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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版序
訴,告也,訟,爭也!行政訴訟,旨在透過司法正當程序解決公法上爭議,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合法,故原告訴訟權能之有無與法院裁判效力之內涵,為行政訴訟制度的核心經絡,亦是行政訴訟法學思維的任督雙脈,二者之體系關聯,為本次改版的重點所在,其詳可得略說者二:一,原告是否當事人適格,屬程序合法要件,當事人不適格者,行政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之,為訴訟判決,而非實體判決,二者應予區隔(見第二講「貳、四」);二、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具有確定力、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行政訴訟法定有明文,此之確定力與效力的規範內涵,攸關行政訴訟之制度功能,有待釐清(見第三講「伍」)。
訴訟權能與裁判效力,分別指涉行政訴訟之程序要件與實體理由,綱舉目張,實際運作則常混淆,原告是否具備公法上請求權,尤為顯要,爰增補案例,附論其要(見第八講「貳、二、(二)」),篇幅不多,茲事體大,故序而記之。
李建良
2026季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