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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臺(77)勞動2字第14007號函
 
「全勤獎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時應併入計算。
 
◎出差用之汽油油單及折舊維修費非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8月6日臺(77)勞動2字第16998號函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汽油油單及折舊維修補助費,如係因勞工出差之需要而發給者,應不屬工資之範疇,自毋庸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按月計給之久任津貼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15日臺(78)勞動2字第14941號函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依路途遠近實發之交通補助費或月票為非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1日台(78)勞動2字第21518號函
 
事業單位以勞工實際居住所距離之遠近,核實發給交通補助費或汽車定期月票,其性質與提供交通車接送勞工上下班相似,而與一般雇主按月發給全體勞工定額之交通津貼不同,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25日台81勞動2字第42026號函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事業單位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得之報酬,自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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