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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體與共同體之間,也會出現交換模式B;它發生在一個共同體對其他共同體進行掠奪的時候。掠奪本身並不是交換;那麼掠奪如何變成一種交換模式?當支配共同體意圖持續性地掠奪時,就不能單純只是掠奪,還必須給予對方某些東西;比方提供保護、讓被支配共同體免於其他侵略者的侵犯,或是實施灌溉等公共事業。透過這些「給予」,支配共同體取得支配性的地位。這就是國家的原型。韋伯曾說過,國家的本質是暴力的獨占。但他的意思,不只是國家的基礎來自暴力,還包括國家透過禁止國家以外的暴力,保護服從者免受暴力的威脅。國家之所以能夠成立,是因為對被支配者來說,他們以服從換來安全與安寧。這就是交換模式B。
我想補充一點:經濟人類學家KarlPolanyi指出,一般來說人類主要的統合性經濟形態,除了互酬與商品交換以外,還有「再分配」。他認為,從未開化社會到現代的福祉國家,一貫存在著再分配。但是,未開化社會的再分配,和國家進行的再分配是不同的。舉例來說,在酋長制社會裡,乍看起來似乎是酋長向各家庭課稅;但事實上那只是透過互酬性強制的共同寄託,酋長並沒有絕對的權力。國家的情形不一樣。國家是先行掠奪,然後才有再分配;正為了持續地掠奪,才從事再分配。歷史上看來,國家經手的再分配,以灌溉、社會福利、治安等等公共政策的樣貌出現;因此外觀上看起來,國家似乎是一種「公共的」權力。但國家(王權)的誕生,並不是部族社會酋長制的延長;國家的本質,原本就根基於交換模式B的「掠奪-再分配」。Polanyi忽略了國家特有的屬性,所以才會認為再分配是所有社會共有的原理。
接下來,第三種交換模式C──商品交換,以相互的合意為基礎。交換模式C只有在交換模式A(透過贈與對對方產生約束)與B(以暴力強奪)不存在的時候,才能成立。換句話說,只有互相承認他人是自由的存在,商品交換才能成立。因此,商品交換的發達,讓各個個人從直接共同體(以贈與原理為基礎)的拘束獨立出來。這樣的個人自發性地組成Association,都市就是由這種Association形成的。當然,都市本身也是一種間接的共同體,對它的成員也具有約束力,但它的性質畢竟和直接共同體不同。
關於商品交換,有一件事很重要。它雖然以相互的自由為前提,卻不表示相互是平等的。所謂商品交換,乍聽之下似乎是生產物或服務的直接交換,但實際上發生的卻是貨幣與商品的交換。這種情況下,貨幣與商品、以及它們各自的所有者,立場大不相同。就如馬克思所說,貨幣是一種「可以和任何事物交換的質權」。擁有貨幣的人,不需要訴諸暴力的強制,就可以取得他人的生產物,驅使他人工作。因此,持有貨幣的人和持有商品的人,就像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不是平等的。持有貨幣的人可以經由商品交換蓄積貨幣,這就是貨幣自我增殖的運動,也就是資本的活動。資本的蓄積,並不是透過他者以物理性力量強制,而是經由雙方合意的交換進行。從相異價值體系之間的交換所得到的差額(剩餘價值),使得資本得以蓄積。不用說,這必定會造成貧富之間的差距。交換模式B帶來「身分」的差異,商品交換的模式C帶來的則是另一種「階級」關係──雖然這兩者經常結合在一起。
接著我們必須討論交換模式D。交換模式D不僅否定由交換模式B所衍生的國家,同時超越交換模式C所產生的階級分裂;換句話說,是在較高的次元回復到交換模式A。它是自由的,同時也是相互的(平等的)交換模式。不過,交換模式D和前面三種交換模式不同,它不是實際存在的;它是對於受到交換模式B與C壓抑的互酬性契機,一種想像上的回復。因此最初,它顯現為宗教運動。
有關交換模式,我想再補充一點。CarlSchmitt試圖為「政治性事物」建立其固有的領域,以從其他相對領域獨立出來,作了以下敘述:『在道德性事物的領域中,最終的區別是善與惡。美的領域是美與醜。經濟性事物則是利與害,舉例來說,就是能不能獲得收益。』Schmitt還表示,政治性事物也有它固有的最終區別,那就是友與敵。但是在我的想法裡,友與敵的區別,原本就是交換模式B固有的東西。因此廣義來說,所謂「政治性事物」固有的領域,也是來自經濟性下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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