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諮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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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 Shapiro曾在其對法院的經典研究中指出,法院最基礎的功能是以中立第三人的立場來解決兩造的紛爭,典型的法院是由獨立的法官適用法規範,在個案中透過兩造對立的程序,決定兩造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法院對於權利義務是贏者全拿的模式,由一造承擔全部的責任。不過,有意思的是,Shapiro透過比較研究卻指出,這種典型的法院特質論述不符合各國法院實踐的現況。事實上,法院的紛爭解決功能必須放在一個光譜上來觀察,而非絕對的全有全無。此外,除了解決兩造當事人的紛爭之外,法院也具有社會控制與法官造法的功能。與其他權力部門相較,法院亦可能在不同的程度下,承擔其他如穩定社會秩序、調控市場機能、處理攸關資源分配等重大政治社會政策的功能。
 
相較於傳統認知下的西方法院、抑或是Shapiro研究中所呈現較為動態、多元的法院形貌與功能,東亞法院所表現出來的功能與基本形貌為何?鑲嵌在深遠歷史傳統、動盪的殖民及規範繼受的脈絡下,東亞法院在處理紛爭解決及法制繼受的相關問題時,是否有任何的特殊之處?東亞法院相互之間、以及其與歐美等繼受法制來源國之間,是否已經開始有較為多元、動態的互動及對話?除了受到傳統的羈束與影響外,東亞社會在過去這一、二十年的時間中,也各自經歷了不同的社會轉型、同時受到全球化以及國際社會各種力量的牽制與影響,面對瞬息萬變的全球競爭,東亞法院在經濟發展及行政治理上,是否也發揮了相當重要的功能,才使得東亞各國在西方國家面臨前所未有的經濟蕭條時能異軍突起?本書就是在這樣的問題意識下發展出來。
 
本書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描繪東亞法院的功能與基本形貌,第二部分探討東亞法院在民事紛爭解決及法理繼受上的特色,最後則將研究視角放置在一般鮮少與法院連結思考的部分:經濟發展與行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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