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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台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
 
1.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勞工的工資如何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7月24日台90勞動2字第0026970號函
 
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80勞動2字第28790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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