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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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亞法院的功能與基本形貌上,我從傳統與繼受、轉型與建制及全球關聯與對話等三個軸線來觀察東亞法院發展的脈絡。我的研究發現東亞法院的建制與運作,因為這三個主要軸線的關係,與傳統西方法院發展的經驗不盡相同,呈現出更為豐富多樣的內涵。進一步又以臺灣、南韓、日本及中國的法院作為觀察對象,更可發現在前述三條軸線不同的脈絡與發展衝擊下,四個國家型塑出三種不同的法院運作模式。日本的法院呈現出「形式法治模式」、中國呈現「政治統治模式」,臺灣與南韓則是發展出「社會對話模式」。
 
東亞法院不同模式的浮現,不但可以對傳統西方法院研究有不同的貢獻,也為亞洲崛起的討論,提供一個關鍵性的視角。對於東亞法院的研究,這種基本形貌的描繪與比較,也提供了許多法院制度面、運作面、以及評價面的比較基礎。
 
在第二部分,沈冠伶及吳從周分別從法院的紛爭解決及法理繼受的功能來探討。在第二章,沈冠伶觀察東亞各國在民事程序法的開展上,均是由上而下,或是因為受到西方國家的壓力,或是因為殖民統治的關係,而由國家引進西方的現代法院及訴訟制度。臺灣、日本及韓國所實行的民事訴訟制度,是從十九世紀後期開始,半自願地進行西方式訴訟制度的繼受,採取德國式的民事訴訟制度;而香港則是因英國殖民統治關係,採取英國式的民事訴訟制度。
 
相對於此,中國於1982年制定的《民事訴訟試行法》,則是繼受前蘇聯民事訴訟模式,採取極度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但在1991 年所制定之民事訴訟法,卻又轉為弱化法院職權,加強當事人舉證責任的立法模式。東亞各國因為複雜的歷史動態,竟然同時存在前述三大不同法系的民事程序法建制,不但在比較法的研究上深具意義,而且輔以前述的三種法院模式,更能看出東亞法院在發展及運作上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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