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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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亞民事程序法建制的脈絡下,沈冠伶進一步在第三章探討臺灣在《民事訴訟法》上的改革,以及此一改革對於法院功能的影響。她觀察到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在一連串的《民事程序法》改革後,各類民事紛爭處理制度已趨健全,但法院的調解及法院外的仲裁事件均逐年增加,而訴訟事件卻相對減少。此一令人相當詫異的現象,究竟是因當事人對於法院或訴訟制度的不信任、臺灣社會法治化程度仍有賴加強、或是因為調解或仲裁等相關制度運作確實較能滿足紛爭當事人需求,她認為均還值得進一步觀察。
 
因此,沈冠伶以法院的調解制度為中心,來觀察臺灣在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現況與發展。她發現臺灣自引進西方式的法院制度以來,隨著法治社會的逐漸成熟,民事訴訟事件的數量逐年攀升,對於司法機關形成很大的負擔。也因為如此,司法院近年來大力倡導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加強推動法院的調解,甚至將其列為2006年的重要司法政策之一。同時間,存在於地方自治團體的鄉鎮市調解制度重新獲得重視,仲裁制度亦被倡導。
 
這些法院外的紛爭解決制度的強化,使得愈來愈多民事紛爭循法院外的途徑來加以解決,遂造成民事程序法制改革後,人民對於法院在訴訟事件的利用反而趨緩。對於司法政策過度強調法院外的紛爭解決制度,是否可能導致權利主張的意識模糊,甚至弱化法院的法政策形成機能,沈冠伶也特別呼籲司法行政部門必須予以省思。
 
吳從周在本書第四章中,從民事法律繼受的角度,探討東亞作為規範繼受國,與規範被繼受國的歐洲──尤其是德國,是否仍維持單向的規範移植與繼受關係,抑或可能開展出雙向的良性互動,甚至是溝通對話。他從東亞各國債法修正的歷史切入,發現歐洲民法,特別是歐洲契約法整合運動,約從1970年起以迄2010年暫告一段落,而這整個修法的過程,不但直接影響德國2002年債法現代化之修正,更間接觸發日本、中國及韓國等各國的民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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