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內容連載 頁數 6/7
他指出,經濟法並非僅限於單獨的法律學科或法典,而是指與經濟發展相關的商業組織、商業法規、金融資本市場的運作與監理,以及與整體產業發展與環境有關法令之集合名詞,其內容包含私法與公法。他認為,東亞國家在經濟法的發展,仍繼受自歐美國家,並深受其他國家法制的影響。不過,東亞國家彼此間的相互影響,亦不容忽視。除此之外,法院在經濟法制的繼受與發展,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本書最後兩章探討行政法院的治理功能。雖然不同於行政與立法等權力部門,法院作為司法權的行使,很少與治理的觀念或功能相連接。不過,張文貞參考近年深入研究東亞及民主轉型國家法院功能的美國學者Tom Ginsburg及Tamir Moustafa的研究,認為法院除了傳統的紛爭解決之外,亦可能在行政治理上扮演一定的功能。在本書第六章,張文貞認為東亞國家向來重經濟、輕民主,而法院在此一重經濟的治理脈絡下,也確實發揮了一些不同於傳統法院紛爭解決的功能。
 
她的研究發現,不論是在威權或民主脈絡,東亞法院多半發揮了正當化政府政策,以及達成社會控制的功能。而她以臺灣的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及行政法院的裁判進一步觀察,認為法院在1987年解嚴前,也是如此。不過,臺灣在民主化之後,法院的治理功能開始出現轉變。法院的社會控制、正當化政策,以及維持市場秩序的治理功能雖然持續存在,但監督行政官僚的功能,卻在解嚴前一年開始減弱。此外,法院雖持續有介入高度政治或政策爭議的治理功能,但在2000年後逐漸不願正面對爭議問題進行表態,傾向由程序途徑、將爭議交回政治部門協商處理。
 
在行政治理上,面對當代愈來愈多涉及重大資源分配、高度科技及環境風險的各項管制議題,法律規範的制定、執行、適用及解釋,也愈發困難。法律規範的制定固然屬於立法者的權限,但法律的執行、適用及解釋,除了法院在個案中所作的具體決定外,行政機關更是肩負重責大任。司法對於行政機關基於專業所作的法律解釋,是否應予以尊重、抑或應嚴格監督,不但涉及行政與司法的互動,更是具體表現出法院的治理功能。
7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