法的目的是什麼?我國應當選擇什麼樣的證明模式?如何設定分配證明責任的規則?通過什麼樣的途徑對證明責任實行倒置?舉證時限制度應當如何設置?如何恰如其分地界定非法證據的范圍?如何激活當事人陳述這一證據?本書試圖對這些重大問題作出自己的回答。

本書由十五章組成,每章集中研究一個問題,共研究了15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至第四章考察了審判方式改革與民事證據制度完善之間的互動關系,民事證據法的目的及目的論對制定證據規則的指導作用,如何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國情建構與之相適應的民事證據制度;第五章至第十四章主要研究了最高法院的《民事證據規定》及《規定》實施中的問題,包括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倒置、舉證時限實施遇到的困難以及走出困境的思路與辦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體與程序問題、事實真偽不明現象處理辦法的比較,第十五章對當事人陳述作了比較法研究。

從邏輯上,本研究成果可分為以下三部分:

(一)民事證據立法中的宏觀題研究

這部分的內容包括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與民事證據制度完善之問的互動關系,民事訴訟中真實的定位,民事證據法的目的,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選擇。這部分的主要觀點是:

1.關於民事證據法的目的

正確地確定民事證據法的目的對於制定民事證據法、解釋和適用民事證據規則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民事證據法的目的可以分為根本目的與其他目的兩個層次,發現真實是根本目的,其他目的包括訴訟效率、程序公正、解決糾紛、保護其他權益。不同目的之間既有兼容關系,也存在着緊張和沖突。當諸目的出現沖突時,一般應當本着既有利促進實現根本目的又能兼顧其他目的的原則來制定證據規則。在處理當事人收集證據與法院調查取證、舉證期限、非法證據排除、釋明義務等問題時,應當充分考慮根本目的的要求。

2.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真實

發現真實是民事證據制度的根本目的。但對於應當達到什麼樣的真實,則有不同的認識。客觀真實是一種浪漫主義的真實,具有理想價值;法律真實是一種現實主義的真實,符合民事訴訟的實際情形;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則凸現了當事人程序主體的地位,有利於提升訴訟制度的民主性。民事訴訟中發現真實的程度的高低與如何安排調查收集證據的制度密切相關,以當事人調查收集為主,法官給予必要的協助是一種最優的發現真實的模式。

3.關於民事證據制度的選擇

選擇什麼樣的證據制度是我國民事證據立法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我們認為,從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我們既不能簡單地選擇自由心證,也不能簡單地選擇法定證據,而應當在取兩者之長、同時盡可能避免兩者缺點的基礎上,選擇法定證據與自由心證相結合的證據制度。具體而言,我國證據制度的改革應該堅持以自由證明模式為主,以法定證明模式為輔的思路。首先,選擇這一證明模式有利於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其次,選擇這一證明模式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吻合。再次,選擇這一證明模式有利於克服現行民事證據制度的缺陷。第四,選擇這一證明模式有利於增強司法的公信力。第五,有選擇這一證明模式利於加強對審判權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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