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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自然:民法精神散論

法性自然:民法精神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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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性自然:民法精神散論》分為民法基礎理論、民法與憲法、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民法倫理、財產權制度四部分。主要包括:論所有權的權能、論委托經營權、西方國家國有企業改革對我國的啟示、我國民法應確立物權制度、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經濟分析等。


作者簡介:
趙萬一,1963年4月生,山東巨野人。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民商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顧問,上海大學、福建師范大學兼職博士生導師,英國《法律與管理國際雜志》(ML—The Internationaljournal ofLaw andManagement)編委。
 

目錄

第一部分 民法基礎理論
建立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型法律觀
法律手段在經濟運行綜合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對我國民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前瞻
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差異及其對我國民事立法的影響
論民法的商法化與商法的民法化
對重構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的若干思考
信用權保護立法研究
第二部分 民法與憲法、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對經濟法若干基本理論問題的重新思考
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再論民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
三談民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
第三部分 民法倫理
論民法的倫理性價值
契約自由與公序良俗
對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倫理分析
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第四部分 財產權制度
論所有權的權能
論委托經營權
西方國家國有企業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民法應確立物權制度
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經濟分析
財產權制度存在的基礎
冷靜而理性地看待物權法中的爭議
論國家所有權在物權法中的特殊地位
從公權與私權關系的角度解讀國家征收征用制度
論我國物權立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
 

記得在就讀西政民法學研究生後的第一次師生見面會上,金平教授曾諄諄告誡我們說要多關注中國改革實踐,同時要勤思考多動筆,及時將自己的感悟表達出來。在此後三年的研究生學習中,我一直把金老師的這段話時刻銘記在心中並盡量付諸行動,除進行系統的民商法基礎知識訓練外,開始嘗試進行一些粗淺的研究。在讀研及留校任教的初期,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即民法基礎理論、國有企業改革和物權理論。在民法基礎理論方面,1985年在《法學研究》第1期上,發表了我與金平教授、聶天教授和吳衛國同學合寫的《論我們民法的調整對象》( 該文收錄在「西南民商法學階梯」第1卷中)一文,這也是我公開發表的第一篇章有一定學術影響的論文。該篇文章對聚訟紛紜的我國民法調整對象理論提出了一種不同於前人的獨立見解,即我國民法應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對這種「平等財產關系」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加以理解。從橫向看,它有三層含義:一是人們平等地占有和支配財產;二是人們在相互關系中處於平等的經濟地位,人身上互不依附;三是產品的交換和分配按同一尺度,即勞動或勞動的凝結來進行。從縱向看,它既包括人與人之間在生產過程中的平等關系,也包括人與人之間在交換、分配和消費中的平等關系。這里的「人」既包括單數或復數的自然人,也包括具備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即法人)。這一觀點不但在理論學界引起廣泛的社會認同,而且在立法上為我國《民法通則》的制定提供了理論支持。同年在《法學季刊》上發表了我獨立撰寫的第一篇論文《論所有權的權能》,該本得以發表的主要原因是文中提出了所有權權能的擴張理論,認為完整的所有權除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之外,還應包括決定權能和終屬權能。前者是指所有人在不變更財產的所有權而將其轉交給他人占有時,通過對直接占有人的強制性活動,間接利用該項財產或決定該項財產命運的能力。後者是指對所有財產的最終控制收回能力。在所有權的六項權能中,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四項權能是表面的權能,通過對它們的行使可以直接滿足所有者的某種需要或取得某種利益,因而這部分權能可以稱之為「經濟所有權」。而決定權能和終屬權能則是隱藏在內部的內在權能,它只存在於法律的規定中。由於它們本身不能為所有者直接帶來經濟利益,因而僅是一種單純所有權。

在國有企業改革方面,主要的學術觀點是提出國有企業的「委托經營權理論」。這一理論最先成稿於我的碩士學位論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與分離》,時間為1985年底至1986年初。經王利明同志推薦,1987年以《論委托經營權》為題,作為有代表性的學術觀點之一,被收入佟柔教授主編的《論國家所有權》一書。這一理論主要有三曾含義:其一是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托經營關系,委托的方式可以是法律行的,也可以是契約型的。其二是國營企業作為國有財產的受托經營人,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必須享有從事商品生產活動所必需的權利,即受托經營權,這是國營企業獨立承擔風險和經濟責任的邏輯前提。並在此基礎上將國營企業的經營權具體細化為經營占有、經營使用、經營收益和經營處分。其三是國營企業的受托經營權並不是絕對的,它既不能超出國家法律和合同所設定的約束,也不能超出法人章程所設定的限制。而且國家還保留有計划指導,價格、稅收、信貸杠桿的宏觀調控等諸項手段。這一觀點為從法律上理順國家和企業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一個有建設性的思路,受到法學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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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

  • ISBN:9787503695834
  • 叢書系列:西南民商學人文庫
  • 規格:448頁 / 21 x 14.8 x 1.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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