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in Shapiro曾在其對法院的經典研究中指出,法院最基礎的功能是以中立第三人的立場來解決兩造的紛爭,典型的法院是由獨立的法官適用法規範,在個案中透過兩造對立的程序,決定兩造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法院對於權利義務是贏者全拿的模式,由一造承擔全部的責任。不過,有意思的是,Shapiro透過比較研究卻指出,這種典型的法院特質論述不符合各國法院實踐的現況。事實上,法院的紛爭解決功能必須放在一個光譜上來觀察,而非絕對的全有全無。此外,除了解決兩造當事人的紛爭之外,法院也具有社會控制與法官造法的功能。與其他權力部門相較,法院亦可能在不同的程度下,承擔其他如穩定社會秩序、調控市場機能、處理攸關資源分配等重大政治社會政策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