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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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討論
 
如何檢視醫師與病人所簽的同意書,到底是不是一份有效的同意書,老鄧將分別以「停不急」、「看清楚」、「聽明白」三步驟,來讓醫師自行學習檢視及探討手上的這份同意書,到底有沒有效。有沒有效很重要,因為它將影響保護醫師自己的程度。
 
本章首先就步驟一「停不急」進行說明。
 
當醫師與病人簽完同意書後,第一件事情絕不是馬上施行該手術或處置,而是需先停下來,再度檢視及確認與病人所簽的這份同意書,到底有沒有問題,以下將分別用「慢得」、「確認」及「證據」三個方向來說明。
 
「慢得」,事緩則圓
 
例如牙科所規定的三項需填具同意書的手術,幾乎沒有一項有急迫性,特別是植牙,因此並不需立簽立做(當然很多醫師會立簽立做,是因為擔心病人跑掉了)。
 
因此在向病人說明告知後,請提供審閱期,讓病人把同意書帶回去考慮與決定,病人如果有任何疑問,可再請病人就診詢問(盡量不要電話回答,口說無憑,除非錄音,而就診有病歷記載為據),最後如果病人同意該項手術,可請病人簽具後,再自行約診及就診,如此可避免病人常用牙醫師沒給他時間考慮或聽不懂的理由。
 
由於當醫師解說完後,已請病人攜回考慮,加上病人如有不懂部分也已請病人可以再就診詢問(此部分可註記於該次就診病歷上),最後當病人自己決定同意本次治療之說明與程序後,又自己打電話來約診,如此病人就不容易再用被逼、被騙、被硬趕鴨子上架等理由賴給醫師了。
 
「慢得」是我觀察已久的心得,之前很少有人或書籍特別提出這部分,但沒想到最近發現法院判決也開始提到這論點,真是英雄所見略同。「……上訴人(病人)雖主張因丙○○(醫師)逼迫所致。上訴人於簽署同意書後3日始於實施手術,顯見上訴人進行手術前有相當時日考慮,是否進行手術,以上訴人之年齡、知識及經驗觀察,應有充分時間考慮,是否需如期至甲醫院,實施系爭手術……」及「……觀諸病歷,所有手術皆是經過被告(醫師)說明後,安排下次時間再進行治療,並非當天率爾施作診療,原告(病人)應有考慮之時間……」,兩個判決都提到同一件事──「慢得」,也就是「事緩則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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