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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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貞在本書第七章即探討此一問題,她以實證研究方法,耙梳整理司法院大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法律解釋(行政釋示)的審查解釋。她發現,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行政釋示的審查,主要有三個審查判準:「行政釋示是否符合法律意旨」、「行政釋示是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及「行政釋示是否為執行法律所必要」。她也看出,大法官對於審查判準的選擇與行政釋示是否違法的認定,有高度的連結關係。
 
當「行政釋示是否符合法律意旨」作為判準時,絕大多數的行政釋示都能通過審查。以「行政釋示是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作為審查判準時,有將近七成的行政釋示被認為違法。而以「行政釋示是否為執行法律所必要」作為判準時,則沒有任何一個行政釋示因此被認為違法。不過,張文貞進一步指出,雖然這三個判準對於行政釋示審查的結果相當具有決定性,但大法官對於判準間的選擇往往並未有太多詳細論述。她也進一步從比較法觀點介紹美國行政法上已發展出的一套體系化審查判準,期能對我國將來選擇及發展相關判準有所啟發。
 
本書這七章關於東亞法院在基本形貌、紛爭解決、法理繼受及行政治理上相關功能的探討,是我與本書共同作者們開展對於東亞法院與法律繼受研究的開始。我們深知這其中初步的觀察與發現,仍待許多後續研究加以詳細論證。而我們之所以將這些初步研究成果論述出版,一方面除了希望收拋磚引玉之效,另方面也是企盼能引起國內法學界對我們自身所處的東亞法院有更多的研究興趣。畢竟在全球跨國規範與司法密切對話的今天,唯有我們對於臺灣、以及臺灣所處的東亞法院及法治發展的深刻理解與論述,才可能反饋,甚至是反轉長期以西方法院與法治發展的法學研究,促成真正的、有意義的司法與法學雙向,甚至是多元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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